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活动总是要求指向一定的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而运转,而一定的目标又是依据一定的价值取向确定的。价值目标不仅是构建分流模式的核心要素,而且对整个分流活动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合理的价值取向,即具有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的价值取向,能使分流目标的确立较好地处理社会与个人、需要与可能、近功与远效、公平与效率等多方面的矛盾,协调多方面的关系;不合理的价值取向,不仅使分流目标脱离社会与教育发展的实际,造成目标冲突,而且会导致新的矛盾。
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分流的价值取向偏颇首先表现为“重学轻术”、“重高轻低”、“重外分流轻内分流”、“重理论轻应用”、“重重点轻一般”、“重精英教育轻大众教育”等,这种偏颇主要体现在调控主体——教育主管部门方面。长期以来,教育主管部门非常注重外分流,控制高校按照社会和国家的需要来分流培养人才,忽视学生的选择,强调“精英”教育,强调“专才”教育,强调高校按照统一规格培养人才,从而使高校的分流模式趋向“统一”。诚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主体的认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因而强调“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明确要求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国民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努力把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并做出决定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流向,包括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流向。“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必然要求开展“大众”教育,并注意人的“差异性”,这就有可能促使分流模式多样化。然而,传统的“惯习”仍然在一些分流决策者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有些地方领导人不顾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也不顾国民对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需要,一味地把分流重点放在“重点”高校的发展上,摆在“重点”学科或专业的发展上,以分流培养学术型人才为取向。在政策的倾斜、资金的投入上主要倾向于“重点高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甚至“重点课程”,而一般高校、一般学科专业与课程则次之,导致它们发展艰难。据有关资料,从1995年开始至2005年底的最初10年间,各级政府就为“211工程”投入了368.26亿元,其中中央政府专项资金投入78.42亿元;“985工程”从1999年开始实施至2007年的头8年间就完成投资669亿元,其中中央政府专项资金331亿元;此外还有后续资金投入[12]。从1999年开始至2001年,国家已经投入100多亿元支持“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高校基础课程建设工程”、“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13]。
其次表现在既是分流对象又是参与主体——大学生主体及其家庭方面。由于受传统的“官本位”、“重学轻术”、“重官轻民”等错误价值取向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一味地追求上重点高校,上名牌高校,报重点学科,上“热门专业”,对一些基础学科专业,尤其是与农、林、地、矿等相关的相对“冷门”学科专业报考者甚少,如甘肃农业大学在2013年招生中农学类专业计划招生861人,但提档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仅为474人,还不足计划招生人数的55%。另从学科类别看,农学类专业的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工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14]。在学生家长中,鄙视职业技术教育流向、鄙视技术应用专业的思想观念比较严重,传统的“读书做官”观念仍主宰着许多人的价值取向。现在独生子女多,家长对子女的期望值都很高,都渴望子女能够上“重点”高校,上“热门”专业,希望将来有个好前途;在农村,有许多农民更是热衷于让子女考“重点名校”,考“热门”学科及专业,他们认为让子女上一般高校、上“冷门”专业没有“出息”,觉得是出于“无奈”。由此导致个人目标对高校分流目标的选择产生巨大影响,例如2016年一项关于学生家长教育期望的调查,内容是家长期望子女达到何种文化程度的学历以及选报何种学科专业,结果显示,硕士及以上占36.1%,本科生占44.1%,专科生只占16%,即国民期望子女达到较高层次文化程度者占被调查的80.2%,其中占总数超过2/3的家长期望子女选报具有“较高文化修养”、能够带来“较高的经济收入”、“较高的社会地位”等特点的学科专业[15]。另据报载,有些学生认为“护理专业是伺候人的专业”而不愿报考,即使报考了也放弃就学,2014年全国45所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的院校中,有10所院校没有在校生,有10所院校在校生人数少于50人,其中邢台一所高等专科学校计划招生50人,最后只招到1名学生[16]。
再次表现在就业市场主体——社会用人单位方面。有些社会用人单位也普遍存在着“重学轻术”、“重普轻职”、“重本轻专”、“重高学历轻低学历”、“重名牌高校轻一般高校”、“重重点学科专业轻一般学科专业”等错误价值取向。他们盲目拔高用人标准,只看文凭不看能力,只看学生所学专业的学校“牌子”不看学生素质,本来只需专科学校毕业生就可胜任的工作,偏要招聘本科生甚至研究生等。社会用人单位的价值取向对高校分流目标产生了巨大冲击,导致一些高校不该办的学科专业屡禁不止,而许多亟待发展的学科专业却屡倡不兴,造成了大量的教育资源浪费。例如一些“重点”高校利用其“重点”效应和资源,举办二级学院,开办“热门”专业,与其他非重点高校争抢生源,但由于其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有限,结果培养的人才既非研究型人才,也非应用技能型人才,造成学生就业困难。
