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是高等教育分流的实施主体,要使分流合理必须扩大高校主体自主分流的权利。这里所指的“自主分流权利”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高等教育分流活动中所享有的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决定分流事务的权利,主要包括自主确定分流目标、自主设置分流结构和自主运用分流策略等的权利。显然,高校要获得这些自主分流的权利,必须具有真正的“法人地位”。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要扩大高校分流权利,使其具有“法人地位”,应从改革高校内部体制入手。这是因为,我国高校的自主权利在逐渐扩大并逐渐得到落实,高校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自身改革,逐渐使自己获得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诚然,“高等学校自主权利的问题确实不能由高校自身来解决”[10]。但是,高等学校也“应当加强法治意识,认真研究分析各项法定自主权的内涵,真正做到正当合法地行使自主权利”[11]。
改革高校内部体制的目的就是要将分流活动与管理活动区分开来,发挥分流活动所强调的自主性、选择性、流动性等方面的作用,扩大师生参与选择分流的权利,发挥他们参与选择分流的积极性。要达此目的,高等学校应首先转变职能定位,从原来“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单一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能”的定位转变为“学术性、文化性服务机构、承担高等教育分流职能”的定位。这一职能转变意味着高等学校是从事学术性、文化性活动的场所,主要是一种服务性机构,它们的任务是“科学研究、分流施教、服务社会”。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职能是开展文化科学研究并运用其成果,按照社会分工和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对学生实行合理的分流施教,培养多样化人才,促进社会发展。高等学校必须转变职能定位,根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自主权利,理顺各种关系,并不断进行内部体制改革,才能逐渐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法人地位”的高等教育分流主体。改革高校体制,应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完善校长负责制,使校长具有分流决策权与指挥权。我国高校现有的高校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具有加强党的领导的作用,但也容易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使校长决策与指挥高等教育分流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发挥。因此,应进一步落实党政分开的制度,切实完善校长负责制;应发挥民主的力量,将校长任命制改革为校长选举制;同时,应改变校长任期制,即通过选举的校长可以延长连任时间。“高等学校领导工作与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工作有着明显的区别,既不能套用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制,也不能套用企业管理领导人的任期制。”[12](www.daowen.com)
第二,改变高校内部机构,使高校分流落到实处。将行政管理机构与学术机构分开,扩大学术机构的权利,根据学术研究和分流施教的需要设置分流机构。当前我国许多高校以专业设系,以交叉学科专业设系,使得院系众多,而且壁垒森严,这不利于高校以大类学科招生,实行中期分流,也不利于专业分岔和转流。因此,应以大类学科设置院,院下再以大类专业设置系,系内以专业方向设置教研室。这样的机构设置,有利于对学生实施分流。例如,高校以大类学科(院)录取学生,将学生分流到院,以院为单位开展基础理论教学,同时以院为主体设置两种班级对学生进行分流:一是行政班级设置,视人数多少分为一到数个行政班级;二是活动班级,按教学活动的需要,由学生选择决定。当学生分流进入专业后,行政班级可以不变,另外再组织由学生选择决定的专业分流班级、选修课程班级和不同课堂的班级等。在各个系里没有行政班级,只有学生活动班级。
第三,改革资源配置方式,使分流主体积极性得到发挥。通过把竞争机制、利益机制适当引入教育系统内部,增强高校自我发展动力;通过实行择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与学分制、奖学金制以及优生优分制等一系列新制度,逐步形成一个责权利紧密结合的利益中枢,使广大师生的积极性都能充分调动起来,同时使他们的权利得到体现。诚然,在适当引入利益机制的同时,不能忽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倡和鼓励发扬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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