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说明
①定额包括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②建筑物檐高是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平屋顶是指屋面板底高度,斜屋面是指外墙外边线与斜屋面板底的交点)为准。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屋面天窗、构架、女儿墙等不计入檐高之内。
③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各自的檐高执行相应子目。
④同一建筑物有几个室外地坪标高或檐口标高时,应按纵向分割的原则分别确定檐高,室外地坪标高以同一室内地坪标高面相应的最低室外地坪标高为准。
2)脚手架工程
①措施项目章节脚手架是按钢管式脚手架编制的,施工中实际采用竹、木或其他脚手架时,不允许调整。
②综合脚手架和单项脚手架已综合考虑了斜道、上料平台、防护栏杆和水平安全网。
③措施项目章节定额未考虑地下室架料拆除后超过30 m 的人工水平转运,发生时按实计算。
④各项脚手架消耗量中未包括脚手架基础加固。基础加固是指脚手架立杆下端以下或脚手架底座以下的一切做法(如混凝土基础、垫层等),发生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⑤综合脚手架。
a.凡能够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均按综合脚手架定额项目计算脚手架摊销费。
b.综合脚手架已综合考虑了砌筑、浇筑、吊装、一般装饰等脚手架费用,除满堂基础和3.6 m以上的天棚吊顶、幕墙脚手架及单独二次设计的装饰工程按规定单独计算外,不再计算其他脚手架摊销费。
c.综合脚手架已包含外脚手架摊销费,其外脚手架按悬挑式脚手架、提升式脚手架综合考虑。外脚手架高度在20 m 以上,外立面按有关要求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落地式等双排脚手架进行全封闭的,另执行相应高度的双排脚手架子目,人工乘以系数0.3,材料乘以系数0.4。
d.多层建筑综合脚手架按层高3.6 m 以内进行编制,如层高超过3.6 m 时,该层综合脚手架按每增加1.0 m(不足1 m 按1 m 计算)增加系数10%计算。
e.执行综合脚手架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时,另执行单项脚手架子目:
·砌筑高度在1.2 m 以外的管沟墙及砖基础,按设计图示砌筑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执行里脚手架子目。
·建筑物内的混凝土贮水(油)池、设备基础等构筑物,按相应单项脚手架计算。
·建筑装饰造型及其他功能需要在屋面上施工现浇混凝土排架,按双排脚手架计算。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规定未计入建筑面积,但施工过程中需搭设脚手架的部位(连梁),应另执行单项脚手架项目。
⑥单项脚手架。
a.凡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确需搭设脚手架时,按单项脚手架项目计算脚手架摊销费。
b.单项脚手架按施工工艺分项工程编制,不同分项工程应分别计算单项脚手架。
c.悬空脚手架是通过特设的支承点用钢丝绳沿对墙面拉起,工作台在上面滑移施工,适用于悬挑宽度在1.2m 以上的有露出屋架的屋面板勾缝、油漆或喷浆等部位。
d.挑脚手架是指悬挑宽度在1.2 m 以内的采用悬挑形式搭设的脚手架。
e.满堂式钢管支撑架是指在纵横方向,由不小于三排立杆并与水平杆、水平剪刀撑、竖向剪刀撑、扣件等构成的,为钢结构安装或浇筑混凝土构件等搭设的承力支架。满堂式钢管支撑架定额子目只包括搭拆的费用,使用费根据设计(含规范)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f.满堂脚手架是指在纵横方向,由不小于三排立杆并与水平杆、水平剪刀撑、竖向剪刀撑、扣件等构成的操作脚手架。
g.水平防护架和垂直防护架均指在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马通道、人行通道、临街防护和施工与其他物体隔离的水平及垂直防护架。
h.安全过道是指在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马通行、行人通行的封闭通道,不含两侧封闭防护,发生时另行计算。
i.建筑物垂直封闭是在利用脚手架的基础上挂网的工序,不包含脚手架搭拆。
j.采用单排脚手架搭设时,按双排脚手架子目乘以系数0.7。
k.水平防护架子目中的脚手板是按单层编制的,实际按双层或多层铺设时按实铺层数增加脚手板耗料,支撑架料耗量增加20%,其他不变。
l.砌砖工程高度在1.35~3.6 m 以内者,执行里脚手架子目;高度在3.6 m 以上者执行双排脚手架子目。砌石工程(包括砌块)、混凝土挡墙高度超过1.2 m 时,执行双排脚手架子目。
m.建筑物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安全通道、垂直封闭子目是按8 个月施工期(自搭设之日起至拆除日期)编制的。超过8 个月施工期的工程,子目中的材料应乘以表6.42 所列系数,其他不变。
表6.42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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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双排脚手架高度超过110 m 时,高度每增加50 m,人工增加5%,材料、机械增加10%。
