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族和我国其他民族一样,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从母系社会发展到父系社会,从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新中国成立前黎族早已进入父系社会,但在文化遗存方面,保留母系氏族制残余较多,而这些残存在父系社会中的母系遗迹,正表明黎族的父系社会脱胎于母系社会。
新中国成立后,对海南岛考古文物的发现,首先是1951年中央访问团(中南少数民族地区)第二分团,在文昌县凤鸣村采集发现新石器85件及陶片数件。1954年由中南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的中南海南工作组,在东方、乐东、白沙、琼中县等黎族地区征集和捡拾到石器85件。1957年广东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与中山大学历史系,在海南岛文昌、琼东、陵水、崖县、昌感、儋县、临高、那大、定安、屯昌、琼中、白沙、东方、乐东、保亭、通什等县市进行普查,发现新石器时代原始文化遗址135处,石器498件。1956年广东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在保亭县毛道、毛枝、雅袁及乐东发现磨制的新石器45件。所有这些出土的石器多为磨制无孔,少数打制或仅磨刃部及器物稍加磨制,石器种类以有肩石斧、细型石斧、石锛、有段石锛数量较多,此外还有石铲、石矛、石戈、石凿、石环和石质、陶质的网坠、纺轮。数量较多的有肩石器、石锛及大型石铲等农业生产工具,以及器形较大的罐、缶等陶器残片的出土,这些文化遗物所表现的特征显示出原始农业的发达。石戈、石矛、石制网坠、陶制网坠及贝丘遗址的发现[1],说明从事原始农业、渔业为生,兼营狩猎、采集的黎族远古先民,于距今四五千年以前,在海南岛已经出现了定居的母系氏族、部落,正处在母系氏族繁荣期。
海南岛地区的原始文化发展较慢,原始社会的解体也比较迟缓,在五指山腹心地区乐东、保亭、琼中三县交界的黎族地区,由于地理条件的原因,至新中国成立前夕,仍保留一种带有原始社会父系家族公社残余的共耕组织“合亩制”。“合亩”原称“纹茂”,意为家族。学术界一般认为黎族是海南岛最早的居民,海南岛出土的新石器遗物的主人应是黎族先民。这些黎族先民以血缘为纽带结成母系氏族,以后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进入父系社会。新中国成立前黎族“合亩”地区残存的父系家族公社遗俗——“合亩”,是由母系氏族发展来的。
同原始公社时期极低下的生产力相适应,母系氏族实行原始共产制经济,生产资料和产品公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宋代文献仍记载黎族,“自来黎峒田土,各峒通同占据,共耕分收,初无文记”[2]。新中国成立前黎族“合亩”地区的“合亩”,已不是原生形态的父系氏族或父权家长制大家族,“合亩”的所有制较复杂,生产资料大多数已基本属私有性质,但仍保留或残存着一定的公有因素,部分生产资料属几户伙有或全“合亩”公有。大多数“合亩”对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水田,不论是哪一种所有制的形式,“合亩”公有、亩内几户伙有或一户所有,大部分交由“合亩”统一使用,不计报酬。由“黎峒田土,各峒通同占据”的土地公有,发展到伙有、私有,从中可以看到黎族社会发展的线索。
新中国成立前,黎族已实行犁耕,但仍保留一种原始农业的耕作方式,在砍伐林木,放火烧山,并经过整地后,由男子在前面用削尖的木棒插穴,妇女随后播种,不进行施肥和中耕,作物成熟时由妇女用手捻小刀逐穗收割。
妇女们由于负责采集而发明了农业,成为农业的主要承担者。妇女在农业生产中担任重要工作原是母系社会的分工习惯。“合亩”地区拔秧、插秧、收割等重要农活都由妇女承担,反映出妇女与农业关系的密切。
