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分流的主体是与分流有利害关系的各利益主体,即国家或代表国家的专门机构、高等学校、中介机构、高中以及学生等。
(一)政府
高等教育是为国家培养高级人才的教育机构,各国政府都在高等教育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因此,在高等教育分流的重要环节——分流选择中,政府充当选择主体不仅必要,而且理所当然。只有政府参与其中,才能保证高等教育分流选择能够反映国家对人才的需求,才能保证选择的公平性,才能保证人才的培养结构与人才的需求结构相适应。但政府的参与应该是有“度”的,如果政府干预太多,高校和学生在分流过程中的自主权将受到限制或完全被剥夺,分流过多考虑了共性,而无法顾及学校和学生的个性,最终将不能保证分流的合理性。政府在分流中应充当的主要角色是宏观调控:一是调控流量(招生规模),二是调控流向(保证人才结构的均衡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匹配),三是调控分流选择的最低标准(指导性政策、规范及建议等)。
(二)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主阵地,选择什么类型的学生,以什么方式选择,学校有多大的承受力,只有高校自己最清楚,所以只有高校参与分流选择才能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设置特点的生源。其实,传统上大学都力求摆脱来自各方势力的控制,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中意的学生。但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选择面的扩大,大学再单枪匹马,就显得力不从心,加上高等教育在提高综合国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控制必然要反映在分流选择这一重要环节。另外,大学在选择中各自为政,不利于全盘规划,将会造成选择中的低效,录取率远高于入学率,因为同一名学生有可能同时被多所大学选中。比如,美国名校阿姆赫斯特2004学年经过漫长而艰难的选择,发出了1034封录取信。在发出的1000多封录取信中,一半以上的被录取学生都拒绝了阿姆赫斯特的“盛情”。只有393名学生决定前来就读,这离原定的423名新生数目还差了30人[1]。
(三)中介机构
国家垄断选择权和大学各自为政,都难以实现高等教育分流的合理性与公平性,于是便产生了参与选择的一种中介机构。这种机构往往都是一种民间性质的机构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它们的主要功能就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各种测试,收集相关信息,为高校提供选择依据,为学生提供选择信息。因为这些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了选择的公正性;又因为他们都是专业化极强的机构,拥有一批业务专家和现代化设施,从而保证了选择的科学性。这种机构的构成与运作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英国,有专门负责考试和招生方面的机构——大学招生委员会(UCCA)。英国的考试机构都不是政府机构,但均是经过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的教育科学部在这些考试机构内派有代表,代表对考试委员会的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没有否决权。UCCA成员有两类:一类是各大学的代表;另一类是英国中学校长和教育学院院长所推选的代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大学招生和准备升大学的学生提供服务,协调各大学的招生工作,保证大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美国的“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ETS),是世界上最大的私立民间考试机构,其影响在美国甚至全球考试机构中都是最大的,为美国高校选择海内外学生提供重要的选择信息。在瑞典,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的,不是学校的行政部门,而是同乡会或联谊会这样的团体。瑞典从中世纪以来,来自同一地区的学生,组成同乡会或联谊会,处理学生事宜。这种传统一直流传下来,如今成为一种半官方组织。这样做有不少好处:一方面由于同乡的关系,对学生的情况很熟悉,感情关系也比较好,由他们办入学手续既方便又肯效力;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学校的管理成本。(www.daowen.com)
(四)高中(包括各类中等学校)
高中对学生的各方面情况应该最有发言权。他们参与选择,能使选择更准确、更合理。因此,许多国家在选择过程中非常重视高中的参与。高中参与选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些国家高中直接负责毕业证书的考试,如德国、加拿大等国家;有些国家高中为高校选择提供中学各科平时成绩,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英国是把中学平时成绩折算20%作为获取普通教育证书的一部分;有些国家高中给大学选择提供学生的综合表现,这些信息在高校选择时常常占有很大的比重,如日本的调查书、美国的推荐信等。尤其是在美国的高校,特别是重点大学,非常重视这个材料。在美国,高中校长和另一位教师或资深人士的推荐信,是一份介绍学生综合情况和综合能力的材料,虽然具有一定的个人色彩,但仍受到美国高等学校的信赖。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高中毕业生都能够得到校长的推荐函,只有那些品学兼优的学生才能得到这个重要的上优秀大学的砝码。另外,校长撰写的推荐函的内容一般情况下都是非常谨慎和客观的,如果推荐函有夸张的成分,这个校长以后的推荐函将永远失去效用。这充分体现了美国高校选择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五)学生
学生在选择过程中既是选择的客体(对象),又是选择的主体。当高等教育资源需求远大于供给时,学生几乎失去选择的主体性,只有被动地接受高校和国家的选择;当高等教育资源非常充分时,才能提供给学生更多的选择机会,学生在选择中的主体作用才能充分显现。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或普及化阶段,高等教育分流选择的重点不再以淘汰为主要目的,而是以适应性分流为目标,因此,学生在选择过程中充分发挥主体性,才能让适应性分流更加高效。许多国家为达此目的的主要途径是给学生提供多次选择机会,如增加考试次数、重视学习过程的考查、多种选择志愿等。
上述各选择主体,在相互制衡中共同对高等教育分流产生作用。但由于受各国不同教育管理体制的制约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各选择主体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由此又形成了三种类型,即“政府主导型”、“大学主导型”和“协调型”。“政府主导型”主要表现为政府在分流选择过程中占有绝对优势,其他选择主体则处于从属地位。这种类型适合高等教育资源贫乏的国家,这是因为政府可以集中有限的教育资源,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使分流选择更加高效。但“政府主导型”终究不能满足高校和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求,不利于高校的特色发挥和学生的个性发展。目前,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国家一般都是集权式管理和高考制的国家,如亚洲的中国、朝鲜、韩国和泰国等国家。“大学主导型”主要表现为大学在分流选择过程中占有绝对优势,其他选择主体则处于从属地位。这种类型有利于大学充分发挥自主权,符合大学自由精神,使分流更能满足大学的个性特色需要。但各个大学各自为政容易造成选择的巨大浪费和低效。实行大学主导型的国家一般都是分权式管理或高等教育大众化或证书资格制度的国家,如英国、德国、美国等国家。“协调型”原则上主张各选择主体都能完全平等地参与分流选择,但在实践上不可能保证如此均衡,一般强调政府和大学这对选择主体基本协调地参与分流选择过程。苏联和日本等基本上是追求这一类型的国家。在苏联,国家负责规定统一的考试招生时间、条件等宏观方面,大学具体负责考试和招生选拔工作;日本实行两次考试,国家负责全国学力测试,各大学单独举行专业能力测试,在选择中一般综合二者才能确定选择对象。从理论和实践两种角度来看,协调型都应该是最佳类型,有利于各选择主体充分发挥选择的主体性,减少选择的失误,提高选择效率,因此,在确定选择主体策略时,若是政府主导型的国家,应该弱化政府的主体性,增强大学及其他主体的选择功能;若是大学主导型的国家,则应该弱化大学的主体性,加强政府及其他选择主体参与选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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