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居住用地是用于安排、布置城市各项生活设施的用地。在城市中,生活居住用地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环境,是城市用地的基本功能组成部分之一。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生活居住用地的规划任务是:正确选择整个城市生活居住用地,使它和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具有合理的关系;正确确定生活居住用地的组织结构,使生活居住用地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道路、绿地各组成部分形成有机的联系,并在用地规模上有合适的比例关系。
(一)城市生活居住用地的内容和构成
生活居住用地主要是为城市居民生活服务的。它应从功能上全面满足居民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活动的需要。生活居住用地内除住宅外,还应有为其服务的各种公共建筑设施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辅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医疗救护设施、商业仓库、食品加工厂等)。
城市生活居住用地的构成一般可归纳为五个部分:①居住用地。即居住小区或街坊内用于布置居住建筑、道路、绿化及家务院落的用地。②公共建筑用地。指各种为居民生活所需和城市行政、经济等公共设施的用地。③公共绿地。指居住小区和街坊以外的各种公共绿化用地。④道路广场用地。居住小区和街坊外用的城市各种道路和广场的用地。⑤其他用地。如小型工业或作坊、库房等用地。
(二)城市生活用地的分布
影响城市生活居住用地分布的主要因素有:①工业的性质、规模及其布置。城市工业采取的布置方式(集中式、分散式等)对生活居住用地的分布和组织往往有决定性的影响。②用地状况。主要指用地的自然条件,平原、丘陵和河网地区的生活居住用地分布显然各不相同。③交通运输条件。工业和居住区之间是否有便捷的联系,已成为确定用地相互关系的重要依据。④合理规模的要系。规模是否合理,主要从是否有利于城市经济建设与经营管理,是否有利于城市生活的合理组织和各项生活设施的配套而定。
生活居住用地的分布方式,基本上分集中与分散两种。从形态上来看,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团状
多数城镇属这种形态。随着外围工业的建设,生活居住区由内向外紧凑发展,依托旧城,并利用旧城设施基础。
2.组群状
常见于新建的工矿城市。由于工业布置分散,或是用地条件限制,形成几块生活居住用地。
3.星状(www.daowen.com)
多在矿区,随矿点、油井建村,因而形成居民村星罗棋布的局面。散列有居民村环绕着中心村,中心村又环绕着更高一级的居民点,形成分级组织的城市生活居住区。
4.子母状
即用卫星城的方式来控制大中城市规模、分散居民的布局形态。卫星城和母城之间,要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三)城市生活居住用地的组织与布置
不同规模、不同建设条件的城市,生活居住用地的组织结构方式也不同。大中城市由于人口及用地规模较大,生活居住用地的组织常采取多级结构方式,一般由若干个住宅组群或街坊群组成小区或邻里单位,再由若干个小区或邻里单位构成居住区,由多个居住区形成城市生活居住区。城市生活服务、供应设施及公共设施也相应分级配置,形成各级公共中心。小城市结构方式往往比较简单,生活居住用地仅由若干个小区或街坊组成。有的传统城镇没有明显的分级组织结构。日常生活服务设施不是布置在街坊或生活居住单元内,而是集中设置在主要街道上,与城市公共建筑一起构成综合性街道,形成居住用地“面”与公共生活“线”的结合。
在我国,一般以小区(人口规模约1万人)作为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基本构成单位,在小区范围内安排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设施。由若干小区或街坊组成居住区(人口一般3~5万人),配备高一级的生活设施,并按级相应设置行政管理机构。
生活居住用地的布置主要应考虑以下方面:①合理地选择生活居住用地,并根据规划布置的要求,对所选定用地的自然条件等进行分析,做到地尽其用。②妥善地组织生活居住区。要求布置集中紧凑,并按规模大小,考虑生活居住区的组织结构方式;按居民生活的不同要求,分级配置各级公共服务设施。③有效而经济地组织交通。特别要组织好各居住地区和工作地点、各级公共中心及对外交通站场之间的交通联系。④注意城市中心位置的选择。城市中心是城市中公共生活最活跃的地段。在具有多级结构的大中城市,各级公共中心的分布应该做到合理、均衡。⑤注意环境保护。除了应处理好生活居住区和城市其他功能区(特别是工业区)的相对关系,防止污染外,还要合理组织生活居住区的内部环境和绿化,解决因城市道路上频繁车辆带来的噪声、烟尘及安全问题、环境卫生问题等。⑥考虑在非常情况下居民的安全需要,如人防工程、防污、防洪、防震等。须从用地组织、地形地物的利用和处理、生活设施的分布标准上进行考虑。⑦注意利用原有的物质基础。在旧城改建扩建时,尽可能利用原有建筑、道路、管线、桥梁等,并对现有的布置格局通过分析加以合理的利用和改造。⑧创造良好的城市建筑艺术空间。要根据总的规划要求组织城市空间,通过建筑造型、绿化布置、小品设计及自然环境布局等手段,创造具有一定景观价值的生活环境。⑨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四)生活居住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
生活居住用地一般要占城市总用地的一半左右,其大小对城市的规模和城市的建设经济影响很大。生活居住用地各项指标的确定,还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制定切实的用地指标,将为建设用地的控制、规划方案的编制和规划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提供准绳和依据。
生活居住用地指标是居住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各个单项指标的总和,以每个居民所占有的用地面积来表示。我国现有城市生活居住用地的状况,一般在30~40㎡/人。为统一用地标准,国家曾多次颁布了城市生活居住用地的指标与定额。1980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对新建城市或旧城新建区的城市生活居住用地的指标又重新做了规定:生活居住用地近期按24~35㎡/人,远期按40~58㎡/人考虑。
居住用地指标是由居住面积定额、住宅平面系数、居住建筑密度、居住建筑层数比例等几项技术经济指标共同决定的,其关系如下式:
式中,居住面积定额是居住水平的基本标志,我国目前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还比较低,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将逐步提高,单位为㎡/人;居住建筑密度除受建筑层数影响外,还受住宅平面类型、建筑组合方式及不同地区不同的日照标准的影响,为百分数;平面系数亦为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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