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1.资质管理体制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3)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2.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的设立,应当按隶属关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

(1)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实行分级审批: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3)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每3年核定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原资质管理部门降级处理。

(3)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资质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4)监理单位的变更与终止。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应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1)分立或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资质等级证书。(www.daowen.com)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年检结论为合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6)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8)工程监理企业连续2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9)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10)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11)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12)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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