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婚制与氏族的起源和产生的密切联系-陈凤贤集

外婚制与氏族的起源和产生的密切联系-陈凤贤集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氏族组织有其形成的基础,氏族的起源和产生又与实行外婚制有不可分割的密切的联系。外婚制是氏族的基本特征之一。当氏族产生时,十分明显是女性世系。共同的女系祖先,直系和旁系的姐妹共有一群丈夫,这种特殊形式的族外群婚一旦成为一种确立的制度,产生氏族的基础就已出现。部落由氏族或胞族组成。

外婚制与氏族的起源和产生的密切联系-陈凤贤集

“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就现有资料而言),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91]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氏族制度是人类各民族原始社会制度的基础。恩格斯认为由于摩尔根发现了氏族的真正本质,因而阐明了国家产生以前原始时代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这就为全部原始历史找到了一个新的基础。关于氏族产生的年代,国内外学术界意见有分歧。旧石器时代晚期的晚期智人阶段已经产生氏族可以说是没有疑问的了。有一些研究者主张氏族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期,距今约二三十万年至五万年前的早期智人阶段。根据目前世界考古发掘的资料来看,这一说法是有一定根据的。

旧石器中期人类发展到早期智人阶段时,从取火的发明、复合工具的应用和猎取大动物等所表现出来的生产力,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相应的变化。为了猎取大的猛兽,需要有更多的人和更严密的组织及协作,要求有更固定持久的集团。然而当时生产力毕竟比较低下,生活资料得不到充分保证,社会组织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自然选择的原则又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人们认识到近亲婚配的不良后果,出现了外婚制,人口不断得到增长繁衍。在氏族萌芽阶段,在实行外婚制的条件下,父亲属于不同于母亲的另一半边的婚姻集团,知母不知父,血统关系按母系计算,因此以血缘为纽带的母系氏族就逐渐产生了。这个时期的人类开始定居,欧洲旧石器中期莫斯特文化遗址发现有多炉灶的平均面积80平方米的住所,研究工作者通常把它们看作是稳定的生产集团和早期氏族萌芽存在的证据。在意识形态方面,尼安德特人已产生灵魂的观念,埋葬死者时用红色矿石涂抹在死者身上,相信人死后在另一个世界生活。从葬仪的产生体现了原始社会组织成员彼此间互相关怀和关系的密切。此外在法国列古尔杜洞莫斯特期文化层发现有棕熊骨的埋葬等巫术仪式的遗迹[92]以上种种说明莫斯特人已有相当复杂的社会组织结构。在早期智人这一阶段,氏族公社已经开始萌芽。

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生产技术和文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母系氏族公社已经逐渐形成,欧洲这一时期的文化遗址中发现大量的妇女小雕像。前苏联顿河岸边科斯钦基遗址和西伯利亚的马理他遗址都发现有大量用象牙和泥灰岩雕塑的小型的妇女造像。距沃龙涅什城23公里的科斯钦基遗址群发现有半地下住所。[93]马理他遗址发现有用石板和大块兽骨搭盖起来的残存的住所,内有灶坑的遗迹,住所外有篝火遗迹。[94]可见当时已经有了稳定的社会组织,出现了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组织有其形成的基础,氏族的起源和产生又与实行外婚制有不可分割的密切的联系。“不论是在澳大利亚人的婚级中,还是在夏威夷人伙婚群中,都可以明显地发现氏族的萌芽。”[95]“氏族不仅是必然地,而且简直是自然而然地从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起来的。”[96]“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诚然,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也可以成为氏族的出发点。”[97]恩格斯和摩尔根指出氏族的产生,就目前世界上所发现的材料看有两条途径,以澳大利亚的级别婚制作为基础产生,或者从氏族的萌芽的普那路亚家族直接产生。

