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这里的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其他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www.daowen.com)
(3)质量保证金预留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4)质量保证金使用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5)质量保证金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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