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的设计速度是确定公路几何线形的基本要素,是用以设计各级公路受限制部分的主要依据。它是指在气象条件良好,车辆行驶只受公路本身条件影响时,具有中等驾驶技术的人员能够安全、顺适驾驶车辆的速度。因此它与车辆实际运行速度有密切关系。
根据国内外观测研究,当设计速度高时,运行速度低于设计速度;而当设计速度低时,运行速度高于设计速度。运行速度的引入,可以有效解决路线设计指标与实际行驶速度所要求的线形指标脱节的问题。因为运行速度考虑了道路上绝大多数驾驶员的交通心理需求,以车辆的实际运行速度作为线形设计依据,从而有效地保证了路线所有相关要素与设计速度的合理搭配,可以获得连续、一致的均衡设计。
1.公路设计速度的拟定
设计速度的最大值:根据汽车性能,并参考国内外的实际经验,从节约能源及驾驶员的感觉上出发,设计速度的最大值宜采用120km/h。
设计速度的最低值:考虑我国实际的地形条件、土地利用和投资的可能性,确定设计速度的最低值为20km/h。这比有些国家的规定值可能略低一些(国外规定的最小值有48km/h、40km/h、30km/h等),但我国认为20km/h还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各级公路设计速度的规定见表1-7。
表1-7 各级公路设计速度的规定
2.公路设计速度运用要求
1)各级公路设计速度应根据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并结合沿线线形、地质等状况,经论证确定。(www.daowen.com)
2)高速公路特殊困难的局部路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时,经论证后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交之间,与其相邻路段的设计速度不应大于80km/h。
3)一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且纵、横向干扰小时,设计速度宜采用100km/h或80km/h。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根据混合交通量、平面交叉间距等因素,设计速度宜采用60km/h或80km/h。
4)二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混合交通量较大、平面交叉间距较小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60km/h;二级公路位于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复杂的山区,经论证该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40km/h。
3.城市道路各级道路设计速度
城市道路虽然一般地势平坦,但是由于车辆多、类型杂、车速差异大、道路交叉点多等因素的影响,其平均速度较公路有较大的降低,《城规》规定的各级道路设计车速见表1-8。
表1-8 各级道路的设计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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