农业的发明使食物的获得较有保证,从事农耕的母系氏族部落定居下来后,逐渐学会了用泥土制作陶器。母系氏族的逐步定居与陶器的产生有密切的关系。妇女发明了陶器并掌握了制陶技术,提高了妇女的经济地位,成为母系氏族公社繁荣的一个标志。海南岛新石器遗址中发现不少陶器残片,说明母系氏族时期的黎族祖先已发明和掌握了制陶的方法和技术,至今黎族仍保留只有妇女会制陶的习俗。
母系氏族是建立在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同一氏族有共同的血缘,崇拜共同的祖先。氏族成员相信自己的氏族和作为氏族图腾的某一种动植物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认为图腾是自己氏族的祖先、亲属和保护者,并以氏族图腾作为氏族的象征、名称和世系的标志。图腾是因外婚制的需要并伴随着母系氏族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黎族有些地区习惯以动物、植物等作为同一血缘集团的称号,东方县中沙讲“侾炎”土语的黎族尚保留用动植物来做姓氏的标志的习惯,如姓韦的人自称为“勒豪”,意为木棉的孩子;姓梁的叫做“勒烫”,即龙的孩子;姓朱的叫“勒威”,即芭蕉的孩子;姓高的叫“勒歪”,是野薯的孩子的意思。《乐东县志》仲区保雅乡一带流传《蚺蛇公》的传说,相传当地姓董的黎族,认为蚺蛇是他们的祖公,都不吃蚺蛇肉。保亭县毛道乡有埋葬死猫于“猫山”的习惯,猫死后,由两个十二三岁未婚的青少年,用竹竿抬着到村寨的“猫山”去埋葬,送葬时需沿途痛哭,呼它们为祖先,雌猫称祖母,雄猫称祖父,并且不吃猫肉。白沙峒相信约加西加鸟曾衔谷类养育他们死去母亲的祖先,为了纪念这种鸟的养育之恩,白沙峒的黎族纹刺这种鸟的翅膀花纹于身上。白沙毛赞峒凡好氏族,传说他们的始祖是狗,因舔好国王脚上的伤,与公主结婚繁衍下来的后代为凡好氏族。崖县高峰区台楼乡台楼村黄姓黎族认为他们的祖先是大蟒。台楼乡三用、林加二、抱加山三个村的麦姓黎族,出自共同的祖先,认为黄牛是他们的祖先。黎族还有许多神话传说,描写人和龙、蛇、狗、鸟、黄麖等动物婚配的故事,可能黄蛇、蚺蛇、龙蛇、狗、鸟、黄麖等都曾是黎族的图腾。(www.daowen.com)
黎族妇女还以动植物作为图样,依照祖宗传统的成规,织绣成衣服的花纹。如乐东志仲、乐东抱由、昌江红卫、崖县雅亮在妇女衣服上均有森林和黄麖纹;保亭大本、乐东志仲、崖县雅亮织有猫纹;琼中毛阳织有蛙纹;乐东山荣织有鱼纹;保亭通什织有熊纹、斑鸠纹。[3]侾黎(四星)抱由型衣服背部织有图腾花;俘黎(炎式)陵崖型女衫腰间有图腾纹;琼中五指山女衫多鸟纹;琼中红毛什运衣衫多甘工鸟纹。黎族妇女出嫁前文面的图式,往往是母系氏族图腾标志的再现,“本地”黎、“美孚”黎妇女在脸上、手臂、手背、胸前、下腿都刻刺有象形的青蛙花纹。“美孚”黎妇女在脸上、手上、腿上均刺有许多花纹,像蚺蛇一样,所以当地其他支系的黎族称他们为“蚺蛇美孚”。东方县西方乡西方村黎族传说远古时洪水淹没大地后,剩下父女二人,父亲用蚺蛇蛋养大女孩,女孩为了表示感谢,纹身时文刺蚺蛇的花纹。乐东县“侾”黎及其他支系的黎族都称白沙的“本地”黎为“赛罗依”,意为“黄麖(麂子)黎”。
由共同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母系氏族成员,生前共同生活,死后埋葬在共同的氏族墓地。黎族妇女病重垂危,死前多送回娘家,死后埋葬在娘家公共墓地上。她的遗物归她的亲兄弟所有,娘家本族的人也要把她作为自己的祖先鬼而加以拜祭。有些地方虽已有变化,如白沙县毛贵乡黎族妇女已没有病重抬回娘家的习惯,死后在夫家治丧,但娘家兄弟仍要杀牛,把死者的鬼魂接回去。“合亩”地区的黎族妇女出嫁后,仍被认为和娘家“同鬼”(同一祖宗),而和丈夫“不同鬼”,生病时必须祭祀和求娘家的“祖先鬼”。丧夫的黎族妇女回娘家和父母或兄弟一起生活,娘家亲属照顾她被认为是一种应尽的义务。现今黎族妇女与娘家的关系,虽然是指与父系家族的关系,但从她与娘家的兄弟及其他亲属关系特殊密切,念“祖先鬼”时在念父系祖先的同时,亦念本族女性祖先的名字等现象看,所有这些都是母系氏族时期的一种残余反映。
