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黎族原始母系氏族公社制-陈凤贤集

黎族原始母系氏族公社制-陈凤贤集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黎族的社会发展和其他民族一样,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原始公社时期。[4]在社会发展阶段上,正处于原始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期。人们以血缘纽带联结起来,组成母系氏族公社,过着无阶级、无剥削的原始生活。母系氏族公社是当时社会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单位,也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关于黎族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制的情况,在历史文献记载和新中国成立后的调查中都可以看到一些遗迹。

黎族原始母系氏族公社制-陈凤贤集

黎族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黎族的社会发展和其他民族一样,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原始公社时期。

对于黎族原始社会的具体情况,由于没有本民族文字的记载,汉文文献有关的资料也不多,目前还未能作详细的描述。但是新中国成立后的考古发现和社会历史调查,为研究黎族原始社会提供了一些较为可靠的资料。

到目前为止,在海南岛尚未发现新石器时代中期以前的文化遗址[1],但从黎族保留的大量神话和传说故事的内容来看,黎族的远古祖先和世界上其他许多民族的先民一样,都曾经历过旧石器时代的血缘婚和血缘家族阶段,如广泛流传的洪水故事中就有姊弟通婚的情节,这反映了黎族远古时代血亲婚配和原始的家庭形态。

新中国成立以来,海南岛已发现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文化遗址130多处,其中自治州境内就有93处,在现今黎族聚居的琼中、白沙、东方、乐东、保亭、通什等地则有57处。[2]这些遗址大多数座落在河流两旁的山冈或台地上,一部分在沿海港湾的沙丘上。出土的器物有石器和陶器。在生产工具方面,有石斧、石锛、石凿、石铲、石戈、石矛、石犁、石敲砸器和石质或陶质的网坠、纺轮等;生活用具有陶罐、陶瓮、陶缶、陶豆、陶鼎、陶碗等;此外还有石环、石珠、陶饼、陶管、陶耳坠等装饰物。石器多磨制,无孔,也有少数打制或仅磨刃部而器身稍加磨制的。其中以双肩石斧、石锛以及有段石锛较普遍。陶器除少数印纹硬陶外,全为手制,以夹砂粗陶比较普遍,几乎每一处遗址中都有。泥质软陶和几何印纹硬陶较少,花纹也比较简单。夹砂粗陶以红色为主,也有少数灰色或黑色的,火候一般比广东大陆的要稍高,罐、缶器形很大。这些器物除了一部分在岛北沿海地区出土的尚待进一步探讨它的族属问题之外[3],其余的大部分,可以初步肯定是黎族远古祖先的遗物,这对研究黎族原始社会的历史提供了可靠的考古学依据。

在上述的古代文化遗址中,据初步的分析比较,单纯出土磨制石器和夹砂粗陶的文化遗址,应属于较早的类型,相当于新石器时代中期,但其年代比广东大陆地区为晚,大约为中原殷周之际,或者稍晚一些。[4]在社会发展阶段上,正处于原始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期。当时人们已经从事原始的农业生产,这从出土大量的磨光石器以及器形较大的陶器残片就可得到证明。海南岛气候炎热湿润,植物繁茂,宜于农耕。黎族的先民居住在靠近河流、港湾的山冈、台地上,[5]使用磨制锋利、牢固地装在木柄上的石斧、石锛等工具,在森林密布的地带把林木砍倒,用“钻木取火”的方法把枯干的枝叶烧光,待下雨后再播种。这种“砍倒烧光”的原始锄耕农业,也就是后来文献上所说的“刀耕火种”。直到新中国成立前,黎族地区仍可看到的“砍山栏”耕作方式,就是这种原始锄耕农业的残迹。人们在每年农历的二三月间用铁钩刀将树木砍下,待枝叶干枯后即行放火焚烧,在有些场合仍沿用钻木取火的方法引火,烧后清除残烬,到雨后表土松软时就进行播种。男子用削尖的木棍戳穴,妇女随后播下“山栏稻”种,不施肥,也不翻土耕种,只铲除一两次草,到稻熟时用手捻小刀逐穗收割,整穗晾干储藏。从这里可以窥见原始社会较早期的农业生产的一些情况。

