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亲属制度的起源与适应家庭形式》

《亲属制度的起源与适应家庭形式》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亲属制度产生与家庭形式的依存关系是肯定的。具有父系亲属和母系亲属浑然不分的特点的马来亚式亲属制,所反映的不是图兰亲属制在氏族瓦解后才产生的一种较晚的简化形式。进而就得出结论,把发展较迟缓仍保留下来的马来亚亲属制,误以为它与当前的婚姻家庭形式相配合,是在氏族制度瓦解情况下才产生的一种较晚的简化形式。

《亲属制度的起源与适应家庭形式》

关于亲属制度产生与家庭形式的依存关系是肯定的。恩格斯曾说过:“一种更加早期的家庭形式,诚然,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现在我们已经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证明了。但是它一定是存在过的,否则,就不会产生与它相适应的亲属制度。”[50]如果历史上不曾存在过血缘婚,不曾有过血缘家族,就不会产生及保留和它相适应的马来亚式亲属制。“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51]称谓意味着关系不同的人,相互间的义务责任也不相同。血缘家族有血缘家族的一套亲属称谓:母系氏族及父系氏族时也各有一套与其婚姻制度、社会关系相互适应的亲属制及称呼。美国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L.A.怀特在《摩尔根生平及古代社会》一文中提出“表示社会关系的称谓的词意,所指的是行为和态度,而不是指实际的婚姻和世系关系。因之,如果我把我父亲的兄弟叫做‘父亲’,把我母亲的姊妹叫做‘母亲’,不是因为他们过去曾一度在一个群体内互相通婚,而是因为我对我父亲的兄弟的态度和对我父亲一样,他们也把我看作儿子;对我母亲的姊妹来说也是这样”[52]。事实上,在现今一些称伯父、叔父与父亲同称的民族中,他们对伯父、叔父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实际存在区别,但仍称叔父、伯父为“父”,因此,这种解释牵强附会,其目的是力图否定人类家庭婚姻社会组织的历史发展存在规律性,从而证明一夫一妻制家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永恒和合理。一些前苏联学者认为马来亚亲属制是在氏族瓦解时才产生的,当氏族瓦解进入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时,已经经历过母系氏族公社及父系氏族公社,母系与父系亲属关系分别已有各种称呼,为什么反而要把早已存在的母系、父系各有区别不同的称谓,再次重新合在一起,不分母系、父系统一起来,用一种简化形式去称呼,这样是不符合逻辑的,这种解释是不能让人满意及同意的。

具有父系亲属和母系亲属浑然不分的特点的马来亚式亲属制,所反映的不是图兰亲属制在氏族瓦解后才产生的一种较晚的简化形式。以南美洲巴西东部濒于灭绝的博托库多(Botocudus)印第安人为例,直到19世纪时仍没有氏族,在他们的亲属称谓中,父系和母系是混在一起的,亲属只按辈分来计算。[53]可见父系和母系亲属不分的马来亚式亲属制是反映氏族产生以前血缘家族的亲属关系,而不是反映“图兰—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在氏族制度瓦解情况下的一种较晚的简化形式”。由于婚姻家庭形态变化较快,亲属制度变化较缓慢,因此不能认为现在某些民族已实行一夫一妻制及进入阶级社会。其氏族制度已经消失或残存。进而就得出结论,把发展较迟缓仍保留下来的马来亚亲属制,误以为它与当前的婚姻家庭形式相配合,是在氏族制度瓦解情况下才产生的一种较晚的简化形式。

有些研究工作者认为,关于早期人类家庭婚姻的形式,马克思不仅与摩尔根,而且也与恩格斯存在着分歧意见。马克思认为氏族必然是从杂交集团中产生,而恩格斯倾向于婚级制起源于班辈婚的血缘家庭。[54]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摩尔根提出的血缘家族理论基本上是同意的,马克思对摩尔根《古代社会》中《血缘家族》一章,曾做过内容摘要,而且马克思曾指出“血缘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55]。恩格斯采纳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意见,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血缘家族的论述是持肯定意见的。恩格斯在1884年4月11日给考茨基的信中曾提到马克思1882年春季所写的一封信中,以最严厉的语调,批评理·瓦格纳歌剧四部曲《尼贝龙根的戒指》的歌词,“谁曾听说哥哥抱着妹妹做新娘?”马克思指出这是对原始时代的完全曲解,“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56]。恩格斯认为不仅是马来亚式亲属制可以证明血缘家族的存在,“同时,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也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这种发展要求以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作为必然的最初阶段”[57]。因此,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及根据以上各种论证,足以说明血缘婚和血缘家族在人类历史社会发展中具有曾经存在的可能性。

(原载于中国人类学学会编《人类学研究》续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8月版)

【注释】

[1]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页(以下版本同)。

[2]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1页。

[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36页(以下版本同)。

[4]转引自蔡俊生《人类从前存在过血缘家庭吗?——介绍一个观点,谈一点感想》,《民族学研究》第2辑,第200页。

[5][美]L.A.怀特:《摩尔根生平及古代社会》,《民族译丛》1979年第2期,第5页。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7页。

