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职责与权力一致。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以前,在明确监理职责的同时,应明确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力。
图3.15 工程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程序图
监理工程师履行其职责从事监理活动,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而为。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建设单位授予的权限相一致。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向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应以能保证其正常履行监理的职责为原则。
监理活动的客体是施工单位的活动。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之间并无经济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之所以能行使监理职权,完全依赖建设单位的授权。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外,还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所签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建设单位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建设单位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工程承包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活动。
图3.16 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图
(2)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合同中委托的监理任务。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实质是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承担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应向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和领导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的监理班子、主持制定监理规划、组织监理活动实施等。对监理活动的效果,对外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
因此,总监理工程师既是建设单位授权和监理单位授权的承受人,也是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
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求健全项目的监理组织,完善监理的运行制度,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www.daowen.com)
(3)贯彻“严格监理,立场公正,热情服务”的方针。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及处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应坚持严格按合同办事,遵循监理规定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应立场公正,秉公办事。
首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要严密、细致,积极主动地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搞好工程建设的建议;其次,要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严格管理,按规章制度办事,要维护利益双方的正当权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它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各自的行为也有差别,但在按合同的约定建成项目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项目,建设单位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施工单位也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共同利益是按合同约定建成项目,但同时它们又有各自追求狭隘经济利益的一面。由于建设单位不精通工程建设业务,才委托监理工程师来维护其正当利益。但是,不顾施工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一味向施工单位转嫁风险,也非明智之举。例如,一味压低标价,使施工单位得不到正常的工程利润,表面上看来,好像节约了投资,维护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但若造成工程难以继续进行,拖延工期,到头来反而给建设单位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图3.17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程序图
(4)重点做好事前控制。不论是投资控制、质量控制或进度控制,时间上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都是必需的,但是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事前控制上。为此,在制订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就要有超前的考虑和预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质量、进度的预控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技术措施以及把它们结合起来的综合措施。此外,这些措施尽可能地还应包括有两个以上的方案,从而做到“事前有预测,情况变了有对策”,以免被动,并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5)坚持以说服为主,权力强制为辅的工作方法。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容易受本身思想方法和利益的限制,与监理方的要求难免存在不一致。因此监理班子在行使监理职能时,应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如果事先晓之以理,往往会获得相互理解和认识一致的良好效果。即使在必须使用监理职权时,往往也需要伴之以说服的方法才能奏效。
(6)全面讲究经济效益,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讲究经济效益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衡量监理工作好坏的标志。经济效益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造价低,节省开支。
2)工期短,提前发挥效益。
3)质量好,保障使用功能,减少使用过程中的维护费和延长使用寿命。
因此,在监理活动中要严格控制好造价、工期和质量。
建设监理活动经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是建设监理绝非不顾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单纯为建设单位谋求狭隘的经济利益,甚至于损害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恰恰相反,监理工程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实际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建设单位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利益也才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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