一部分生活在条件特别有利于渔业的海边和河流两旁的黎族远古居民,他们的经济生活以采集软体动物和捕捞鱼类为主。人们除了使用石矛和弓箭(一般是不带镞的竹、木箭杆)等投射鱼类外,还经常使用堵塞河水、装设鱼笼或各种大小不同的渔网在河流或海滨捕鱼。从有些遗址中出土大量的多种多样形式的石制、陶制网坠,以及陵水县新村港贝丘遗址堆积了大量的斧足类、腹足类软体动物遗壳和鱼骨等,不仅说明了当时捕捞技术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而且显示出捕鱼是当时人们的主要生产部门,鱼类和软体动物是主要的食料。[6]

在生产力水平还很低的情况下,黎族的远古祖先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来取得生活资料,往往把农业、狩猎、捕鱼结合起来,而采集仍然是一种经常性的活动。人们使用石斧和石矛、石戈等复合工具,以及弓箭、陷阱等进行狩猎。用猎犬驱赶野兽进行围猎,直到现在仍然是黎族人民在春节期间举行的集体活动。

手工业方面,从出土的大量陶器和陶纺轮来看,当时妇女已广泛制造陶器,掌握了制陶方法和纺织技术。其中占出土陶器绝大多数的夹砂粗陶和泥质软陶,全部都是手制的。新中国成立前,在山区一些地方的黎族中,还保留着原始的纺织工艺和制陶技术,制陶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还是妇女的副业,黎族男子是不制作陶器的。制作陶器的方法是手捏和泥条盘筑法,陶胎制成晾干后放在柴堆上烧成陶器,这些都可能是原始社会生产方法的遗留。石环、石珠和各种陶制装饰品的发现,表明了当时人们对于装饰艺术爱好,并能制作美观精致的饰物。

同原始公社时期极端低下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只能是生产资料由公社成员共同占有,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产品。人们以血缘纽带联结起来,组成母系氏族公社,过着无阶级、无剥削的原始生活。母系氏族公社是当时社会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单位,也是社会制度的基础。由于当时妇女在农业生产中承担主要而繁重的工作,在社会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加上对偶婚的盛行,使妇女在氏族中和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威望并受到尊敬。(www.daowen.com)

关于黎族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制的情况,在历史文献记载和新中国成立后的调查中都可以看到一些遗迹。如宋代文献就记载:“自来黎峒田土,各峒通同占据,共耕分收,初无文记……”[7]直到新中国成立前,有些黎族地区的山林和荒地,仍归全村或全“峒”公有。过去黎族地区普遍存在“峒”的社会组织,它的内涵虽然在历史上几经变化,但仍然可以看到带有若干氏族部落的残余形式。像原始社会部落间有清楚的界线一样,每个峒都有固定的地域,峒的疆界一般以山岭河流为界,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如同原始社会时同一部落内各氏族有着血缘关系一样,同住一峒的人大多有血缘关系,对峒的疆界有共同保卫的责任,同峒的人彼此间又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当受到外峒人欺侮时,必须共同起来进行血族复仇。[8]峒有峒首,管理全峒事务,调解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一如氏族部落中的酋长。“(黎人)咸无统属,峒自为雄长”[9],“以先入者为峒首,同入共力者为头目”[10]。据文献记载,在宋代,有些地区的峒首是由妇女担当的,如“王二娘者,黎之酋也,夫之名不闻,家饶于财,善用其众力,能制服群黎,朝廷赐封宜人,琼管有令于黎洞,必下达王宜人,无不帖然。二娘死,女亦能继其业”[11]

