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历史名城及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规划与园林景观设计成果

历史名城及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规划与园林景观设计成果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苏联在1949年公布了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布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各级政府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③历史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

历史名城及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规划与园林景观设计成果

保护城市的历史环境建筑,对于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研究国家和民族的政治、社会、经济、思想、文化、艺术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历史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制定措施,保存和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地区、建筑群和建筑物(包括遗迹),甚至整座城镇,目前已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1964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提出的《威尼斯宪章》更在全世界范围内推进了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一)保护内容和范畴的确定

1.城市文化遗产

主要由下面几部分组成:

(1)历史建筑

包括:古建筑和在城市发展史、建筑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如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建筑艺术和技术最高成就的作品或某种建筑艺术风格的代表作;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历史上占有一定地位的作品;艺术价值较高、对丰富城市建筑面貌有积极意义的某些外来风格样式的作品;作为城市标志的建筑(或建筑群);代表城市地域特点或历史传统的民居建筑及和城市文化传统有关的街区;古典园林和其他反映城市历史形成格局和风貌的历史文化环境。

(2)革命遗址及历史纪念地

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或革命运动有关的建筑遗址、古战场、古炮台、革命领袖及历史名人的故居、陵墓、烈士陵园等。

(3)其他作为遗迹存在的各类历史文化遗存

如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墓葬、古窑址、石窑寺、摩崖石刻及造像、古桥梁、经幢碑刻等。

2.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保护区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应该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具体确定历史名城时,需要掌握几个基本原则:①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②城市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③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十分注意保护历史名城。意大利的威尼斯完全保持了历史上形成的风貌;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国按照独立战争前的样子,保护和恢复了威廉斯堡18世纪风光的古镇。日本在1971年发布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苏联在1949年公布了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布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我国分别于1982年和1986年由国务院分两批公布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共62个。同时,有关文件还指出,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个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各级政府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下述内容虽主要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但其中谈到的一些问题和保护文物古迹的具体方法和原则,对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也同样适用。

1.当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www.daowen.com)

①建设项目不当,影响城市的环境和布局,其结果是城市受到污染,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传统风貌受到损害。②城市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自然和人为的破坏。如具有重大价值的名胜古迹被一些单位长期占用,得不到应有的维修、保护;名山大川、古城、古墓、文物古迹受到摧残;自然面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等等。③历史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一些城市丰富的自然风景资源和文物古迹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开发,降低了旅游价值。④行政管理和投资体制方面的问题。许多名城,特别是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中小城镇,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保护和开发,缺乏必要的资金、材料和技术队伍,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缺少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制度。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原则和方法

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基本概念,反映了城市的特定性质,作为一种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当在城市规划中体现出来,并对整个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环境规划设计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地说,也包含有保护城市的优秀历史传统和合理布局的内容。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城市历史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性质和发展方向

今后的建设,既要考虑如何有利于逐步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又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存和发扬其固有的历史文化特点,力求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2)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名城特点

保护规划必须建立在对城市历史和现状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调查的内容包括从“横的”方面摸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在空间和地域上的分布;从“纵的”方面掌握城市发展不同历史阶段文物古迹的完整体系。其目的是摸清文物古迹的数量和分布,并对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做出评价,以便准确地把握城市特点,形成完整的规划构思。

(3)分级确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编制保护规划时,一般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确定保护项目的等级及其重点。对单独的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古城遗址、古墓葬区、山川水系等,按重要程度不同,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保护对象的环境条件、原始设计意图和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周围划出一到三级环境控制区,即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对确定为保护单位的历史遗存或建筑,应按原状保存,不能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使用上一般可作为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或参观场所。对于已经损坏而在历史上有重大价值的建筑物,原则上应维持原状或在有科学依据和充分的历史文献考证的条件下进行局部的修复。列入保护范围的历史街区,应尽量选在同重要的古建筑和纪念性建筑毗连的地方,以形成整片文物环境。保护范围内一般不得安排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对非法占用文物古迹、风景园林的部门,应限期迁出。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4)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主要包括:

①发展生产和保护名城的关系。对已在历史名城(包括著名的都城遗址上)建设的,严重破坏地下埋藏的文物遗迹、污染环境、外观上又不协调的工厂企业,应通过全面规划加以必要的引导和控制。严重的要采取转产、搬迁等措施;影响环境协调,但近期没有条件搬迁的,要严格控制其发展,并考虑远期搬迁的可能性。对新建工业项目应有严格的选择。对有可能污染环境和损害城市面貌的工业项目要严加控制,非建不可的也要尽可能安排到远离市区的特定地段。

②旧城改造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古城风貌的关系。历史名城的建设和发展应特别注意整个空间环境的协调。要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对要保护的古城应按其历史文化价值划定若干区段,采取不同的保护方针。有的应严格保留其外表面貌,仅内部允许改造;有的地段则应该允许建筑更新,但要对新建工程的高度、体量进行必要的控制,使建筑的形式、风格和古城环境协调。

③发展旅游事业和保护名城的关系。历史名城的规划和建设要为旅游事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建设新的旅游点、扩大旅游环境容量等。但一切旅游设施的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要严格避免在重要的风景名胜区或文物古迹保护区内大兴土木,建现代化的高层宾馆、饭店。特别要防止无科学根据地随意复原古建筑、破坏考古遗址和整个环境协调的做法。

④名城保护与其他各工作部门的关系。历史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建设,需要许多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特别是要协调好和计划部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设计、文物、园林等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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