根据摩尔根对澳大利亚人的研究,“在澳大利亚人的婚级之中发现了氏族的原始形式的两条基本规则,即:兄弟姐妹间禁止通婚与女性世系”[98]。外婚制是氏族的基本特征之一。实行外婚制是氏族的根本原则,是维系氏族的纽带,氏族的形成和外婚制的产生有直接密切的关联。外婚制的实行,必须在两个通婚集团即两个半边中进行,因而组成了早期氏族社会的简单结构,称为两分组织。两分组织普遍存在于澳大利亚的各个部落间,最简单的是澳大利亚南部芒特·甘比尔山区的部落,全部落分为两个婚姻级别,即两个半边,禁止了母方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又夏威夷的普那路亚族外群婚,具体表现为丈夫们和妻子们永远属于不同的两个半边,同一半边内部严禁通婚,而必须到另一半边寻找配偶,这也就同样地具备了氏族特有的基本原则,这种两个半边的两分组织就是氏族的萌芽状态。

随着外婚制进一步地发展,禁婚范围越来越扩大,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姐妹的类别日益增多,而且兄弟姐妹禁止通婚的禁例也日益巩固,至“一切兄弟和姐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99]。于是一个固定的彼此不能通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就形成了,并且由于有共同的宗教活动和社会制度而日益巩固,逐渐和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发展成为一个经济单位和社会组织。

氏族原始形式的另一条基本规则就是女性世系。当氏族产生时,十分明显是女性世系。只要群婚存在(包括族外群婚),父亲不能确定,所生的子女与母亲一起生活,世系就必然是母系,而且也只承认和必须通过母系来追溯。

共同的女系祖先,直系和旁系的姐妹共有一群丈夫,这种特殊形式的族外群婚一旦成为一种确立的制度,产生氏族的基础就已出现。一群同胞和血缘较远的姐妹,“连同她们的子女以及她们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血统较远的兄弟……所组成的集团……正是后来构成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成员”[100]

在同一半边内部禁止通婚的族外群婚制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半边才能独立存在。随着氏族的形成和人口的不断增殖,在有的部落中,每个原始氏族又分裂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等偶数的小半边。这些在血缘上有密切关系、有共同女系祖先的小半边,每个也逐渐发展为具备氏族特有的共同原则的新的氏族,而原来的在氏族和部落之间的最初的母亲氏族就作为胞族(Fratria)而继续存在。[101]胞族是一种分裂成几个女儿氏族,而同时又把它们联合起来的母亲氏族。由此进一步发展就产生了更复杂的结构,即一个部落之下有两个胞族。每一胞族之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等偶数的氏族。但由于某些氏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灭绝或合并,因而胞族所包括的氏族数目各不相同,有时并不是偶数。随着氏族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原始的两分组织或胞族也逐渐趋于消亡。

在氏族形成的同时,部落也产生了。部落由氏族或胞族组成。部落通常是原始社会最大的集团单位,在远古人类的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部落有自己的名称、住地及供打猎、捕鱼、采集的广大领域范围。每一个部落都有自己共同的方言。部落内部各氏族彼此通婚,实行部落内婚制和氏族外婚制相结合的婚姻制度。

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夫妻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许多古典的古代历史学家如格罗特(G.Grote)、尼布尔(B.G.Niebuhr)、蒙森(T.Mommsen)等,尽管正确地描述了氏族的许多特点,但他们总是把家庭看作是最古老的社会细胞,把氏族看作是家庭的扩大和家庭集团。麦克·林南(J.F.Mac-Lennan)认为部落是家庭集合体。他们都不能理解氏族的本质和起源,只有摩尔根由于发现了氏族外婚制的根本原则,第一次阐明了氏族的本质,找到了一把解开古代历史上许多尚未解决的哑谜的钥匙。

作为母系氏族的一些重要特征和标志是逐步发展形成的。生产力的发展是母系氏族发展的基础,母系氏族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和生产力长期的、多方面的发展相联系,同时也和生产活动的某些部门相联系,因而在上述基础上,初期母系氏族制度和发达的母系氏族制是有所区别的。

初期的母系氏族在经济领域方面的特征是采集、狩猎和原始捕鱼。采集主要由妇女负担;狩猎以男子为主;捕鱼则根据各种不同的种类和形式在男女两性间分配。由于男女在经济上所占的比重大致相等,因而初期母系氏族制在社会领域内以男女两性的平等权利为特征。

