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占时期,胶海关虽为中国海关的组成部分,但德国通过德籍人员出任税务司等重要职务实际控制了胶海关。日德战争爆发后,胶海关德籍关员或被迫离青、或被囚禁,海关业务完全停止。
1914年11月14日,日本陆军在接管码头时,一并占领了胶海关在大港办公场所,并逼迫税务司交出账簿、不动产图册,胶海关税务司阿里文以生病为由予以拖延。11月26日,日本当局宣布在与中国政府达成协议前,由青岛守备军设立海关机构,管理关税事务。
鉴于阿里文依然不配合,日本当局遂于12月1日“押收”胶海关,“以军力将青岛海关文件、财物尽行押收,将中国人员尽行驱逐”,并决定“属于胶海关权限的一切事务,由今后设置的埠头局税关部实施”。[1]12月26日,日本陆军指示青岛守备军在胶海关设置前“由埠头业务官吏处理关税业务”。[2]同日,青岛守备军发布《青岛税关临时规则》,擅自宣布临时开关,并规定由青岛守备军开展海关业务。
1914年11月9、10日,中国北京政府外交次长曹汝霖曾与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两次面商胶海关处置办法,告之以“酌用日人或英国人”,重新组建胶海关,但日本坚持“拟照德约,全用日本人”。11月27日,英国人实际控制的北京政府税务处正式任命日籍大连海关税务司立花正树为胶海关税务司。日本以北京政府未与其协商就任命税务司为借口,拒不承认北京政府对立花正树的任命,并于12月14日提出日方推荐的正、副税务司和帮办人员名单,逼迫北京政府照单全收。遭拒绝后,日本于12月26日强行宣布临时开关办法。直至1915年8月6日中日两国才达成协议,签订《会订青岛重开海关办法》,议决9月1日胶海关复关。《办法》内容如下:
一、兹彼此订定中国海关在青岛重行开办。
二、中德两国代表各代本国政府,于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在北京会订《关于在青岛设立海关之办法》,及中德代表于一千九百五年十二月初一日在北京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现在青岛复开中国海关办公关署,该关署办公各章程暨办法,上列二项内所定各条件,应推及中日两国政府照前发生效力。惟设因施行该办法之原意,应将其中“德国”字样改为“日本”字样,即应照改。(www.daowen.com)
三、日本军政府占领青岛时,所有据守中国海关之案卷、海关支用之公款暨从前归总税务司管理之海关关产,应交还于总税务司。
四、除按一千九百零五年与德国会订之修改办法,将进口税之净数扣出二成津贴外,日本政府应将日本官员在青岛所收之税项,至青岛海关复开之日为止,一并交由总税务司接收。[3]
《办法》表明日本同意将胶海关交还中国政府,也接受立花正树出任胶海关税务司,但双方谈判过程中日本获益极大。北京政府在谈判中,未坚持将《办法》明确定为“暂行办法”的立场,日本得以全部继承德国关于胶海关的关税特权,包括占有胶海关输入品关税纯利20%的补助费,并通过干涉用人权将胶海关变为日本完全控制的中国海关,为规避关税税则,倾销日本产品和掠夺中国资源、低成本开办工厂企业、走私毒品军械提供了方便。
《会订青岛重开海关办法》(1915年8月6日)
胶海关及税务司立花正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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