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母系氏族公社的族外群婚:陈凤贤集

母系氏族公社的族外群婚:陈凤贤集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族外群婚产生于早期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在婚姻上实行不同集团之间的婚配,这种在两个半边或两个婚姻集团间进行通婚的婚姻制度叫做外婚制。[72]实行外婚制的氏族必然对仍然实行血缘婚的血缘家族取得上风,并且逐渐使血缘集团仿效实行外婚制。族外婚制与族内婚制并不是对立的,从氏族来说是实行氏族外婚,从部落来说是实行部落内婚。居住在我国大兴安岭的鄂伦春人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族外群婚。

母系氏族公社的族外群婚:陈凤贤集

族外群婚产生于早期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关于外婚制的起源问题,学术界没有一致的意见,仍有待深入探讨。原始人从血缘婚发展到族外群婚是和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也与自然选择的原则密切关联。旧石器时代中期,生产力和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为了适应人口的增殖和生产生活的需要,血缘家族分成较小的集团,一般来说是分成两个半边或称两分组织。在婚姻上实行不同集团之间的婚配,这种在两个半边或两个婚姻集团间进行通婚的婚姻制度叫做外婚制。

根据恩格斯的论述以及恩格斯引述摩尔根关于自然选择在排除血亲婚配上所起的作用的观点,自然选择的原则对于族外群婚的产生起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直立人由于生产生活经验的积累,意识和自觉能动性的增长,开始摆脱原始杂乱性交状态,实行按照辈分划分的血缘婚,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产生了婚姻规例和第一个社会组织——血缘家族。经过了漫长时期的生活实践之后,到了早期智人阶段,人类进一步意识到近亲婚配的危害性。

自然选择的原则在排除血亲婚配的客观实践中无疑起着重大的作用,近现代通婚情况的实例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意大利罗马东面附近的赛梯发梯村(Settifrati Village),由于与外界隔绝,几个世纪以来只在几姓内互相通婚。结果这个村子的人变得越来越矮。[65]西班牙马德里省的塞弗拉·地·布拉哥村风气闭塞,与外界来往较少,多半近亲通婚,结果出现生理上的畸形现象,大多数居民有六个以上的手指和脚趾,由于手指多,他们的计算方法不是十进制而是十二进制。我国古代的人们很早就认识到自然选择的作用,“男女同姓,其生不蕃”[66]周朝的制度,凡同姓不管血缘关系多远,就是相隔许多代也不得通婚。保留原始社会残余较多的云南省镇康县木厂和彭木山的崩龙族认为,同一个“克勒”(按:即氏族组织)成员互相通婚会使所生子女成哑巴。[67]海南岛乐东县番阳乡的黎族同姓同血统不通婚,他们认为同血统的人通婚所生后代会残废。[68]

当早期智人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意识到近亲婚配的不良后果后,为了对巩固劳动组织和种的繁衍有利,他们开始进一步排除同一辈的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69]摩尔根认为:“这一改革为自然淘汰原则的作用提供了极好的例证。”[70]马克思指出:“这种排除情形证实了自然淘汰原则的作用。”[71]

第二个进步是经过长期逐步实现的。最初首先排除血缘最近的母系的同胞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以后逐步扩展到禁止母方的旁系兄弟姐妹甚至血统更远的兄弟姐妹间的婚配。起初是在个别场合和局部地实行,继后逐渐发展为普遍现象,成为被社会公认的惯例,并且以习惯法规定的严惩手段来巩固这个新的进步和改革。

原始人在生活实践中看到,实行进一步限制血亲婚配的集团,比那些依然实行血缘婚的集团,进步得更加迅速和完全。“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一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72]实行外婚制的氏族必然对仍然实行血缘婚的血缘家族取得上风,并且逐渐使血缘集团仿效实行外婚制。这种新的做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强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73]

由血缘家族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的血缘集团内部的群婚,进一步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族外群婚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集团间进行婚配,并且排除了同辈分的母方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实行族外群婚的集团可以是从旧的血缘家族分裂而成的两分组织,即两个半边,也可能是相邻而居的两个血缘家族。族外群婚是在一定的通婚集团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同一半边内同母所生的子女间不能互为婚姻,形成了这一半边的一群互为姐妹的女子,必须和另一半边的一群互为兄弟的男子互相结婚。但是“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74]。族外婚制与族内婚制并不是对立的,从氏族来说是实行氏族外婚,从部落来说是实行部落内婚。

