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实现项目合同目标为目的,对项目合同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的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一般模式是项目发包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项目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以合同为准则,对项目设计人员的设计以及对承包人的工作、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
(1)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国家法律和经济合同法等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
(2)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3)工程建设其他合同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施工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
(4)经监理工程师审定颁发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与有关的工程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及经项目法人批准的重大合同(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等。
(5)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之间的信函,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指令、会议纪要等。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由于合同双方(业主与承包商)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合同管理的内容是不相同的。监理工程师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在双方合同关系和事件的处理上,他应担当公正的第三方,但在选择承包商、履行其技术服务进行合同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时应遵照业主的要求与委托。
(1)签约前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
1)搞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是工程项目成败的基础。这两个阶段的成果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工程质量和成本,特别是对投资控制的影响超过75%。
2)编制一个有利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文件)。业主是工程项目的买方,是工程项目的拥有者。因此,业主有权为工程项目的实施制定招标文件(含合同文件),从确保业主利益出发而编制合同条款,而且不容许承包商修改这些合同条款。业主往往委托监理工程师帮助其编制招标文件。
3)选择理想的承包商签订合同。业主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全面了解、审查承包商的资信、实力、经验,以及承包商为实施工程所提供的方案、方法、设施、人员等,认为是合格的、能够圆满完成项目实施的承包商才能参加投标。
(2)签约后合同管理的内容。签约后,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履行同一个合同,虽然各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不同,但从内容的划分上可以认为各方都有以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提供承包单位进场条件。落实合同规定的有关施工准备工作,包括道路、桥梁、供电、供水、通信、必要的房屋和设施、施工征地及现场场地规划等。
2)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并指定规范与标准。主要包括:
a.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图纸,同时根据工程实际的变化情况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和图纸。
b.按合同要求向承包单位指定所有材料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并负责解释。
c.向承包单位提供必要而准确的地质、水文气象等参考资料,以及测量首级三角控制网和水准点。
3)核查承包单位进场人员、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具体包括:
a.核查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施工资历和经验、管理能力等是否同投标文件一致。如有差异,可依有关证件和资料重新评定是否能令人满意地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胜任者,可要求承包单位更换。
b.核查施工设备种类、数量、规格、状况,以及设备能力等是否同投标文件一致。如有差异,可依据资料重新评定是否能顺利完成工程任务,否则可要求承包单位更换或增加数量。
c.核查进场的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否则将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更换或处理,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和永久设备不得使用到工程上去。
4)控制工程总进度,包括:
a.依照合同规定的工程控制性工期和工程总工期,审核承包单位呈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详细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b.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进展、工程资金、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情况,下达开工、停工和复工的指令;处理工程误期,并协调和合理分配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c.全面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承包单位参加的生产会议,监督和协调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如实际进度落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提出挽救措施,加快其施工速度;或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修改原进度计划(如超出合同规定的工期,应事先向项目法人报告,批准后才能下达)。
d.审核承包单位的月进度报告,包括工程形象、实物工程量、设备和材料用量、劳动力使用量等。
e.按合同规定各主要业务程序和时间限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5)审核承包单位施工技术措施,监督检查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包括:
a.审核承包单位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监督和检查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工艺详图和工艺试验报告,以核定是否达到合同工程目标、质量和安全、工期等标准。
b.审核和检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控制点、放样导线等。(www.daowen.com)
c.审批承包单位施工需要的各种临时性设施。
d.检查和鉴定承包单位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标准。
e.定期主持与各承包单位的例会,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的施工干扰。
f.针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解释或说明合同条款,包括经济、法律、商务、税收、劳务等方面的条款。
6)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移交,包括:
a.核实承包单位必须遵循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督促承包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b.审查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工序的质量自检报告。
c.对施工全过程和各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监督,并对原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承包单位试验室的各种试验程序与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出工程质量方面各种指令。
d.各种观测设备的采购、运输、保存、率定、安装、埋设、观测和维护等进行全面检查。其中观测设备的率定、安装、埋设和观测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共同进行。观测资料及时呈报给监理工程师,以便及时进行分析工作。
e.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组织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覆盖前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和保修责任终止前检验。
7)检查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包括:
