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宗法制是政权与族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周天子巩固王权的工具。
正如孔子评价的,在西周王朝统治时期,“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正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王位的世袭制与宗法制度结合在一起,成为维系王室与四方诸侯的纽带;宗法制度又借助土地分封与礼乐征伐得以实践。四海之内,多是亲戚之邦,相互之间以礼为尊,上下分明,有效地维护了周王室在全国的统治秩序。
宗法制度是由原始社会晚期氏族内部的血缘组织关系进一步演变、发展的产物。“宗”字从“一”从“示”,其本义是指宗庙。所谓的宗法,其实也就是宗庙之法。
西周王朝分封诸侯和任命职官皆以亲亲尊尊为标准。所谓“亲亲尊尊”,就是周王室根据与天子血缘的远近而确定其身份贵贱尊卑和封国的大小。在家族基础上形成的宗法制也是周王朝进行统治的重要原则。
宗法制度下,周天子的王位只有嫡长子继承。承继王位的一支应算做大宗。周天子的诸子之中除去承继王位者,其他儿子称为别子或庶子,是为小宗。
周王的庶子被分封在诸侯国做国君,国君在诸侯国中为祖。国君位由嫡长子承继,国君的别子或庶子又立为诸侯国中的大夫。大夫之家又有大宗、小宗之区别。小宗的地位依次降低,最后成为仅有薄产或没有田产的“士”。周王室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一个以亲亲、尊尊贵贱为等级的庞大的贵族集团。(www.daowen.com)
西周的宗法制以家族为基础,以宗统为顺序而形成。宗法制度下,大宗为尊贵,小宗相对大宗为卑贱。小宗没有资格祭祖,只有大宗才有资格祭祖。《礼记·大传》云:“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郑玄注曰:“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别子,则是诸侯国的始封君,为诸侯国之祖,于周王室为小宗。
宗族是按家族的宗统为顺序排列的。宗族长是宗族的统治者,也是最尊贵者。嫡长子是继承先祖先君的宗子,所以嫡长子就是最尊贵的族长。西周王朝按亲亲尊尊的原则,以家族为基础而进行分封,分封的对象是各个宗族的宗族长。封国或封邑的土地和人民都属于宗族长,宗族的成员在宗族长的庇护下生活。宗族长如果弃官“则族无所庇”。因此宗子像宗族的城一样,城可以庇护其民,而民也要维护城。《诗·大雅·板》云:“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无俾城坏,无独斯畏。”宗子与族人的关系就像城与民一样,要相互支持维护。族人要拱卫宗子,宗子庇护族人。
周王室是天下的大宗,周王是周族的宗子。周王既是国家的国王,又是天下大宗的族长;同样,西周王朝分封的诸侯国君,亦是诸侯国大宗的族长。《诗·大雅·公刘》云:“食之饮之,君之宗之。”西周是融君统、宗统为一体的国家,故西周王朝又称为“宗周”。《诗·小雅·正月》云:“赫赫宗周,褒姒灭之。”西周王朝把政权与族权有机地结合起来。
周代的宗法制度保证了嫡长子的继承权和无比尊贵的地位,当然也保证了周天子无比尊贵的王位和权力。宗法制度与继统制度相辅相成,是巩固周代王权最有力的工具。在宗法制度下,周天子既是天下共主、高高在上的国王,又是天下的大宗的宗子,尊贵的宗族长。周天子的王权大大巩固和提高。
但是,随着周室的衰微,领地的不断缩小,便意味着收入减少。加上各地诸侯不来进贡,周王室的经济日见窘迫,这使它不得不向诸侯主动伸手乞求资助。可见于《春秋》《左传》,周室仅向鲁国伸手的记录就有:隐公三年:“武氏子来求赙(助丧之财货)”;隐公六年:“京师来告饥,公为之请籴于宋、卫、齐、郑”;桓公十五年:“天王使家父来求车”;文公九年:“毛伯来求金。”《左传》作者在做上述记录时,一再批评周室这种求取钱财的举动为“非礼也”。看来,周室因为贫困潦倒,连自己制定的周礼也顾不得维持了。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时代,实在是一去不复返了,同时也意味着宗法制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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