有的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种种谬论企图否定群婚制的存在,如美国民族学家罗维(R.H.Lawie)认为:“鉴于所有见诸记载的‘群婚制’例案之寥寥无几……我们可以有理由得出结论:一直到现今,还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世界上有任何民族在近代实行过性的共有制到完全毁灭个别家族的程度。”[75]“以性的共有制作为个别家族之代替物,在现今无一处有其存在;主张其曾存在于往日,其论据我们认为不能令人满意。”[76]韦斯特马克强调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就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家族,他说:“对于各种可资借鉴的事实,一一加以考察,则在世界各地未开化人间,由父母子女结合的家族,似已成为非常明确的单位。”[77]“在实行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或团体婚的地方,亦必有一夫一妻制与之相并存在,而且一夫一妻制在许多民族间,都由习俗及法律公认为唯一的婚姻形态。”[78]

事实上族外群婚在今天世界上许多民族中仍可以找到遗迹。居住在我国大兴安岭的鄂伦春人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族外群婚。他们的族外群婚在两个集团中进行,每个集团内部都分成男女两部分人,与另一集团的男女各自通婚,凡属同一集团内部的成员都不能彼此婚配。以葛瓦依尔氏族葛兰保家为例,他的祖父、父亲、大叔、二叔、哥哥、弟弟和他自己及三个儿子四代人所娶的妻子全部是玛尼阿依尔氏族的人;他的大姑母、二姑母、妹妹和两个女儿嫁的也全部是玛尼阿依尔氏族的人。“葛兰保的四代婚姻,清楚地说明了葛瓦依尔氏族和玛尼阿依尔氏族的婚姻关系是世代的、不断的。葛瓦依尔氏族的男人与玛尼阿依尔氏族的女人世代为婚,玛尼阿依尔氏族的男人与葛瓦依尔氏族的女人也世代为婚。”[79]从葛兰保一家四代的婚姻关系来看,每对夫妻几乎都是姑舅表兄弟姐妹,这种交错从表婚的习俗反映了鄂伦春人过去实行族外婚的痕迹。

族外群婚有多种形式,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盛行的那种按性别组织分成婚级的级别婚,是一种低级的原始形式的族外群婚,它是与漂泊不定的蒙昧人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而普那路亚群婚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是以比较牢固定居的共产制公社为前提,并且直接导向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80]

1.级别婚

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族外群婚是一种级别婚,它广泛分布于澳洲各地,除了澳大利亚南部以外,在新南威尔士的达令河流域和东北部的昆士兰都很盛行。东南部各部落同昆士兰各部落都有按女方计算亲属关系的四个婚姻级的级别婚制;阿兰达人则有按男方亲属计算的四个或八个婚姻级的级别婚制。英国传教士劳里默·法森(R.U.Fison)和豪伊特(A.W.Howitt)对澳大利亚的群婚做了多年研究,发现南澳大利亚芒特·甘比尔山区的土著居民流行着一种分为两个婚姻集团四个性级的级别婚,是迈出血缘婚的外婚制的开端形式,是族外群婚的最低发展阶段。全部落分为两个婚姻级,即两个半边,它们叫做克洛基(Kroki意为白鹦鹉)和库米德(Kumite意为黑鹦鹉)。每一半边内的男女成员都是母方的兄弟姐妹,因而严格禁止性交关系,必须在另一个半边寻找配偶。克洛基的女人必须和库米德的男人结婚;库米德的女人也必须和克洛基的男人结婚。也就是说一个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当然丈夫,同样,每个女子生来也是另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的必然妻子。这种两个级别之间的群婚只排除母方兄弟姐妹间、母方兄弟的子女间和母方姐妹的子女间的婚姻关系,因为他们都同属一个婚姻级别,而姐妹的子女和兄弟的子女,却是当然的互相通婚的对象。以现代语来说,就是姑舅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配,或称交错从表婚,这种婚姻反映了原始时代两个实行族外婚的集团互通婚姻的残余痕迹。

下面把芒特·甘比尔山区澳大利亚人级别婚的婚姻关系用图例加以说明。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东北部达令河流域卡米拉罗依部落的级别婚比芒特·甘比尔山区部落有所发展。在那里,两个最初的婚级分成四个,性级发展为八个,这种级别婚具有严格的调节法则,凡属于同一级别的成员生来就是某一特定的级别成员的夫或妻;同样的道德法则又限制和禁止相互属于不同通婚级别的人发生任何性交关系。