母系氏族的起源与外婚制的产生有直接的联系。外婚制的实行必须在两个通婚集团中进行,这种分为两个半边的两分组织就是氏族的萌芽状态。新中国成立前的黎族以父系计算血缘关系,严格遵守着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不通婚的原则,只有属于不同血缘集团的人才能缔婚。保亭县毛道乡雅袁九个“合亩”都是梁老末的子孙(后改姓王),严格遵守氏族外婚制的原则,不能通婚。白沙县红星乡的番响、南美、空海、什成、牙模及红毛乡的毛西、坎茂等七村,同出一个祖先,至今仍不能互相婚配。氏族外婚制两分组织的残余,在黎族一些地区仍有保留,不过已经不是以母系,而是按父系血缘计算世系及亲属关系。白沙县毛贵峒原住居民最早属同一祖先,新中国成立前已分为八支,八支之间又分作两个通婚集团。白沙峒打空村黎族有四个氏族,这些氏族各自崇拜自己共同的祖先,崇拜作为自己氏族祖先的四个神,这四个神各有不同的颜色,即暗红色、浅红色、白色和黑色,按俗例不容许和崇拜同样颜色的神的人结婚。东方县西方村符姓黎族分为六个血缘集团,每一个集团内部不能通婚,集团之间可以通婚。白沙毛赞峒黎族分为两个通婚单位,严格实行族外婚,每一氏族的男子只能和另一氏族的少女结婚。毛赞峒分凡好和凡俊两氏族,凡好有六个村,凡俊有十个村。凡好与凡俊统称为毛赞人,衣服、习惯、语言都一样,毛赞峒不准同不属于本峒的其他村的人结婚。乐东县头塘村邢姓黎族同姓不婚,不同血缘可以通婚。分为两个不同血缘的集团,集团之内互不通婚。乐东县福汶乡福报村的黎姓黎族分四个“公”,即“怀豆”“怀汤”“怀律”和“怀班”,据说这些都是祖先的名字,后来成为通婚集团和氏族名称。保亭县毛道七个村分为两个可以互相通婚的集团,其中一个婚姻集团的始祖名“朴基”;另一个婚姻集团的始祖叫“朴冲”。“朴基”或“朴冲”的后代内部不能通婚,但“朴基”的子孙与“朴冲”的子孙可以通婚。“朴冲”与“朴基”各有不同墓地,死后分别埋葬在本氏族的墓地。白沙县喃劳峒最早的居民据说有连满、连乌、连鸡、马棉和马喧五支人,原住番满村。虽然现在连鸡、马棉、马喧三支已绝后,连满、连乌的后代也可以互相通婚了,但过去“连”与“马”分别代表两个不同的血缘集团,彼此可以通婚,但“连”与“马”内部不能通婚。显然“朴基”与“朴冲”或“连”与“马”最初可能是两个氏族。氏族的成员不能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原则,并且是借以维系氏族的纽带。
以上所有这些父系氏族族外婚的遗俗,和母系氏族外婚制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母系氏族实行氏族外婚制,同一氏族内部禁婚,同一部落内部不同的氏族间互相通婚,即实行氏族外婚制和部落内婚制,所不同的只是当时是以母系氏族为通婚单位,而不是以父系氏族为通婚单位,而父系氏族的族外婚是母系氏族外婚制的延续。母系氏族是由一群出自共同女祖先的直系和旁系的姐妹们和她们繁衍下来的后代组成,这些出自共同女祖先的姐妹们及其兄弟们,同为一个母系氏族的成员。姐妹们所生的女儿及儿子,即姨表兄弟姐妹,他们互称姐妹兄弟,同属一个氏族的成员,按氏族外婚制的规定是严禁通婚的。黎族至今除有共同父系血缘的人不能通婚外,姨表兄弟姐妹间是严禁通婚的。从同一母系氏族的姨表兄弟姐妹不能通婚,发展到同一父系氏族、父系家族的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成员不能通婚,正是黎族经历过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制的明证。
新中国成立前,黎族还保留了起源于外婚制的族外群婚的遗俗——“放寮”。“放寮”是黎族历史上母系氏族制的遗俗,是表现在婚姻形式方面的母系氏族制的残余。族外群婚的形态是一个氏族的一群姐妹共有另一氏族的一群兄弟为丈夫,对另一氏族的一群兄弟来说,这个氏族的一群姐妹是他们共同的妻子。黎族“放寮”的“寮房”有两种:一种是青年女子的住屋,即姐妹“寮房”,黎语称“布翁闺棍夯”,“布翁闺”是“房屋”,“棍夯”是姐妹。另一种是青年男子住的兄弟“寮房”,黎语称“布翁闺嘎劳”,“嘎劳”是兄弟。有些地区称姐妹“寮房”为“布翁闺”,称兄弟“寮房”为“翁闺”。现在一般说“寮房”是指姐妹们的住屋,原为一群姐妹与另一通婚集团的一群兄弟社交玩乐的地方。从“寮房”的设置及类型,兄弟群及姐妹群各有“寮房”,也可以从中窥见昔日群婚形态的一二。黎族参加“放寮”的女子或男子,往往在自己若干个“放寮”对象中,有一个较亲密的意中人,他们互称为“同坤谷”“同根闺”“同劳”“同泽”,是心中想念的同伴或情人的意思。他们彼此来往的时间较长,类似群婚时代的“主夫”“主妻”。
