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际惯例的施工监理手段,我国的施工监理通常采用以下手段进行施工监理。
(1)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在承建单位施工期间,用全部或大部分时间在施工现场对承建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跟踪监理,发现问题便可及时指令承建单位予以纠正,以减少质量缺陷的发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测量。监理工程师利用测量手段,在工程开工前核查工程的定位放线;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工程的轴线和高程;在工程完工验收时测量各部位的几何尺寸、高度等。
(3)试验。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或材料的质量评价,必须通过试验取得数据后进行。不允许采用经验、目测或感觉进行评价。
(4)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如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申请的项目不能开工,这就强化了承建单位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付款证书,承建单位就得不到工程款,这就保证了监理工程师的核心地位。
(5)指令性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指令性文件,对任何事项发出书面指示,并监督承建单位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www.daowen.com)
(6)工地会议。是监理工程师与承建单位讨论施工中各种问题的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建设单位或有关人员参加。在会上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具有书面函件与书面指示的作用。因此,监理工程师可通过工地会议方式发出有关指示。
(7)专家会议。对于复杂的技术问题,监理工程师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研究讨论。根据专家意见和合同条件,再由监理工程师作出结论。这样可减少监理工程师处理复杂技术问题的片面性。
(8)计算机辅助管理。监理工程师利用计算机,对计量支付、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合同条件进行辅助管理。
(9)停止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在支付方面的权利。承建单位的任何工程行为达不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标准的,监理工程师都应有权拒绝支付承建单位的工程款项,以约束承建单位认真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各项任务。
(10)会见承建单位。当承建单位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违反合同条件进行工程活动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邀见承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出承建单位在工程上存在的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挽救问题的途径。如仍不听劝告,监理工程师可进一步采取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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