卡米拉罗依部落已有氏族和胞族组织,但还保留一种古老的体现氏族萌芽的级别婚制。卡米拉罗依部落分为两个胞族及六个氏族:狄尔比胞族包括鬣蜥氏族(杜利氏)、袋鼠氏族(穆里腊氏)、负鼠氏族(穆特氏);库帕廷胞族包括鸸鹋氏族(狄囊氏)、袋狸氏族(比耳巴氏)、黑蛇氏族(努莱氏)。前三个氏族之间或后三个氏族相互之间不许彼此婚配,因为它们是从同一个母亲氏族(即胞族)分出来的,但它们可以与其他另外三个氏族中的任何一个通婚。

卡米拉罗依部落把部落成员分组成四大群兄弟姐妹,即组成四个婚级,每个婚级又分男女两个性级,共分为八个性级。其中四个纯由男性组成,另外四个由女性组成,每个男性性级只能与四个女性性级中的某一性级通婚。如:

↔代表婚姻关系
(根据摩尔根《古代社会》中译本第51页及第54页论述绘制)

根据氏族与婚姻级别的关系,伊排、伊帕塔、孔博、布塔同为后三个氏族分成,所以互相间不能通婚,而只能与库比、卡波塔、慕里、玛塔中特定的级别和性级通婚。所有的伊排,不论属三个氏族中的哪一个氏族的成员,彼此都是兄弟,都是假定从一个共同的女性祖先传下来的;同样,所有伊帕塔不论属三个氏族中任何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姐妹,进而所有的伊排与所有的伊帕塔彼此全都是兄弟姐妹,所有的孔博与布塔、慕里与玛塔、库比与卡波塔也同样彼此都是兄弟姐妹,即使过去从不相识,见面也以兄弟姐妹相称相待,严禁通婚;但又规定每个级别的成员必定要与特定的级别通婚,如伊排与卡波塔通婚,孔博与玛塔通婚,慕里与布塔通婚,库比与伊帕塔通婚,除此外都不能与其他婚级通婚。即每一个卡米拉罗依部落的女子或男子选择丈夫或妻子,仅限于在本部落所有男子或女子的1/4的人当中挑选,这样就使每一个伊排都是卡波塔的丈夫,每一个孔博都是玛塔的丈夫,余类推。他们彼此都以“戈利尔”相称,这个词的意思是配偶。

下面用图说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卡米拉罗依部落四个婚姻级别八个性级的婚配情况:

(根据《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41页及《古代社会》第51—53页绘制)

在卡米拉罗依部落中,子女虽然仍属于母亲的氏族,但却在同氏族内转入与其父母不同的婚级。伊排与卡波塔结婚,其子女为慕里与玛塔;库比与伊帕塔结婚,其子女为孔博与布塔;孔博与玛塔结婚,其子女为库比与卡波塔;慕里与布塔结婚,其子女为伊排与伊帕塔。“这样,一代总是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下一代则属于第三和第四级别,第三代又重新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81]“若按这些世系推算,便可看出,在女系方面,卡波塔是玛塔的母亲,而玛塔又是下一代卡波塔的母亲;同样,伊帕塔是布塔的母亲,而布塔又是伊帕塔的母亲。”[82]

婚级越多,表明禁婚规例越多越严格,阻止血亲婚配的意向本能地、自发地进行和一再表现出来。澳大利亚芒特·甘比尔山区部落的两个婚姻级别四个性级及卡米拉罗依部落的四个婚级八个性级的级别群婚都是排除了血缘最近的母系同胞兄弟姐妹间的婚姻,但母系同胞兄弟姐妹的儿女间,即姑舅表兄弟姐妹可以婚配。澳大利亚中北部山区部落的八个婚姻级别十六个性级的级别群婚,比芒特·甘比尔山区部落及卡米拉罗依部落进一步发展,扩展到禁止母方的旁系兄弟姐妹间通婚,即母方兄弟姐妹的子女(姑舅表兄弟姐妹)都不能通婚,而只限于母方兄弟姐妹的孙子孙女们可以互为夫妻,即只能在姑舅表兄弟姐妹的子女间通婚,这样就进一步阻止血缘近亲通婚,再后发展到甚至血缘更远的兄弟姐妹间也禁止通婚了。在澳大利亚实行八个婚姻级别制度的部落较实行四个婚级制的多,传布也较广。从阿兰达到卡奔塔利亚湾的中央澳大利亚和北澳大利亚的各部落中,八个婚姻级别都占了统治地位。