在母权制的残余方面,历史文献有较多的记述,如“其俗贱男贵女,有事则女为政”,“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12]清代《广东新语》《黎岐纪闻》《峒谿纤志》《琼黎一览》等书,都曾记载过去一些地区的黎族当内部发生纠纷时,只要妇女出面干预或调解,就可息兵解仇。“(黎人)……一语言不合,辄持弓矢标枪相向,势不可当,有妇人从中间之,即立解。”(《黎岐纪闻》)根据在保亭县“合亩制”地区的调查,约50年前毛枝峒和毛道峒发生械斗,最后达成和解协议时,双方还要各派寡妇一人为代表,举行一种传统的和解仪式,黎语称“蕊岔”[13]。这些都是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在社会上受到人们尊敬所遗留下来的风俗。

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在生产领域中起着主要作用,因而受到人们的尊敬,这在新中国成立前合亩制地区的一些生产活动中也有所反映。如仍然存在着严格的男女自然分工,妇女们专门从事稻田的插秧、“山栏”地的播种及以后的除草、收割、储藏、加工等重要的工作;“合亩”开始插秧和收割的时候,也要由“亩头”的妻子先做一种宗教性的仪式之后,“合亩”内的其他妇女才能进行。另一方面,妇女还是唯一能够掌握制陶技术的劳动者。

婚姻亲属关系方面,母系氏族制的遗留更为明显。新中国成立前黎族还严格遵守不同血缘集团的人才能通婚的习惯。如保亭县毛道乡七个村就居住着“朴基”和“朴冲”两个不同血缘集团的后代,朴基的子孙可以和朴冲的子孙通婚,但各自集团内部则禁止通婚。[14]白沙县喃劳峒据说最早的居民有连满、连鸟、连鸡和马棉、马喧五支人,而“连”和“马”分别代表两个可以互相通婚的不同的血缘集团。[15]这些都可能是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氏族外婚制的残余。另一方面,黎族妇女出嫁后,与娘家仍然保持着很密切的联系,并被公认为原来家族中的一个成员。按惯例妇女不必为自己的丈夫洗涤和缝补衣服,但却有为自己已婚的兄弟和儿子缝洗衣服的义务。同时,妇女遇生病或难产举行“送鬼”仪式时,需要请自己家族的“鬼公”来祭祀娘家的“祖先鬼”[16]。到病重时,一般要送回娘家治理,不让她死在夫家。以后不论死在夫家或娘家,遗体都要埋葬在娘家的公共坟地里,她的遗物必须送回娘家由她的兄弟继承,娘家也要把她作为自己家族的“祖先鬼”而加以拜祭。[17]丈夫死后,寡妇即回娘家和父母或兄弟一起生活,原来的家庭已经解体而不复存在,留下的子女由父方的亲属负责抚养,而照顾回娘家居住的寡妇,已成为她的亲属们一种应尽的义务。[18]这一切可能是母系氏族公社亲属关系的一种残余。

有些地区的黎族还以动植物如龙、水牛、芭蕉、番薯等作为同一血缘集团的称号。某些地区的黎族妇女在出嫁前纹身和织绣衣裙时,都要遵守祖先沿袭下来的成规来刻画、编织自己氏族特有的图式,有以青蛙纹或其他动植物纹作为突出的图样,这些都是母系氏族图腾标志的再现。此外黎族神话传说中,还有人和龙、狗、蛇、龟、鸟等动物婚配的故事[19],可能是原始社会时期不同图腾的氏族实行族外婚的一种反映。

新中国成立前黎族地区广泛流传的“不落夫家”的习俗,是原始社会从母系过渡到父系、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从妻居过渡到从夫居的一种婚制的遗留。黎族女子出嫁后不久就返回娘家,住在村中的“寮房”[20]里,可以和不同血缘关系的男子来往,也不受社会舆论的非议,直到怀孕或生育后才回夫家定居,从此婚姻关系才算稳定。

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到,黎族的母系氏族公社制的残留还是比较明显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