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单位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一定数量专门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而且专业基本配套,有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职称人员。
(3)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4)有监理单位章程。
(5)有主管单位的,要有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监理单位的批准文件。
(6)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中,有一定数量的人已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有一定数量的人取得了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合格证书。
2.设立监理单位应准备的材料
(1)需要准备的资料:
1)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报告。
2)(必要时)设立监理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主管部门对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监理单位的批准文件。
4)拟定的监理单位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名单。
5)监理单位章程(草案)。
6)已有的、拟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证件。
7)已有的、拟应用于监理工作的机械、设备一览表。
8)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9)建设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审查后出具的批准申请的书面意见,包括核准的业务范围。
10)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产证明。
(2)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报告的主送单位——受理申请报告的单位,一般是其上级主管单位。
2)设立监理单位的主要原因。
3)开展监理工作的可行性。
4)拟设立的监理单位的名称、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主要负责人以及业务范围、服务宗旨等。
5)申请批准的主要内容。
6)申请报告的附件(如章程等)。
7)报告单位名称等。
(3)监理单位章程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www.daowen.com)
1)申请设立监理单位的名称、性质和办公地点。
2)拟开展监理业务的范围,经营活动的宗旨、任务。
3)注册资金数额。
4)监理单位的组织原则和机构设置方案、主要人选名单。
5)监理单位的经营方针、议事规则。
6)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7)关于监理单位的解体、变更等事项的规定。
3.监理单位设立的审批程序
设立监理单位和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监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对于符合有关资质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核定其业务范围,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单位持“监理申请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设立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时,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同时还要审查它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起码条件。在此基础上核定其开展监理业务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出资质审查合格的书面材料。
没有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签署的资质审查合格的书面意见,监理单位不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受理它的登记注册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监理单位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的监理单位进行审查时,主要是按照企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理。经审查合格者,进行登记注册并发给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是对法人成立的确认,没有获准登记注册的不得以申请登记注册的法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3)核准登记注册的监理单位应当在银行开设账户,并接受国家财税部门监督。
4.中外合营(合作或合资)监理单位的成立
(1)应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材料:
1)比照我国监理单位设立申请申报的10项材料。
2)中外合营(合作或合资)单位间的合同。
3)外方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
4)外方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5)承担监理业务的资历及其业绩。
(2)申报、审批程序:
1)中方应首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连同外方的所有材料一起报送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资质审查。
3)持资质审查部门批准的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到有关审批机构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合作或合资)监理单位。
4)持设立中外合营(合作或合资)监理单位批准书及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5)持资质审查批准书、设立批准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监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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