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调的依据和原则
当前,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普遍存在着面广量大、错综复杂、协调难度大的特点。协调者应坚持原则,紧紧地把握协调依据,实事求是地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1)协调的依据:
1)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法令、法规、规范、标准。
2)国家计委、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项目建设所作的各种批文、批示。
4)投资各方达成的合资协议。
6)建设各方相互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和协议。
(2)协调的原则:
1)坚持国家利益和工程项目建设大局,以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为协调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2)实事求是,平等协商。
3)公正合理,兼顾合同双方的利益。
4)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融洽各方关系,有利于后续工程的进行。
2.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
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可采用如下方法:
(1)会议协调法。会议协调法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实践中常用的会议协调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业性监理会议等。
(2)交谈协调法。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有时可采用“交谈”这一方法。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电话交谈两种形式。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这种方法使用频率都是相当高的。(www.daowen.com)
(3)书面协调法。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时,或者需要精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就会用到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方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方面:
1)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4)访问协调法。访问协调法主要用于外部协调中,有走访和邀访两种形式。
(5)情况介绍法。情况介绍法通常是与其他协调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形式上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有书面的。介绍往往作为其他协调的引导,目的是使别人首先了解情况。
总之,组织协调是一种管理艺术和技巧,监理工程师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需要掌握领导科学、心理学、行为科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如激励、交际、表扬和批评的艺术、开会的艺术、谈话的艺术、谈判的技巧等。只有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
3.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都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有经济关系。监理机构协调参建各方关系时,主要依据合同,依据监理规范进行协调。监理规范对于协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都有具体的要求,对于协调的内容、方法、手段都有具体的规定,除了认真执行监理规范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协调。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关系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作往来频繁,对一些具体问题产生意见分歧是常有的事。双方除了共同履行好合同责任外,还应加强协作,施工单位要向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及时地提供项目管理规划、生产计划、技术措施、统计资料、工程事故报告等。建设单位除了抓紧资金的落实外,应按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质资料、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施工单位解决问题,排除障碍。对招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变化,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协调处理好各种矛盾。
(2)勘察设计单位的协调。主要是地基处理、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修改设计、工程概算、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上要密切配合。若发生质量事故,要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监理应及时报告业主,要求设计单位修改,以免造成损失;若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时,要主动向业主推荐,支持设计单位技术创新。
(3)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协调。要充分依靠供应合同,运用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搞好协作配合,还要充分发挥企业法人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4)协调好工程外部与工程建设的关系。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团体、服务单位、新闻媒体等,他们对工程建设起着一定的或决定性的控制、监督、支持、帮助作用。监理协调这方面问题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守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很多,监理首先要学法、懂法,还要守法、执法,用法指导建设,保护自己,解决监理过程中的问题。
2)遵守公共道德。工程建设具有露天性、社会性、长久性,很多方面都涉及公共利益。监理不仅要用公共道德约束自己,而且应当监督参建各方遵守公共道德,使矛盾在公共道德的标准下解决,争取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的关心和支持,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监理通过协调,使参建各方减少摩擦,消除对抗,树立整体思想和全局观念,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大家能够协同作战,创造出“天时、地利、人和”的良好环境,确保监理的总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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