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是科技创新的投资者。政府的投资首先基于其“国家使命”的基本考虑,在战争时期,政府出于战争的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投资;在非战争时期,政府具有发展工业和贸易的基本责任,其中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是其实现基本职责的一个方面。政府具有公共品性质,负责对“失灵的市场”提供收益性的补贴。尤其是对具有正外部性特征(即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基础研究提供补贴,如果没有公共力量的介入,市场将会使这类研究面临无法获得持续投资的局面。政府将国民经济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科研投入,对R&D活动提供的资金有两类:一类是专门用于R&D采购的资金,另一类是以拨款或其他财政激励形式提供给R&D实施机构的资金。政府投向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方向和力度各有侧重,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投入,为企业的R&D提供了基础研究知识,增加了技术的外溢性。由于通信系统技术的发展,资本和贸易的全球化流动,信息和技术跨越国家边界的发展,以及技术应用的快速发展,政府已经意识到早期支持单个部门的技术创新已经不能满足国家的需求。政府的新角色是提高技术的商用化,政府应当转而支持那些在规模、范围和预期回报上无法由单个组织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支持的科研项目,政府要避免资助单个的研究领域、单独的企业或者类似的科研组织,而是需要通过政治的手段来资助群体,鼓励建立联盟,从而提升国家长期的竞争力。政府通过科技创新的投资,引导产业的科学和技术活动,调整产业结构。
2.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政府负责制定科技创新的“游戏规则”,以确保创新主体在科学研究中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在一定的文化和体制规则内,政府所制定的政策能够鼓励或者削弱科技和创新的发展及方向,如对研究问题的选择,在何种程度上支持基础研究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利的研究。
政府在创新中的主体角色定位不同,发挥不同的功能,其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共同作用于创新环境。政府对创新环境的影响如表3-1所示。(www.daowen.com)
表3-1 政府对创新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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