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发展的某一个侧面,一些回避习俗的存在,亦可以窥见过去血缘婚的婚姻形式有可能存在。现今世界上有不少民族保留有翁媳回避或岳母女婿回避的习俗。我国部分汉族地区有翁媳回避的风俗,广东“龙门(县)士愿民慤居平,翁媳不相见”。[17]广西靖西县壮族翁媳不能在一起吃饭,公公不许进儿媳妇的房间。[18]彝族“在家支内部不同辈分的男女,特别是公公和儿媳……有回避的规矩”[19]。达斡尔翁媳伯娌不同桌吃饭。[20]广东凤凰山区饶平县石鼓坪的畲族,新婚的新娘在四个月内,翁媳不能同桌吃饭,公公一般忌进儿媳妇的房间。[21]
澳大利亚东南部各部落、澳大利亚中部的阿兰达人以及塔斯马尼亚人均盛行岳母与女婿互相回避。[22]在澳大利亚东南部的各部落里,如库尔奈人、恩加里戈人,习惯禁止女婿同岳母说话,禁止接近岳母;在恩加里戈人中间,岳母甚至不能听见女婿的名字,偶然听到时,她就塞上耳朵。[23]马来半岛色曼(Semang)人男子与其岳母或女子与其公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回避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不能彼此谈话和接近,不得住在相邻的草棚内,这种规定就是在离婚以后也需遵守。[24]尤为特殊的是色曼人还存在母亲与儿子及父亲与女儿互相回避的习俗。“当孩子长到五岁以后,在父亲和女儿、母亲和儿子之间,同样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回避。”[25]
这些回避习俗的产生源于远古,不能仅以封建社会“男女授受不亲”来解释,认为是受封建意识的影响所致。现今世界上一些公认比较后进的民族,他们尚未进入封建社会,但却具有严格的回避习俗,如马来半岛的色曼人,甚至父母与5岁以上的儿子和女儿须互相回避,而在有着长达三千年封建社会的我国,典型的封建家庭中,父亲与女儿及母亲与儿子,亲子间却是无须互相回避严禁接触的。(www.daowen.com)
所有以上的几种回避现象的产生,究其根源实质是社会上调节婚姻的准则,是由婚姻准则衍生的一种习俗与禁忌,目的是预防不应处在通婚关系之内的人们之间发生性行为。父与女、母与子、翁与媳、岳母与女婿等亲属之间的回避,是为了严防不同辈分的两辈人发生不该有的性关系。实行这些回避的习俗与禁忌,可以起到预防与约束的作用。不同辈分回避习俗的存在,是禁止不同辈分通婚和实行辈分婚残余痕迹的一种反映。
随着外婚制的发展,进一步禁止血亲婚配,排除兄弟姊妹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禁婚的范围越来越扩大。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姐妹的类别日益增多,而且兄弟姐妹禁止通婚的禁例也日益巩固。太平洋萨摩亚群岛的萨摩亚人,当他们约9—10岁时,兄弟们和姐妹们就开始知道害羞并互相回避,根据当地风俗,他们开始彼此不能接触,不能亲密地交谈,不能坐在一起或共同进餐,还不能用属于对方的用具,不能在一起走路或同在一间房子里跳舞,甚至除了在家里或人群中以外,彼此不能见面。当有对方在场时,他们遵守着一种夸张的礼节。[26]但对于老年人而言,禁忌就松弛了,一个老人甚至可以坐在他的姐妹旁边,并与她交谈。[27]台湾高山族南势的豆兰社、薄薄社、里漏社的阿美人,自15岁以上进入青春期,这时兄弟姐妹间开始回避,少年男子不得在家中宿处。[28]兄弟们和姐妹们之间这种特殊关系的缘起,是为了禁止兄弟姐妹间的接触及发生性关系,这正说明过去曾经有过兄弟们和姐妹们可以通婚的血缘婚的存在,只是后来由于氏族外婚制的产生,这种回避习俗才逐渐伴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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