母系氏族结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起源于共同的女性始祖。由于实行外婚制,有了明确的两分组织,两分组织成员间集体互相通婚,夫妇分居在各自的集团中,婚姻生活采取男子拜访女子的形式,子女从母居,世系按母系继承。由此也可以看到原始氏族的雏形。

早期氏族有自己的语言。部落已有特定的地域,共同的方言,一般还没有共同的管理机构。同一氏族由于有共同的血缘,因而崇拜共同的祖先,产生氏族图腾。

19世纪中叶以前,当殖民者尚未入侵时,澳大利亚人约分为500多个部落,彼此独立,不相依附,大体上都处在早期母系氏族阶段。每个部落一般有一两百人至两三千人不等,以数百人较普遍。部落有自己的名称、领域、方言、独特的习俗和传统。部落之间有明显的界线,多以河流、山脉、沙漠等为自然分界,部落的领域受到侵犯,将引起部落间的纠纷,并往往以械斗来解决。部落内部事务由老年人主持,部落首领没有特殊的权利,整个社会生活以习俗惯例来调节。

早期氏族公社的生活还可以从近代塔斯马尼亚人的社会制度中看到一些迹象。他们在19世纪中叶以前,似乎正处于氏族制度的初期,已实行族外婚制,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群婚制占优势。若干氏族联合起来构成部落,部落内部各氏族及成员间以友好平等关系相处。部落首领权力有限。每个氏族都有图腾禁忌,禁用某种动物作食物。部落及氏族的人数都不多,根据他们的每一住地只有三至四座窝棚的情况来看,一个氏族大约有三四十人,没有固定的居住地,在部落界线范围内按季节过着共同游荡迁移的生活。严格遵守部落边界不可侵犯的规则,越界是引起部落间冲突的原因。部落方言至少有四种,艺术已经有了某种程度的发展,原始的宗教观念及埋葬的习俗已经出现。

到了新石器时代,出现了农业和家畜驯养,一些社会中有高度发展的捕鱼业和海上狩猎,给母系氏族的发展创造了特别有利的条件,因而母系氏族制进入了繁荣时期。

(原载于《原始社会史》第二章,中华书局1984年4月版)

【注释】

[1]地质学第四纪古代冰期的分期,世界各国各有通用的一些地方性名称。欧洲普遍应用的分期是根据对阿尔卑斯山麓区的研究,把第四纪冰期分为恭茨(Cünz)、民德尔(Mindel)、里斯(Riss)、维尔姆(Wurm)四个冰期。每两个冰期中间都各有间冰期,里斯—维尔姆为第三间冰期,是最后一次间冰期。

[2]参见波费腓尔:《人类的出现》,第2版,第180—189页。

[3]拉尔夫·S.苏勒基(Ralph S.Solecki):《北伊拉克沙尼达谷地的史前史》(Prehistory in Shanidar Valley Northern lraq),《科学》(Science)第139卷(1963),第179—193页。

[4]吴新智、尤玉柱:《大荔人遗址的初步观察》,《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第17卷第4期,第302页。

[5]吴新智:《大荔人化石头骨特征的研究》,《北京猿人第一头盖骨发现五十周年纪念会论文摘要汇编之一》,第11页。

[6]贾兰坡、卫奇、李超英:《许家窑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1976年发掘报告》,《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第17卷第4期,第282页。

[7]吴汝康、彭如策:《广东韶关马坝发现的早期古人类型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第1卷第4期,第163页。

[8]贾兰坡:《中国大陆上的远古居民》,第110页。

[9]裴文中、吴汝康、贾兰坡等著:《山西襄汾县丁村旧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研究所甲种专刊第二号),第78页。

[10]裴文中、吴汝康、贾兰坡等著:《山西襄汾县丁村旧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研究所甲种专刊第二号),第16—17页。