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在生产和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负担原始农业繁重的劳动,因而在社会上享有崇高的威望,受到尊重和崇敬。一些史籍曾记录下黎族这种风俗的残余,《黎岐纪闻》载:“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4]黎族“一语有不合,辄持弓矢枪相向,势不可当,有妇人从中间之,即立解”[5]。清代屈大均的《广东新语》载:“其俗最重复仇,名算头债。……两阵相当……或曲在此,曲者之妻于阵前横过呼曰:‘吾夫之祖父负汝,勿毙吾夫,宁毙我可也。’其直者妻即呼其夫曰:‘彼妻贤良如是,可解斗。’亦即释然,如已报矣。”《峒谿纤志》上卷载:“黎人……恒兴兵报先世之仇,敌人若令其妻车(阵)前谢过,即曰:‘彼贤如此,可解此围。’或徙寨避之,曰:‘彼惧我,可凯旋矣!’”在保亭县“合亩制”地区,约50年前毛枝峒和毛道峒发生械斗,最后达成和解协议时,双方各派出老年寡妇一人为代表,举行一种传统的和解仪式,黎语称为“蕊岔”。“蕊岔”直译为“给眼”。举行仪式时双方先后于一碗清水中,放若干铜钱,仇家来到时,先拿起两个铜钱抹对方的双眼,然后被抹的人接过铜钱抛于脑后。继则另一方又以同样动作为对方抹眼,仪式完毕,喝酒重归于好。黎族相信,经过这种仪式后,如再食言反悔眼睛会瞎。妇女在生产和社会上的崇高地位及受到人们的尊敬,是一切民族母权制时期的特征。从上述磨制新石器、陶器文化遗物的出土,“合亩”生产资料占有保留公有因素,农业生产中妇女的责任分工,母系氏族图腾崇拜的残存,妇女与娘家家族的密切关系,母系氏族外婚制和群婚的残余,以及妇女在调解械斗中的作用等文化遗存看,黎族在氏族公社时期曾经历过母系氏族的发展阶段,黎族的父系社会是从母系社会发展来的。
关于母系社会与父系社会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序列孰先孰后的问题,历来存在争论。瑞士学者巴霍芬在名著《母权论》中认为早期原始社会存在母权制,并首先提出母权制先于父权制的理论。另外一些学者有不同主张,韦斯特马克激烈反对母权制先于父权制的理论,主张父权制先于母权制。继后罗维等人继承这种观点,罗维在《原始社会》一书中,否定摩尔根关于先有母系氏族后有父系氏族的论述。上述观点直到如今仍存在一定影响,现代一些学者反对摩尔根把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形式的演进分为一系列阶段的说法,认为人类社会并非依循共同的、单一的途径发展,不一定是从母系到父系,而是有的民族母系在先,另外一些民族从开始就是父系。这些理论,否定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不符合历史事实。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氏族,氏族从开始产生就是母系,母系氏族在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上的普遍性及母系氏族早于父系氏族产生等问题,毫无疑问地为科学事实所证明。本文从黎族的文化遗存,证明黎族的父系制是由母系制发展来的,从而为阐明原始时代由母系氏族制转变为父系氏族制,提供了一个具体生动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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