最后表现在高等教育分流的实施主体——高校主体方面。实施高等教育分流和对学生进行分流指导,主要靠高校的领导和教师,他们的价值取向影响着学生的教育观、人才观、教学观,进而影响着对分流目标的选择。从我国高校的情况来看,许多高校不顾自身条件,盲目攀比、相互模仿,无本身特色,一味追求“高”、“大”、“全”[17]。“盲目攀比、相互模仿”是我国高校特有的现象,职业高校模仿普通高校,专科高校模仿本科高校,一般本科高校模仿重点本科高校等,造成“千校一面”,无自身特色。所谓求“高”,是指高校不顾自身条件,盲目追求高流层,如近年来的盲目“升格风”,专科高校要升本科高校,本科高校要争上硕士点,有硕士点的高校则要争上博士点,有了博士点的高校又要争取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等;求“大”,就是高校片面追求规模的扩大,表现为一味通过扩大招生、增设教学科研机构、增加教学科研编制等手段来促进高校外延的发展,而忽视通过多样化的分流模式来提高内涵建设;求“全”,就是高校在专业流向设置上,不顾自身条件,盲目追求流向齐全。有不少高校为了求得学科专业流向的齐全,不顾自身条件和本身教育教学基础,不考虑社会和学生的实际需要,不考虑分流的内在规律,或盲目扩张,竞相增设新的“热门”专业和学科流向,或见风使舵,东拼西凑搞合并,致使流向结构严重失衡。
价值取向偏颇,导致分流目标冲突。如前所述,高等教育分流目标是一种兼顾的目标,主要由高校主体根据各类主体的需要来确定。由于各类主体的价值取向偏颇,以至于高校在确定分流目标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与冲突。分流目标的冲突是指已经形成的高校分流目标与构成高校分流目标的其他目标之间的不一致现象。例如社会规定办的专业,高校不愿招、学生不愿选;而社会需要相对过剩的专业,却竞相争办;社会规定的课程,高校不愿开,学生不愿学等,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高校及个人目标与国家规定目标的不一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www.daowen.com)
首先,面对一般性的社会规定目标,高校在具体的分流实践过程中感到难以遵循。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作为社会规定目标的具体化要求,对于保证高校按规定传授一定范围、一定数量的知识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对于难于测量和评价的能力、思想信念及道德规范等内容,则很难做出具体规定,只能凭高校教师的自我理解去执行,由此难免不出现冲突。特别是我国,由于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高校之间差异很大,如果社会只有总体目标要求,没有因地制宜的具体化的目标指导,那么高校在分流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更多。
其次,学生个人目标超越社会现实,对高校形成潜在压力。学生个人目标反映了国民对教育的需求,这种需求的存在是高校得以维持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这种需求的盲目膨胀也会对高校分流目标产生强烈的冲击波。个人需求的膨胀主要是社会刺激的结果,从我国现阶段情况来看,城乡差别的扩大加剧了贫困地区子弟升学“跳龙门”的决心;就业困难迫使许多学生不得不通过“热门专业”寻找理想的职业;现行政策也从多方面鼓励人们获得学历文凭;传统的“唯有读书高”的价值观仍然根深蒂固;随着时代的发展,国民教育期望值普遍提高也是必然趋势。由于我们长期以来不重视对个人需求的研究,更缺乏正确的引导与必要的抑制措施,处于社会具体的环境中的高校,面对个人需求膨胀形成的社会压力,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有时不得不采取让步措施,做出一些违背社会规定目标的事情。
再次,社会目标与个人目标的矛盾激化,使高校陷入两难困境。当前,这两种目标的矛盾激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目标的统一性与个人目标多样性的矛盾。现代化建设需要出类拔萃的人才与丰富多彩的个性,千差万别的学生也要求有灵活多样的教育。但我国的教育方针多年来只提全面发展,而实际上是要平均发展,在教学内容上强调整齐划一,在方法上注重齐头并进,致使培养出来的学生千人一面,缺乏个性。二是社会目标的理想化与个人目标的现实化的矛盾。在我国,高等教育长期被视为追求理想未来、塑造理想人格的途径。在社会规定目标上,突出指向遥远的未来,忽视现实社会的迫切需要。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行为追求却日益趋向于现实的物质性与可感性。这种情况,必然导致高校陷入两难困境:完全遵循社会目标,势必影响学生的发展与国民办学的积极性;试图适应个人目标,不仅困难多,而且必然要造成高校分流目标与社会规定目标的冲突。
除了上述冲突之外,高校还与社会用人单位的目标存在矛盾。社会用人单位按照其“成本—效益”经济原则使用人才,迫使高校必须对其做出一定的反应,但高校对人才的分流培养又必须考虑人的精神追求,不能完全按照经济规律来办学和分流培养。这种状况也往往使高校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完全迎合用人单位,势必影响人才的内在素质,会造成与社会规定目标的冲突;完全按照某种精神追求办学,又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求,人才分流不出去会威胁到自身的生存。
高校作为高等教育分流的决策与调控主体,必须兼顾各方主体的分流目标,才能使分流合理。但是,高校也有自身的目标追求,否则自身也难以发展。因此,在现实的分流活动中,一些实施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分流目标定位难免片面,由此导致高校分流目标与其他利益主体的目标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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