[11]晚期智人通常也叫做现代人,但现代人严格的科学概念,应该只局限于指新石器时代以后的人类,也就是一万年前至今的人类。

[12][美]A.赫德力卡(AlešHrdlicˇka):《早期人类遗骨》(The Skeletal Remains of Early Man),Smithsonian Miscellaneous Collections Vol.83,1930年,第347页。

[13]路易·拉它特(Louis Lartet)研究克罗马农洞的骨骼及石器,认为骨骼是克罗马农人,文化属奥瑞纳文化。克罗马农人是奥瑞纳文化的创造者,因此也有人称克罗马农人为奥瑞纳人。

[14]安志敏:《南澳大利亚的石器》,《考古》1974年第6期,第403页。

[15]参见D.N.霍布金司(D.N.Hopkins)《白令陆桥的新生代史》(Genozoic History of Bering Land Bridge),《科学》(Science)第129卷(1959),第1519—1528页。

[16]《在宫古岛也发现了“日本原人”——从“中国南部渡来说”的根据加强》,日本《朝日新闻》1981年1月18日;《日本“原人”的头骨》,《人民日报》1981年2月13日。

[17]《朝鲜发现古人类化石》,《人民日报》1981年2月21日。

[18]吴汝康:《广西柳江发现的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第1卷第3期,第102页。

[19]裴文中:《中国原始人类的生活环境》,《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第1卷第1期,第16页。

[20]裴文中、吴汝康:《资阳人》(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研究所甲种专刊第1号),第58页。

[21]裴文中、吴汝康:《资阳人》(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研究所甲种专刊第1号),第18页。

[22]贾兰坡:《河套人及其文化》,见夏鼐选编:《中国原始社会史文集》,历史教学社1964年版,第53—56页。

[23]贾兰坡:《河套人及其文化》,见夏鼐选编:《中国原始社会史文集》,历史教学社1964年版,第53—56页。

[24]魏敦瑞研究山顶洞人化石时,错误地统计为7个个体。

[25]裴文中:《中国旧石器时代的文化》,《科学通报》1955年第1期,第27页。

[26]贾兰坡:《山顶洞人》,第29页。

[27]新测量的各类指数,参见吴新智《山顶洞人的种族问题》,《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第2卷第2期,第141页。

[28]吴汝康:《人类的起源和发展》,科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98页。

[29]吴汝康等:《人类发展史》,第258页。

[30]吴汝康:《人类的起源和发展》,第97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98页。

[32]吴汝康等:《人类发展史》,第248页;M.Φ.涅斯图尔赫:《人类种族》,邵象清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9页。

[33]吴汝康等:《人类发展史》,第262页。

[34]吴汝康等:《人类发展史》,第248页;M.Φ.涅斯图尔赫:《人类种族》,第19页。

[35]吴汝康等:《人类发展史》,第263页。

[36]吴汝康等:《人类发展史》,第262—263页。

[37]一般来说,旧石器中期约从二十万年至五万年前,而近年根据K.P.奥克莱的材料所作的C14年代测定,西欧的旧石器晚期是从三万五千年前开始的。

[38]A.B.阿尔茨霍夫斯基:《考古学通论》,楼宇栋等译,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30页。

[39]贾兰坡、盖培、尤玉柱:《山西峙峪旧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第54页;贾兰坡、卫奇:《阳高许家窑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考古学报》1976年第2期,第109页。

[40]贾兰坡、卫奇、李超荣:《许家窑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1976年发掘报告》,《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第17卷第4期,第282页。

[41]贾兰坡、卫奇、李超荣:《许家窑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1976年发掘报告》,《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第17卷第4期,第287页。(www.daowen.com)

[42]贾兰坡、王择义、邱中郎:《山西旧石器》,第9页。

[43]G.克拉克(G.Clark):《世界史前史新展望》(World Prehistory in New Perspective),剑桥,1978年第3版,第457页。

[44]安志敏:《南澳大利亚的石器》,《考古》1974年第6期,第403页。

[45]G.克拉克(G.Clark):《世界史前史新展望》(World Prehistory in New Perspective),剑桥,1978年第3版,第457页。

