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降低道路运输的能源消耗,限制高能耗运输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发布了JT 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交通行业标准。两项标准都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自实施日起执行第一阶段限值,2010年3月1日后开始执行第二阶段限值。
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用综合燃油消耗量指标表示。营运车辆的综合燃油消耗量Q按下式计算:
式中 Q——综合燃油消耗量(L/100km);
——在第i个车速下校正后的满载等速燃油消耗量(L/100km);
ki——在第i个车速下的满载等速燃油消耗量权重系数。
营运柴油客车燃油消耗量限值见表4-17;营运柴油载货汽车、自卸汽车和半挂车的燃油消耗量限值分别见表4-18、表4-19。营运汽油客、货车燃油消耗量限值为相应总质量柴油客、货车限值的1.15倍(取值按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一位)。营运客、货车辆在各个车速下的满载等速燃油消耗量权重系数见表4-20、表4-21。
表4-17 营运柴油客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单位:L/100km)
(续)
(www.daowen.com)
表4-18 营运柴油汽车和自卸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单位:L/100km)
表4-19 营运柴油半挂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单位:L/100km)
表4-20 营运客车在各规定车速下的满载等速燃油消耗量权重系数
表4-21 营运货车在各规定车速下的满栽等速燃油消耗量权重系数
随着行驶里程增长,在用汽车的技术状况逐渐下降,燃油消耗量增大。在用营运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是以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等速百公里燃油消耗量限值为基础确定的,采用等速百公里燃油消耗量作为评价汽车燃油经济性的指标。根据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用底盘测功机在规定测试车速(乘用车为60km/h,其他汽车为50km/h)、规定模拟载荷(满载)工况下测得的汽车百公里燃油消耗量不得大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油消耗量的110%,根据JT/T 198—200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在上述工况下,其一级车的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小于该车型制造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油消耗量的103%,而二、三级车则应小于11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