这八个婚姻级别和十六个性级示意如下表,图中的A1与a1或A2与a2属同一婚级;同一婚级分为男女两个性级,即A1)与a1(♀)、A2)与a2(♀),余类推。

八个婚级十六个性级间的婚姻关系及其儿女所属的婚级,用下面的图例来说明:

澳大利亚中北部山区部落由两个母系胞族(两分组织)互相婚配,实行级别群婚,它们的婚姻传代关系形成两个循环圈如上图:a1的女儿是c1,c1的女儿是a2,a2的女儿是c2,c2的女儿是a1。同样的,b1的女儿是d2,d2的女儿是b2,b2的女儿是d1,d1的女儿是b1,周而复始,循环不已。(www.daowen.com)

下图(见第82页)以c2为例,说明禁婚范围逐步扩大。c2的丈夫是D2,D2是c2的母亲a2的母亲c1(即c2的外祖母)的哥哥C1的女儿b1的儿子。也就是说c2的母亲a2和D2的母亲b1是姑舅表姐妹,c2的母亲a2已经不能和姑舅表兄弟B1结婚。用现代科学用语来说,就是排除了交错从表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变为只能在姑舅表兄弟姐妹的子女之间进行婚配,禁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通婚的范围进一步缩小。

2.环状联系婚

目前世界上所发现的和澳大利亚级别婚同时存在的另一种族外群婚是环状联系婚。环状联系婚产生的主要原因同样是为了实行比血缘婚进一步的婚姻调节法则,禁止同辈的母方兄弟姐妹通婚。

环状联系婚和单线从表婚(单线姑舅表婚)有不可分割的关联。由外婚制引起的最早的从表婚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两分组织所共有的那种双方的交错从表婚的形态;另一种是在通婚环状联系组织中实行的一方从表婚,即单线姑舅表婚的形态。这两种婚姻形态都是由于调整原始社会的婚姻关系的必要性而产生的。

环状联系婚通常是以三个或三个以上通婚联系环状组织互相连结联婚的形式出现,这种婚制的特点是单线姑舅表婚循环。在甲乙丙三个有通婚联系的环状组织中,甲的女子固定与乙的男子通婚,但甲的男子绝不能与乙的女子通婚;而乙的女子又固定与丙的男子通婚;丙的女子则固定与甲的男子通婚,如此周而复始,循环不已,世代相传。实际上是进行单线姑舅表婚,女子只固定嫁姑母之子,男子只固定娶舅父之女。

在亚洲、大洋洲、非洲等世界上许多地方都可以看到环状联系婚形式的遗迹。在亚洲,这种风俗在东南亚的许多部落中间都存在,例如在阿萨姆和缅甸,在卡钦、奇鲁、库基、蒲龙、加罗、米基尔和其他若干部落中间都证实有这种风俗;且见之于印度尼西亚的许多部落中,特别是在巴塔克人中间;又俄罗斯人斯特恩堡在黑龙江沿岸和库页岛的吉里亚克人中所发现的所谓“吉里亚克胞族”,就是实行环状联系婚的特殊形式。类似的风俗也存在于澳大利亚北部和西北部的一些部落间,在这里除了部落分为两部分(两分组织)之外,同时存在着氏族的环状联系。氏族的这种环状联系更加显著的遗迹保存于北罗得西亚(赞比亚)各部落间——马尚群体和今天的坦噶尼喀地区的一些部落间;也在班图的部落的亲族制度中反映出来,华泽咀鲁部落的亲族制度的分析就证明了这一点。[83]

在我国云南省西北部的独龙族、镇康县的崩龙族都保留这种婚制,景颇族现在已经不实行环状联系婚了,但从其婚俗中存在“丈人种”和“姑爷种”,即行单线姑舅表婚的习俗,可以反映出历史上曾存在过环状联系婚。

独龙族新中国成立前已处于父系家族公社的解体阶段,在婚姻形态上仍保留环状通婚形式的族外婚制,但已不是氏族产生初期的原始族外群婚的形态。现今的独龙族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占主导地位,少数人一夫多妻。

