1922年秋,外人特别是英、美商人对北京政府接收青岛后拟实施的地方政府制度非常关心,并通过美国驻华使馆提出诉求。其主张大致包括:一是青岛海港由海关管理,码头仓库可由地方管理或由有外侨代表之机关监督,免税区域也应保留;二是青岛地方政府应有英、美代表,但代表的产生不应以财产多少为根据,主要是英、美商人财产少于日商财产,故仅以财产多少为条件选举,日本代表名额必远过英、美;三是主张一切公共营业由地方政府经营,并可拨海关收入辅助该事业;四是铁路运输当免除厘金,并反对胶济路局管理码头,原因是胶济路局由日人担任车务处长、会计长,可能滥用职权排挤他国侨民。
鲁案善后公署对于青岛地方政府制度也多方研究,并在署内组织青岛市暂行条例研究会,于1922年7月下旬起草青岛暂行条例草案。该研究会先后开会6次,做成草案32条,规定:青岛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之监督,设商埠督办1人,由中央任命,负监督地方政府之责。此外设市长1人,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负全市行政责任,主持市政厅职务。市政厅下分设教育、实业、财政、公安、公用、工程等处;每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1人或两人,掌管各处事务。市议会由市区选出议员9人、乡区选出议员6人组织之,议员任期亦3年。为审核全市财政起见,设审计厅,审计厅长由市民直接选举,任期3年。该研究会认为外侨为居留公民,对于行政无权过问,唯有咨询意见之权。此草案虽然较为完备,但北京政府并无实行地方自治的意愿,故仅于1922年11月先后颁布《胶澳商埠章程》《青岛市施行自治制令》《胶澳各乡施行自治制令》,但后两者并未实行。
英、美出于抑制日本势力扩张的考虑,对青岛问题非常关注。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美国驻青领事即自行撤离,且美国政府始终未承认日本占领青岛为有效,故而始终反对《凡尔赛和约》之山东条款。战后,美国仅在青岛设隶属于济南领事馆的副领事,以非正式代表身份处理美国事务,而日本也未正式承认美在青岛的领事权。此为青岛正式交还中国后美国才复设领事馆的原因。(www.daowen.com)
日本移交青岛前,北京政府请英国政府在青岛任择公产1处作为领事馆,以表达对英国协助日本对德作战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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