[46]安志敏:《南澳大利亚的石器》,《考古》1974年第6期,第403页。

[47]A.B.叶菲莫夫、C.A.托卡列夫:《拉丁美洲各族人民》,李毅夫等译,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69页。

[48]贾兰坡、盖培、尤玉柱:《山西峙峪旧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第55页。

[49]王建、王向前、陈哲英:《下川文化——山西下川遗址调查报告》,《考古学报》1978年第3期,第283页。

[50]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建国以来山西省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成果》,《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第55页。

[51]贾兰坡:《山顶洞人》,第63页。

[52]贾兰坡、盖培、尤玉柱:《山西峙峪旧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第52页。

[53]《塞隆人——缅甸的海上流浪民族》,前苏联《今日亚非》1980年第1期。

[54]贾兰坡:《山顶洞人》,第60页。

[55]柯斯文:《原始文化史纲》,张锡彤译,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7—38页。

[56]贾兰坡:《山顶洞人》,第71页。

[57]贾兰坡:《中国大陆上的远古居民》,第98页。

[58]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12页。

[59]见《韩非于·五蠹》。

[60]见《庄子·外物》。

[61]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民族调查组、云南省民族研究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县苦聪人社会经济调查》之一,第4页。

[62]宋兆麟、杜耀西:《摩擦取火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化石》1976年第2期,第12页。

[63]研究者对塔斯马尼亚人人口的估计总数有各种不同的意见,一说6000人,一说8000人,也有的说是15000人。

[64]参见A.P.埃尔金(A.P.Elkin)《澳大利亚土著》(The Australian Aborigines)修订版,1979;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编:《澳大利亚和大洋洲各族人民》,李毅夫等译,三联书店1980年版。

[65]H.L.沙皮罗:《北京人》,第65页。

[66]《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67]云南大学历史研究所民族组:《拉祜族佤族、崩龙族、傣族社会与家庭形态调查》,1975年11月版,第102页。

[68]全国人大民委、广东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印:《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番阳乡、毛贵乡黎族合亩制调查》,1958年版,第31页。

[6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5页。

[70]摩尔根:《古代社会》,第425页。

[71]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20页。

[7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44页,引述摩尔根的话。

[7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5页。

[7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43页。

[75]R.H.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66、74页。

[76]R.H.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66、74页。

[77]E.A.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王亚南译,1926年版,第19、193页。

[78]E.A.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王亚南译,1926年版,第19、193页。

[79]秋浦:《鄂伦春社会的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0页。

[8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43页。

[8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41页。

[82]摩尔根:《古代社会》,第53页。

[83]参见柯斯文:《氏族的环状联系或三氏族联盟》,《民族问题译丛》1957年第4期,第38—39页。

[84]《独龙族简史简志合编》,第26页。

[8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社会情况》调查材料之二,第40—41页;《独龙族简史简志合编》,第27页。

[86]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社会及其母权制的调查报告》(宁蒗县纳西族调查材料之二),第278页。

[87]“斯日”由同一母系始祖的数家血缘近亲组成,包括若干个母系家庭。

[88]宋恩常:《云南少数民族社会与家庭制度研究》,I,第318页。

[89]云南大学历史研究所民族组:《拉祜族、佤族、崩龙族、傣族社会与家庭形态调查》,第7页。

[90]《怒族简史简志合编》,第72页。

[9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82页。

[92]A.И.彼尔希茨等(A.И.ΠepпIиu,A.Л.Moняɑйт,B.Π.Aлeкceeв):《原始社会史》(Истоpия пэpвобвьITноrообшсства),1974年版,第66页。

[93]柯斯文:《原始文化史纲》,第33、34页。

[94]柯斯文:《原始文化史纲》,第33、34页。

[95]摩尔根:《古代社会》,第431页。

[9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8、39页。

[97]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8、39页。

[98]摩尔根:《古代社会》,第431页。

[9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9页。

[10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9页。

[101]摩尔根用希腊语确切地表达了印第安语中母亲氏族的名称,把这种血缘集团称为fratria(夫拉特里),即胞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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