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各国高等教育分流主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二战以来各国在发展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出现了方兴未艾的企业办学。然而在高等教育分流主体上的公私立分类只是一种粗略的笼统的分类。事实上,随着社会及高等教育的发展,二者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明显,有的高等教育机构兼具公私立的性质,或是介于二者之间。由此可见,“非此即彼”的传统的“二元办学”的划分方法已不再适用。从实践上来看,各国在高等教育分流过程中都注重了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大胆尝试,另辟蹊径,因此,形成了多元联办的办学主体。多元联办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高等教育市场化、产业化的必然结果,也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中体现。在当前高等教育的需求和供给存在矛盾的时代背景下,多元联办有利于筹集一切可资利用的资金来集中发展高等教育。因此,多元联办正成为当今世界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的普遍模式,也将逐渐成为高等教育分流主体的理想选择。
分流主体多元联办的形式很多,既有国家和个人的联合,又有社团和个人的联合;既有政府和外资的联合,又有企业和其他主体的联合,甚至还有国有、集体、私有的混合主体;既有一国范围内的多主体联合办学,又有多国之间的合作办学,如德国工读交替制的职业学院多由企业与其他主体联办,原东欧国家就存在大量由企业、协会及国内外基金会联办的外语学院,俄罗斯的企业管理和市场学院,也是由国立院校、外国院校、财团、公司、企业及国际基金会组织等合办的。(www.daowen.com)
我国在办学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经过不断的探索,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多元联办的办学主体,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四类:“国有民办”型高校、“一校两制”的附属型民办学院、股份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的高校。“国有民办”型包括社会承办学校(也称为“民办公助”)和公立“转制”学校(也称为“公办民助”)。前者是由个人或社会团体出面,承办人筹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向政府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租赁、借用一定的校舍、场地开办起来的学校。通常承办者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一份合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后者是政府将原有的公办学校交给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进行“转制”试验。这些学校享有民办学校的政策和待遇,但办学主体仍是政府,承办者根据承办协议对政府负责。它是一种在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稳妥发展而采取的过渡形态。不论是哪种形式的“国有民办”教育主体,实质上都属多元联办的形式。“一校两制”的附属型民办学院,一般也称之为“民办二级学院”,它依托母体高校的教育资源和社会声誉等优势,同时采取民办高校灵活的运行机制。股份制学校主要靠筹集社会各方面资金,采取股份制的运作方式来发展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直接结果和重要体现,是一种跨国界的多元联办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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