o.装饰工程脚手架按措施项目章节相应单项脚手架子目执行;采用高度50 m 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子目,人工、机械不变,材料乘以系数0.4;采用高度50 m 以下的双排脚手架子目,人工、机械不变,材料乘以系数0.6。
⑦其他脚手架。电梯井架每一电梯台数为一孔,即为一座。
3)垂直运输
①措施项目章节施工机械是按常规施工机械编制的,实际施工不同时不允许调整,特殊建筑经建设、监理单位及专家论证审批后允许调整。
②垂直运输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除定额已编制的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子目外,其他垂直运输机械的进出场费、安拆费用已包括在台班单价中。
③措施项目章节垂直运输子目不包含基础施工所需的垂直运输费用,基础施工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计算。
④定额中装饰工程垂直运输费是按人工结合机械(含施工电梯)综合编制的;主要材料利用已有的设备(不收取使用费)进行垂直运输的,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0.8、机械乘以系数0.4;主要材料全部通过人力进行垂直运输的,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3。
⑤定额多、高层垂直运输按层高3.6 m 以内进行编制,如层高超过3.6 m 时,该层垂直运输按每增加1.0 m(不足1 m 按1 m 计算)增加系数10%计算。
⑥檐高3.6 m 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
⑦单层建筑物按不同结构类型及檐高20 m 综合编制,多层、高层建筑物按不同檐高编制。
⑧地下室/半地下室垂直运输的规定如下:
a.地下室无地面建筑物(或无地面建筑物的部分),按地下室结构顶面至底板结构上表面高差(以下简称“地下室深度”)作为檐高。
b.地下室有地面建筑的部分,“地下室深度”大于其上的地面建筑檐高时,以“地下室深度”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檐高;“地下室深度”小于其上的地面建筑檐高时,按地面建筑相应檐高计算。
c.垂直运输机械布置于地下室底层时,檐高应以布置点的地下室底板顶标高至檐口的高度计算,执行相应檐高的垂直运输子目。
4)超高施工增加
①超高施工增加是指单层建筑物檐高大于20 m、多层建筑物大于6 层或檐高大于20 m的人工、机械降效、通信联络、高层加压水泵的台班费。
②单层建筑物檐高大于20 m 时,按综合脚手架面积计算超高施工降效费,执行相应檐高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2;多层建筑物大于6 层或檐高大于20 m 时,均应按超高部分的脚手架面积计算超高施工降效费,超过20 m 且超过部分高度不足所在层层高时,按一层计算。
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①固定式基础。
a.塔式起重机基础混凝土体积是按30 m3以内综合编制的,施工电梯基础混凝土体积是按8 m3以内综合编制的,实际基础混凝土体积超过规定值时,超过部分执行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中相应子目。
b.固定式基础包含基础土石方开挖,不包含余渣运输等工作内容,发生时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基础如需增设桩基础时,其桩基础项目另执行基础工程章节中相应子目。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的固定式基础,实际钢筋用量不同时,其超过定额消耗量部分执行现浇钢筋制作安装定额子目。
c.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是按固定式基础、带配重确定的,不带配重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另行计算。
d.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行走轨道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另行计算。
e.混凝土搅拌站的基础按基础工程章节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②特、大型机械安装及拆卸。
a.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是以塔高45 m 确定的,如塔高超过45 m,每增高10 m(不足10 m按10 m 计算),安拆项目增加20%。
b.塔式起重机安拆高度按建筑物塔机布置点地面至建筑物结构最高点加6 m 计算。
c.安拆台班中已包括机械安装完毕后的试运转台班。
③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
a.机械场外运输是按运距30 km 考虑的。
b.机械场外运输综合考虑了机械施工完毕后回程的台班。
c.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是以塔高45 m 确定的,如塔高超过45 m,每增高10 m,场外运输项目增加10%。
④本定额特大型机械缺项时,其安装、拆卸、场外运输费发生时按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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