[7]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18—19页。

[8]杜玉亭:《基诺族亲属制比勘摩尔根图式刍议——兼谈马、恩著作有关亲属制度问题》,《民族研究》1981年第2期,第56页。

[9]杜玉亭:《基诺族亲属制比勘摩尔根图式刍议——兼谈马、恩著作有关亲属制度问题》,《民族研究》1981年第2期,第57—60页。

[10]詹承绪等著:《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21页。

[11]云南大学历史研究所民族组:《拉祜族佤族、崩龙族、傣族社会与家庭形态调查》,1975年11月,第97页。

[1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4页。

[13]本文所引全部关于黎族亲属称谓,黎族亲属称谓中父系与母系一些亲属称谓基本一致,长辈对晚辈不分男女用同样的称呼;长辈与晚辈有些称呼相同,只加词头区别等特点,均参考郑贻青:《黎族的亲属称谓和人名》,《民族语文》1980年第3期,第46—49页。

[14][法]沙尔·费勒克:《家族进化论》,许楚生译,上海大东书局1980年版,第24页。引文中的非打士人今译维达人。

[15]杜玉亭:《从基诺族的调查探索血缘宗族遗迹》,《世界历史》1982年第5期,第44—47页。

[16]中国科学院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纳西族简史简志合编》,1960年10月,第109页。

[17]阮元:《广东通志》卷九十二,“舆地略十·风俗一”。

[18]1952年笔者在广西靖西县栋蒙村调查的资料。

[19]中国社会科学院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彝族简志》上,1963年12月,第74页。

[20]林耀华等:《达斡尔族氏族、亲属和风俗习惯的调查报告》,中央民族学院研究部编:《中国民族问题研究集刊》第1辑,第82页。

[21]1955年笔者在广东畲族地区调查的资料。

[22][苏]C.A.托卡列夫、C.П.托尔斯托夫主编:《澳大利亚和大洋洲各族人民》上册,李毅夫等译,第226页;[美]乔治·彼得·穆达克著:《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童恩正译,1980年7月,第12、25页。

[23]《澳大利亚和大洋洲各族人民》,第226、227页。

[24]《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第66页。

[25]《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第66页。

[26]《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第48页。

[27]《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第54页。(www.daowen.com)

[28]卫惠林:《台湾东部阿美族的年龄阶级制度初步研究》,台湾大学《考古人类学刊》第1期,第5页。

[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编:《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保亭县毛道乡黎族合亩制调查》,1957年6月,第216—217页;刘咸:《海南黎人纹身之研究》,南京中山文化教育馆:《民族学研究集刊》第1期,第201页。

[30]《苗族简史》,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282页。

[31]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彝族简史》,第22页。

[32]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研究所编:《湘西土家族的文学艺术》,1982年1月印,第2—3页;《土家族简史》,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1—262页。

[33]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怒族简史简志合编》,1963年10月,第9页。

[34]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羌族简史简志合编》,1963年版,第39页。

[35]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哈尼族简史简志合编》,第22页。

[36]芮逸夫:《苗族的洪水故事与伏羲女娲的传说》,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人类学集刊》第1卷第1期;闻一多:《伏羲考》,闻一多全集选刊之一,《神话与诗》,第9—11、61—68页。

[37][苏]A.И.别尔什茨:《关于家庭和婚姻早期形态的研究》,《民族译丛》1981年第6期,第27页。

[38]汪连兴:《卡·马克思对摩尔根原始社会史学说的批判和改造——马克思原始社会史理论研究之一》,《民族研究》1982年第3期。

[39]谭乐山:《对杂交、血缘群婚和马来亚亲属制的质疑》,《民族学研究》第2辑,第219页。

[40]蔡俊生:《论群婚》,《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第147页。

[41]谭乐山:《对杂交、血缘群婚和马来亚亲属制的质疑》,《民族学研究》第2辑,第213页。

[4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41页。

[43]《彝族简志》上,第88页;《景颇族简史简志合编》,第61页;《怒族简史简志合编》,第68页;《哈萨克族简史简志合编》,第156页;林耀华等:《达斡尔族氏族、亲属和风俗习惯的调查报告》,《中国民族问题研究集刊》第1辑,第71页;[苏]C.A.托卡列夫、C.П.托尔斯托夫主编:《澳大利亚和大洋洲各族人民》,第226页。

[44]《彝族简志》下,第126页;《彝族简志》上,第88页。

[45]《独龙族简史简志合编》,第27—28页。

[46][苏]A.B.叶菲莫夫、C.A.托卡列夫主编:《拉丁美洲各族人民》,李毅夫等译,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490—491页。

[47]《傈僳族简史简志合编》,第63页;《怒族简史简志合编》,第65—66页。

[48]卫惠林:《台湾东部阿美族的年龄阶级制度初步研究》,台湾大学《考古人类学刊》第1期,第3—5页。

[49]阮昌锐:《大港口的阿美族》,台湾“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专刊之十九,台湾南港,1969年。

[5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7页。

[5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6页。

[52][美]L.A.怀特:《摩尔根生平及古代社会》,《民族译丛》1979年第2期,第5页。

[53][苏]A.B.叶菲莫夫、C.A.托夫列夫主编:《拉丁美洲各族人民》,李毅夫等译,第439页。

[54]汪连兴:《卡·马克思对摩尔根原始社会史学说的批判和改造——马克思原始社会史理论研究之一》,《民族研究》1982年第3期,第6—7页。

[55]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20页。

[56]恩格斯在1884年版上加的注,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4页。

[57]恩格斯在1884年版上加的注,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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