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11月14日—1915年1月是日本当局实施青岛战后恢复的整理期。这一时期,日本当局主要是修复城市供水供电基础设施,尚未在青岛进行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
1914年11月10日,日本当局发布《青岛整理要领》,对德国军事设施处置、胶澳占领地秩序恢复和行政接收等事务作出详细规定。《要领》规定:对德行政接收实行整理行政委员制度,由独立第18师团山梨半造参谋长任委员长,委员由日本陆海军官员出任,负责“行政事务整理”。[5]该机构内设3部:第一部负责接收文件档案和陆军占有的官有土地、房屋、家具;第二部负责接收修复水道和调查道路、桥梁、城市标识物、废弃物等;第三部履行警察事务,维持社会秩序,负责监视居民、押收兵器及爆炸物、预防火灾盗抢,开展居民调查和编制户籍,对房屋所有者实施调查和处置,管理德国居民退出事宜。
总体而言,整理期日军主要做了以下事情:
一是清除地雷、水雷、未爆弹等危险物。日本当局逼迫德国俘虏绘制了布雷地图、海图,清除地雷478颗、水雷297颗、未爆弹1027枚。[6]
二是全部接管德国军事行政机构、水电等城市运营机构、教育医疗机构,占有铁路码头资产、德华银行资产、德军仓储物资、码头仓储没收物资、战利品等巨额财产物资。
三是接收土地、建筑物。按照《青岛整理要领》,日本当局除对德国官有及私有土地、建筑物以“保护”为名进行强占、管制外,还着手区分不动产的官有、民有性质,收集相关台账、图纸、证书,为其侵吞和占用不动产创造条件。
四是为城市恢复开展调查。包括调查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及其来历,调查土地、建筑物的位置、种类、面积及构造,确定官有土地、建筑物四至,调查及管理所有者或保护者关系不明确的土地、建筑物,调查为日本部队使用的土地、建筑物及其设施并制定维修计划,对水道设备及发电所开展修复进行调查,围绕官民工厂利用和建筑材料汇集、整理及利用的计划开展调查。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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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俘虏情报局:《大正拾四年战役俘虏写真帖》,1916年。
[2]青岛守备军:《青岛军政史》第1卷,日本陆军省1927年版,第192页。
[3]青岛守备军司令部:《青岛守备军第一统计年报》,青岛新报社1917年版,第12页。
[4]青岛守备军:《青岛军政史》第5卷,日本陆军省1927年版,第444页。另有1914年12月1日改名之说(参见青岛埠头局编《战后之青岛》第45页)和1915年2月1日改名说(参见《山东之研究》第59页)。
[5]青岛守备军:《青岛军政史》第1卷,日本陆军省1927年版,第184、317—320页。
[6]青岛守备军:《青岛军政史》第1卷,日本陆军省1927年版,第184、317—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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