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守法。守法是监理单位经营活动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对监理企业法人来说,守法就是依法经营,它的含义是:
1)监理单位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这里所说的业务范围,是指经建设监理资质管理部门审查并确认的经营业务范围。它包括三方面的内涵:首先,是指监理业务的性质,即可以监理什么专业的工程,如以建筑结构、建筑学专业为主的监理单位,只能监理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而不能监理高速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其次是监理业务的等级,即按照资质管理部门批准的监理资质等级来承接监理业务,如甲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接一等、二等、三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业务,而乙级监理单位一般只能承接二等和三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再者,监理单位除了从事监理工作以外,还可以根据监理单位的能力和申请,核定其开展某些技术咨询服务,如投资咨询、房地产评估、引进外资过程中的翻译等。核定的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可以列入其经营业务范围,核定经营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监理单位都不能承接,否则就视为违法经营。
2)监理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不得无故或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
4)监理单位离开原住所承接监理业务,要自觉遵守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监理法规和有关规定,并主动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www.daowen.com)
5)监理单位还应遵守国家关于企业法人的其他法律、法规。
(2)诚信。所谓“诚信”,就是忠诚老实、讲信用,这是考核监理单位企业信誉的核心内容。监理单位向社会提供的是技术服务,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服务方式,但最终它的服务质量会由建筑产品体现出来。所以监理单位应当运用自己的高智能,最大限度地把工程建设项目的三大目标控制好,满足建设单位的正当要求。那些没有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监理水平相适应的技术服务,或者有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力图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与自己监理水平不相适应的监理业务,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行为,都是不讲诚信的具体表现,都会给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自己的声誉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诚信是监理单位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
(3)公正。监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交易中,处在建筑商品的买卖双方之间,起着维系公平交易、调解矛盾和争议的作用。所以,“公正”就是指监理单位在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应该做到公平,该是哪一方的责任,就判定为哪一方的责任,不能因为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就偏袒建设单位。特别是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合同索赔等情况时,监理单位更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责任维护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4)科学。所谓“科学”,是指监理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首先制定出科学的计划,采取科学的方法,运用科学的手段,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高智能的服务。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结束后,还要进行科学的总结。在保证监理工作有科学的、准确的依据和凭证的同时,还要通过科学的总结,形成一套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监理实施细则。这样,监理单位才能为今后的经营活动提供更科学、更完善的服务,才能符合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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