贡山县四区的独龙族,实行一种“安克安拉婚”,“安克”是舅父,“安拉”是外甥的意思,“安克安拉婚”也就是姑母的儿子规定要娶舅父的女儿为妻。“安克安拉婚”通常在三个氏族间进行,如孔当的女子与肯顶的男子结婚;肯顶的女子与学哇当的男子通婚;学哇当的女子又与孔当的男子通婚。但随着这种婚姻形态的发展,也产生了三个以上的氏族相互进行环状联系婚的现象,如仁当、布卡王、孔干、拉片、丙当、弄拉、木千图七个氏族间进行联婚。

“安克安拉婚”世代相传,十分严格,外甥优先与舅父的女儿婚配,只有在舅父无女儿,或者因兄弟多不足分配,或固定的通婚氏族他迁时,才能与其他氏族通婚。破坏婚姻规定在舆论与习俗上是不被容许的。

由于“安克安拉婚”各通婚氏族间的男女成员数目经常相差较大,产生了彼此之间没有适合的成员可通婚的情况,使正常的通婚关系发生困难,这样便产生一个氏族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发生婚姻关系,即一个氏族的女子和男子打破固定的通婚氏族的界限,同时和几个氏族的男子或女子通婚。例如学哇当女子规定与孔当男子通婚,但现已同时也可与拉片男子通婚;又如孔当的女子固定嫁肯顶的男子,现已可同时与另一氏族仁当的男子通婚。[84]

独龙族环状联系婚示意图

从19世纪中叶独龙族还存在着的一种称为“伯惹”的婚姻制度中,也仍可见到昔日母系氏族产生期原始环状联系的族外群婚形态的残余。“伯惹”婚制义为“姐妹们和兄弟们的婚配”,即甲氏族几个弟兄共娶乙氏族的几个姐妹,互相婚配。“伯惹婚”的另一发展形式是“安尼南婚”,独龙语意为娶姐妹。凡属固定的婚姻集团某一家所生的几个女儿必须先后共嫁给一个丈夫。这种群婚残余形态即妻姐妹婚,是造成一夫多妻制的原因之一,少数富裕的男子利用这种婚俗娶几个妻子。[85]

3.普那路亚群婚

普那路亚婚是族外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是最高的、发展得最完善的群婚形式,又是向更高形式过渡的那种形式。普那路亚婚再向前发展一步就进入对偶婚阶段。

凡是曾经有过氏族制度的一切民族,几乎毫无疑问地都曾经存在过普那路亚婚姻和家族形式。这种婚姻和家族广泛流行于蒙昧期,有时还存在于已经达到野蛮时期低级阶段的部落间。历史上亚洲、欧洲和美洲都曾存在过,在波利尼西亚直至19世纪中叶仍在夏威夷人中存在。普那路亚婚是通过逐渐把母方的兄弟姐妹排除出婚姻关系的途径而产生的,起先是从个别场合开始局部地实行,后来逐渐成为普遍现象。

普那路亚群婚的主要特征是在一定的婚姻集团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比血缘婚进了一大步,进一步禁止血亲婚配,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发生婚姻关系。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提出的意见,按照夏威夷的习俗,一群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姐妹,即从姐妹、再从姐妹或更远一些的姐妹,与别的集团的一群男子集体互相通婚,这群男子是她们共同的丈夫,但是在这些共同的丈夫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而且这些丈夫互相之间不再是兄弟,他们互相称为“普那路亚”;或者是一群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兄弟,和别的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这一群女子是他们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的妻子中排除了他们的姐妹,这些妻子互相之间也不再是姐妹,她们互相也互称为“普那路亚”。“普那路亚”夏威夷语是“伙伴”或“亲密的同伴”的意思。普那路亚家族是由一个集团的几个兄弟和属于别的集团的他们的妻子们,或由一个集团的几个姐妹和属于别的集团的她们的丈夫们组成的,由婚姻而生的共同的子女包括在内。

普那路亚婚姻和家族形式的实例,除了19世纪上半叶存在于夏威夷的散得维齿群岛之外,在波利尼西亚也可以找到。此外,印度的德拉维达部落、太平洋许多岛屿的土著民族、库页岛上的吉里亚克人等,都可以证明普那路亚婚姻和家族形式确实存在。

