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向科研院所和企业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分别由科研院所建模和企业建模中的“大学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变量体现。“大学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在0—1区间(每增长0.1)变动时,对协同创新绩效的影响如图5-1所示。
图5-1 大学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对协同创新绩效的影响
从图中可以看出,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在较低水平(0—0.5区间)时能促进协同创新系统的绩效增长,而当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研究支持水平达到0.5及更高后,系统创新绩效则不再增长。而大学向企业提供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则在总体上能一直促进协同创新系统绩效的增长。同时,图中数据也反映出,大学向企业提供基础理论研究支持促进绩效增长的弹性(平均增长率为14.2%)大于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研究支持的绩效增长弹性(平均增长率为0.6%)。
1.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对创新的影响
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在适当水平(0.5)时,科研院所的创新原动力和研究水平为最优,创新原动力均值为2.95,研究水平均值为1.17。当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在0—0.5区间递增时,科研院所的创新原动力平均以2.1%的速率增加,研究水平平均以0.9%的速率增加,其中当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在0.1时,科研院所的创新原动力和研究水平增长速度最高。当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在0.5—1区间递增时,科研院所的创新原动力和研究水平未发生变化。
当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在0—0.5区间内递增时,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以平均1.3%的速率随之提升,当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在0.5—1区间内时,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在增长到一定水平后不再增加。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不同对协同创新主体的影响如图5-2所示。
图5-2 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对协同创新主体的影响
当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较低(0.3)时,科研院所整体的创新原动力均值为2.84,研究水平均值为1.15;当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高(0.7)时,科研院所整体的创新原动力均值为2.95,研究水平均值为1.17。创新原动力增长幅度约为3.9%,研究水平增长幅度约为1.7%,说明大学向科研院所提供基础理论研究的支持能够促进科研院所的创新原动力和研究水平。与此同时,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提升了约2.4%。(www.daowen.com)
2.大学向企业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对创新的影响
大学向企业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的提升,以增函数的形式促进了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平均增长速率为13.9%。与此同时,对科研院所的创新水平无明显影响。大学向企业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对协同创新系统的影响如图5-3所示。
图5-3 大学向企业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对协同创新系统的影响
当大学向企业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低(0.3)时,企业的研发能力均值为2 964.25,创新水平均值为2 964.85;当大学向企业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高(0.7)时,企业的研发能力均值为5 047.27,创新水平均值为5 048.68,增长幅度约为70.3%。说明大学向企业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水平与企业的研发能力正相关,且影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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