a.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和监督施工作业安全、防汛、抗灾、消防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并应对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破坏、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b.审查承包单位呈报的安全和环保措施、有关操作规程及事故报告,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c.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指示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单位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d.核查承包单位设置的安全和环保机构是否完善,是否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加强对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材料、灭火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并监督安全和环保方面的监测,如高边坡、地下围岩、通风防尘等。
e.参加承包单位定期召开的安全会议。
8)控制工程投资和工程费用支付,包括:
a.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整个工程、单项工程和各合同投资控制性目标;编制各合同的年、季、月投资计划;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现金流量和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按工程进展情况和集资情况,以及国家提供资金的可能情况,不断地修改上述投资计划。依此进行经常性的分析,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总目标的实现。
b.全面审核承包单位的每期进度与支付申请,核定完成的工程数量、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核定项目单价选定和复价计划,核定工程预付款、材料(永久设备)预付款、保留金的支付和扣还;核定由于物价波动、法律和合同变更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核定和签署进度付款证书、完工付款证书、最终结清单和最终付款证书;并对支付价款相应的项目作出质量评定,合格时才签发付款凭证。
9)研究和处理工程合同的变更。无论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合同变更,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调查和研究,并经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协商,提出处理的建议,包括合同变更的项目范围、性质、数量、标准、计算方式、付款的方法和费率等。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超出授权范围时,监理工程师把处理建议呈报项目法人,经批准后与承包单位协商实施。
10)处理合同索赔。索赔既有承包单位向发包方(项目法人)索赔,也有发包方向承包单位索赔。但前者是主要的,也是经常发生的,其结果是工期和费用的改变。无论何种索赔,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索赔程序是:发生索赔事件后一定时间内承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意向书发出后一定时间内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费用或工期的计算依据,并应附上同期记录和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核查同期记录,审查索赔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协商作出决定,通知承包单位,抄送发包方。如合同双方对此决定无异议,按此实施。如有一方不同意此项目决定时,可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对评审意见仍有异议时,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定。
11)处理合同风险。处理合同风险的一般原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测或可预测但无法合理防范的风险由发包方承担。这类风险称发包方风险(国际上统称业主风险,其中包括业主的特殊风险)。工程建设过程中,上述性质的风险由发包方承担,这对合同双方均有利,承包单位可以专心致志地去完成工程建设。所以当发生风险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调查,并确定其风险性质。如果是发包方风险时,监理工程师调查此风险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提出修复的标准和费用,经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再作出决定,承包方实施。除发包方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均由承包单位承担,自行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标准对工程进行修复,费用自理。
12)处理合同违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既有承包方违约,也有发包方违约。
承包方违约主要是指没有执行合同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当发生违约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减少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承包方自理。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改正,则视为违约,监理工程师可暂停签发付款凭证,令其停工整顿。如承包方继续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发包方有权通知承包方解除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之后,派员进驻工地,重新组织他人进行工程施工。承包方除向发包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外,还应合理赔偿发包方损失的金额。
发包方违约是指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施工和建设条件、施工图纸、支付合同价款、停止履行本合同义务等。若发生停止付款和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时,承包商应及时向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的通知要求,而发包方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时,承包方有权降低施工速度或有权停止施工或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均由发包方承担。若因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所完成的全部价款,以及已发生的各种服务费、管理费和遣返费等,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利润等。
13)研究和处理合同争议。由于合同双方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对待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等问题,既有共同利益,也有不同的利害关系。因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争议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争议的提出是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等方面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评审组未作出决定之前,承包方仍应继续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认真施工。
争议的主诉方和被诉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组分别提交申诉报告和申辩报告。争议评审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一定时间内举行听证会,监理工程师代表应被邀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争议评审组作出评审意见。如合同双方接受评审意见时,则照此执行。如果任何一方不接受评审意见,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仲裁意向时,则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仲裁意向时,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意见将是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或协议,或者仲裁机构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双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协调各合同承包人的关系。
15)做好各种记录和信息管理工作,以及工程资料和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
16)编写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总结。
17)编写工程建设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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