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有四条以上的车道,一般设置中间带。分隔带两侧的行车道只有同向行驶的汽车。
1.中间带的组成
中间带由中央分隔带和路线双向的两条左侧路缘带组成,如图5-8所示。中央分隔带是分隔高速公路上对向行车道的地带。分隔带以路缘石线等设施分界,在构造上起着分隔对向交通的作用。
在中央分隔带的两侧设置路缘带,路缘带既引导驾驶员的视线,又增加行车安全,还能保证行车所必需的侧向余宽,提高行车道的使用效率。
图5-8 中间带示意图
2.中间带的作用
1)将上行、下行车流分开,排除纵向干扰,防止对向车辆碰撞。
2)清晰显示内侧边缘,引导驾驶员视线。
3)防止行车任意转弯调头。
4)可作为设置安全护栏、标志、绿化及其他交通设施之用。
5)设置一定宽度的中间带并种植花草灌木或设置防眩网,可防止对向车辆灯光炫目,还可起到美化路容和环境的作用。
6)设于分隔带两侧的路缘带,由于有一定宽度且颜色醒目,既引导驾驶员视线,又增加行车所必需的侧向余宽,从而提高行车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3.中间带宽度
中间带的宽度是根据行车道以外的侧向余宽,防止驶入对向行车道的护栏、种植、防眩网、跨线桥桥墩等所需的设施带宽度而定的。一般分宽、窄两种中间带。中间带越宽作用越明显,但投资、占地多,对土地资源十分宝贵的地区要采用宽的中间带是有困难的。对于用地条件宽裕、环境设计要求高的国家,多采用较宽的中间带,对布置优美的景观,减少噪声及空气污染,降低夜间行车眩光等都会起到良好的作用。对于用地紧张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用较窄的中间带,同时采用了防撞护栏和防眩板等措施来起到防眩作用。我国用地紧张,设计规范规定一般均采用窄分隔带,在构造上高出行车道表面。
中间带宽度应等于设施带宽度和两边侧向余宽之和。如果采用较窄中间带的设计方式,设施带的宽度应考虑到植树及设置防撞护栏的需要,一般为0.8m;侧向余宽应考虑到弯道视距、养护人员安全操作宽度、埋设地下管线等因素,以上这些需要1.0m的宽度;路缘带作为中间带的一部分与行车道相连接而设置,以显示行车道边缘,宽度为0.50或0.75m。因此,侧向余宽总计应为每边1.75m,中间带的全宽应为4.5m,其中中央分隔带的宽度以不小于3m为宜。
高速公路受到地形限制时,当设计速度为120km/h时,中央分隔带可减至1m,两侧路缘带宽度仍每边为0.75m,这样中间带宽度可以为2.5m;对设计速度为80km/h、60km/h的山岭区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可减少至1.0m,当受到地形、特殊情况限制或内侧车道仅限小型车通行时,两侧路缘带宽度仍每边为0.5m,这样中间带总宽度为2.0m,但从中央分隔带的作用考虑,其宽度不宜任意缩减。
2014版《标准》不再指定中央分隔带推荐值,但强调:中央分隔带宽度应从对向隔离、安全防护的主要功能出发,综合考虑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护形式和防护能力确定。《标准》规定左侧路缘带宽度不小于表5-2规定。
表5-2 左侧路缘带带宽度(www.daowen.com)
4.分离式断面之间地带的处理
当高速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不同高度的分离式断面两相邻路基边缘之间的距离不作限制。各分离式断面行车道左侧应设置包括硬路肩与土路肩的左路肩。整体式路基过渡为分离式路基后,分离式路基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表5-3规定的中间带宽度。分离式路基两幅间的间距不必等宽,也不必等高,可随地形而变化,与周围景观相配合。分离式路基中的一幅以桥梁形式叠于另一幅之上时,其最小间距不受此限。整体式断面分离为分离式断面后和分离式断面汇合成整体式断面前的一段距离内,当分离式断面两相邻路基边缘之间的中间距离小于中间带宽度时,应设置不同宽度的中间带,其中间带的宽度增宽或减窄时,应设置过渡段,其过渡段以设置在圆曲线半径较大的路段为宜。
分离式路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横向连接道,以供养护、维修或抢险时使用。
5.不同宽度中间带的过渡
整体式路基的中间带的宽度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相同,当中间带宽度受地形条件及其他特殊情况限制需要变宽时,在宽度变化的地点,应设置过渡段,逐步过渡,避免突变。当中间带宽度在一般值与最小值之间变动,过渡段以设在回旋线范围内为宜,其长度应与回旋线长度相等;条件受限制时,过渡段的渐变率不应大于1/100;宽度大于规定或宽度大于4.50m的中间带过渡段以设在半径较大的平曲线路段为宜,如图5-9所示。
6.中央分隔带形式
中央分隔带的表面形式有凹型和凸型两种,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宜用凹型,一般植草皮;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3.0m时可采用凸型,可栽灌木或铺面封闭。
7.中央分隔带开口
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应按一定距离设置开口,使车辆在必要时可通过开口而到反方向车道行驶,以供维修、养护、应急抢险时使用。
1)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特大桥、服务区设施前后,以及整体式路基、分离式路基的分离(汇合)处,应设置中央分隔带开口。
2)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应视需要而定,最小间距应不小于2km。
图5-9 宽度大于4.5m的中间带变宽过渡
3)中央分隔带开口长度不宜大于40m;八车道高速公路开口长度可适当增长,但不应大于50m。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
4)中央分隔带开口应设置在通视良好的路段,若开口设于曲线路段,该圆曲线半径的超高值不宜大于3%。
5)中央分隔带开口端部的形状: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3.0m时可采用半圆形;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宜采用弹头形。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严禁车辆U形转弯(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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