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公共建筑规划布置-城市规划与园林景观设计

城市公共建筑规划布置-城市规划与园林景观设计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说的“城市中心”是指为全市服务的市级中心。②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使城市中心既在近期建设范围内位置适中,在远期发展范围内也能趋于合理。可根据各类公共建筑的功能要求和行业特点,采取成级结合、分块布置的方式。公共建筑应按人流集散量的大小、与交通联系的密切程度进行合理分布。

城市公共建筑规划布置-城市规划与园林景观设计

公共建筑城市管理及居民生活所必需的公用设施,是城市生活机体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一)城市公共建筑的分类

根据与居民生活的关系,城市公共建筑可分为和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和非直接相关的两大类。前者如粮店、幼儿园,以及五金、家具店等;后者如城市所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及非地方性的大专院校、电台等。

从使用性质上看,公共建筑可分为:①行政、经济管理类(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银行金融机构等);②通信、广播事业类(邮政电报、电话及电视广播等机构);③教育、科研类(各类学校、幼儿园、科研机构);④文化、娱乐类(剧院电影院、文化宫、博物馆青少年活动设施等);⑤体育、游憩类(体育馆、游泳馆、各类游憩设施);⑥医疗卫生类(各级医院、诊疗所、防疫站等);⑦商业服务类(各类商店、旅馆、浴室等);⑧其他类(消防站、人防设施、车库等)。

从服务范围和居民使用的频率看,可分为:①市级(如市党政机关,全市性的商场、剧场、宾馆等);②区级或居住区级(如电影院、照相馆等);③小区或街坊级(如小菜场、小学、商店等)。

(二)公共建筑的指标

公共建筑指标的确定是城市规划技术经济工作的内容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同时对城市建设经济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公共建筑指标是按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的需要来拟定的。其内容包括两部分:总体规划阶段用作城市用地计算依据的城市总的公共建筑用地指标和城市主要公共建筑的分项用地指标;详细规划阶段用作公共建筑项目布置、建筑单体设计、规划地区公共建筑总量计算以及建设管理依据的公共建筑分项用地指标和建筑指标。

1980年,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关于公共建筑规划控制指标的规定如下:

总体规划公共建筑用地定额,近期为6~8㎡/人,远期为9~13㎡/人。详细规划公共建筑定额中,居住区级每名居民占建筑面积0.61~0.73㎡,用地面积1.5~2.0㎡;居住小区级每名居民占建筑面积1.0~1.45㎡,用地面积3.5~5.0㎡。此外,有的公共建筑还包括设置数量的指标。

(三)公共建筑分布规划的要求

1.应具有合理的服务半径

服务半径是检验公共建筑分布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确定服务半径要考虑到居民使用方便的要求和设施自身经营管理的经济性。不同设施有不同的服务半径。即使同样的设施,随使用频率、服务对象、交通条件及人口密度不同,服务半径允许有一定的变动幅度。一些密度较低的地方,服务半径可以定得大一点;反之,就应小些。

2.要分级和配套设置

分级的档次,要根据城市规模和布局特点来考虑,要与城市生活居住用户的组织结构相适应。为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设施,可均匀分散布置;非日常使用的设施,可适当集中,规模和服务半径可大一些。内容要配套,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多种需要。

3.要与城市交通组织协调

公共建筑往往是人流、车流集散点,因而,应根据活动特点和城市交通、道路系统的规划,统一考虑安排。例如,幼儿园、小学应和居住区的步行道路系统相联系,避免车辆干扰;一些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公共建筑不宜过分集中,以避免拥挤造成交通堵塞。(www.daowen.com)

4.要考虑公共建筑本身的特点和对环境的要求

如医院要求有一个清洁安静的环境;露天剧场和球场既有自身发出的声响对环境的影响问题,又有防止外界噪声干扰表演和竞技的问题;学校、图书馆等单位一般不宜和剧场、游艺场布置在一起,以免互相干扰。

5.要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

公共建筑种类多、体量大、造型和立面丰富,又往往占据着城市人流最多、最重要的位置,因而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设计中应给予重点考虑。

(四)城市主要公共建筑的用地选择

所谓城市主要公共建筑,包括:①在城市中有着重要地位的建筑。如市及市级以上的党政机关大楼、大会堂等。②有重要纪念价值的建筑,如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等。③集中大量人流的建筑。如百货公司、火车站、展览馆、体育馆等。④建筑体量大、形象突出的建筑。如大型旅馆、剧场、电视塔等。

城市主要公共建筑的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的布局结构和道路系统,在形成城市建筑艺术空间面貌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公共建筑在用地选择上应从两方面考虑:①建筑本身的要求。如大型体育设施要求有足够的停车场地和环境地域,以便集散观众和车辆。②城市规划的要求。如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与组合应与交通组织平衡,其位置选择应从城市景观方面做统一考虑等。

(五)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的规划布置

城市公共活动中心是城市中供居民集中进行社会活动的地方,一般也是城市主要公共建筑集中的地区。城市中心的分级一般是按它的服务范围来确定的,一般有为全市服务的市中心,为城市各区服务的区中心,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服务的居住区中心或小区中心几种。一般说的“城市中心”是指为全市服务的市级中心。

市级中心的选址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由于地形等条件限制,所谓适中,并不一定指几何中心,要将距离条件和交通条件结合起来考虑。②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使城市中心既在近期建设范围内位置适中,在远期发展范围内也能趋于合理。③符合建设的经济要求。如充分考虑城市自然和现状条件,节约用地和投资,尽量利用旧城原有中心等。

城市单向发展且发展不大时,中心稍偏于发展方向一侧,使近、远期中心统一。

城市呈带状发展且发展较大时,在近期范围适中地段建近期公共活动中心,城市发展后再建远期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原中心作为副中心或区中心。

城市向双向或以同心圆形式发展时,近远期中心位置一致,但规划上要考虑留有余地、分期建设问题。

公共活动中心的布置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①广场式,即在广场四周布置大型公共建筑的形式。采用这一形式时,应避免城市车流穿越广场。②街坊式,即利用一个街坊成片集中布置公共建筑。可根据各类公共建筑的功能要求和行业特点,采取成级结合、分块布置的方式。③沿街式,即沿街布置公共建筑的方式。这是我国小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常见的一种形式,但容易造成人、车交通混杂现象。

公共活动中心既要有良好的交通条件,又要避免交通拥挤、人车干扰,故需进行交通组织。公共建筑应按人流集散量的大小、与交通联系的密切程度进行合理分布。大中城市中心区交通过于频繁、影响其功能使用时,可在中心区外建交通环路,以避免外来车辆穿越中心地区。在国外,为了分散市中心地区的交通压力,适应新区发展的需要,一些特大城市还采用了在新区建设新的副中心或辅助中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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