以库页岛上的吉里亚克人为例。吉里亚克人又叫尼伏赫人,18世纪已有父系氏族,氏族称为“哈里”。主要靠渔猎为生,不知农田耕作和陶器制作,他们把炽热的石头投入水槽内将水温热。他们存在的氏族外群婚,具有同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婚姻非常接近的形式。每一个吉里亚克男子对自己兄弟的所有妻子和自己妻子的所有姐妹都有丈夫的权利;从女子方面说,也就是妻子有权跟她的丈夫的兄弟和她的姐妹的丈夫发生性关系,至少他们和她们行使这种权利并不认为是被禁止的事。这和典型的普那路亚婚姻形式的区别,只在于丈夫的兄弟和姐妹的丈夫不一定是同一些人。吉里亚克人的亲属称谓与现存的家族婚姻制度相适应,把生父及生父的一切兄弟都叫父亲;对伯母、婶母和母亲的姐妹全都称为母亲;把所有这些“父亲”和“母亲”的子女全都称为自己的兄弟和姐妹。

我国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已发展到早期的对偶婚阶段,但普那路亚群婚残余仍很浓厚。“阿注”一词本是普米语,意为朋友,是过“阿注”婚姻生活的男女双方的互称。[86]同一个“斯日”的各家[87],因多数是同一母系母亲血统,不能结交“阿注”。“阿注”婚姻的主要特点是建立“阿注”关系的男女双方,各自住在自己母系“一度”(母系家庭)中,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经济单位。男子晚上到女家去,过拜访式的偶居婚姻生活,次日清晨返回自己的母家,从事生产劳动和生活。新中国成立前永宁纳西族还有姐妹共夫和兄弟共妻的群婚残余。人们认为兄弟或姐妹共“阿注”是合理的,无可非议。一个男子与一个家庭中的大姐建立了“阿注”关系,也可以与“阿注”的姐妹有秘密的通婚关系,为社会上所许可。如达坡喀奥的尼阿圭与达坡诸奥的那皆母系“一度”的大姐结交“阿注”,同时又与其余的四姐妹秘密结交“阿注”。弟弟也可以与大哥的“阿注”的妹妹结交“阿注”;也有几个兄弟与几个姐妹建立“阿注”关系的,但数量渐少,时间有先有后,而且日渐缩短,形式也已由公开走向隐蔽。[88]

除了现存的实例之外,从亲属制度也可以推断和证明普那路亚婚姻和家族形态的存在。在普那路亚婚制下,一个女子的兄弟不再是她的丈夫,但她的姐妹的丈夫依然是她的丈夫,她的姐妹的子女仍是她的子女,都称她为母亲;她兄弟的子女不再是她的子女,而是她的侄子和侄女。一个男子的姐妹不再是他的妻子,但他兄弟的妻子依然是他的妻子,他兄弟的子女依然是他的子女,全都称他为父亲;他的姐妹的子女,不再是他的子女,而是他的外甥和外甥女。同样的,我母亲的姐妹的子女和父亲兄弟的子女,仍像过去一样,他们全都是我的兄弟姐妹,但是我母亲的兄弟的子女及我父亲的姐妹的子女,都已因不能与我有共同的双亲,而全都成为我的表兄弟和表姐妹了。

具有著名的普那路亚群婚活例的夏威夷人,他们的亲属称谓与现行的普那路亚婚姻和家族形式相适应。丈夫称妻子的姐妹为自己的妻,他的妻子的姐妹不论是直系或旁系都是他的妻子,但是他称他妻子的各种亲属等级的姐妹的所有丈夫也都是“普那路亚”,意思是亲密的伙伴;同样妻子称她丈夫所有的不论直系或旁系的兄弟都为自己的丈夫,称各种亲属等级的兄弟的妻子也是“普那路亚”。

云南耿马县福荣区芒美村拉祜族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已实行对偶婚,但历史上曾盛行过普那路亚婚,至今仍保留反映这一时期婚姻家族形态的一些称谓。如称母亲为“阿移”,“阿移”又适用于母亲的姐妹;称父亲为“阿巴”,“阿巴”并适用于父亲的兄弟。[89]云南的怒族对母亲及母亲的姐妹辈都同称“奥米”,对父亲的兄弟辈的妻子们,即伯母和婶母亦称“奥米”。习惯上仍沿用“奥扑”称父亲及父亲的兄弟辈,但已出现“扑茂”(伯父),“扑拉”(仲父)、“扑通”(季父)的专称。[90]这种伯父、叔父与父亲同称和伯母、婶母、姨母与母亲同称的现象导源于古代普那路亚群婚时期的“诸父”和“诸母”,母亲的诸姐妹是父亲辈的当然妻子,父亲的诸兄弟是母亲辈的当然丈夫。从这些现行的亲属称谓可以窥见历史上怒族曾存在过普那路亚群婚及家族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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