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是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法》全文分8章共计85条,是以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为重点形成的。
1.建筑立法的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是建筑活动永恒的主题,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只要有建筑活动的存在,就有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建筑法》以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为主线,作出了一些重要规定:
1)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准则。
2)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管理。
3)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4)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是国家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建筑活动的管理水平、效果、效益,直接影响到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效果和效益,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建筑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以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1)建筑工程许可的法律规定。《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的条件。《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终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发包单位发包行为的规范
《建筑法》第17条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发包活动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权力的限制
《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5.禁止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6.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工程转包。《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建筑工程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7.建筑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人员的权力与义务:
1)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www.daowen.com)
(2)建筑工程监理合同:
1)监理合同的概念。监理合同是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工程监理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构成。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27日联合发布了新的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个部分组成。“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都有48条,是监理合同的必备条款;“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3)监理企业的责任:
1)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制度
(1)建筑工程质量的概念。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条款。《建筑法》第52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53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降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规定。
2)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规定。
3)关于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的规定。
4)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5)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6)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
7)施工企业质量责任。
8)施工企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规定。
9)关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和工程竣工时的工程质量要求。
10)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11)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
12)关于工程质量实行群众监督的规定。
(4)《建筑法》对下列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未经法定许可,擅自施工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4)将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
5)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6)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转让监理业务的;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施工的。
8)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9)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设计单位不按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1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
12)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3)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1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15)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5)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包括: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环境措施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规定;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的规定;劳动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义务以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建筑施工企业为有关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规定;房屋拆除的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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