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企业。只有工程监理单位才能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非监理单位进行的监督活动不能够称为工程建设监理,如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为“自行管理”;建设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如质量监督站)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则属于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是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只有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委托与授权,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委托的范围内,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科学监督与管理。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是监理委托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文件。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1)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包括《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www.daowen.com)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活动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应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咨询合同、勘测合同、设计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
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哪些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监理,视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来决定。全过程监理应当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决策阶段监理主要是咨询合同;设计阶段监理主要是设计合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是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
4.工程建设监理的对象
工程建设项目是工程建设的对象,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法人,是管理主体,有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承包商和监理企业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承建单位是工程项目实施的主体,通称承包商,从事工程项目的直接建造活动;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或称发包与承包的合同关系,承建单位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直至竣工,并修补缺陷。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直接为工程项目提供管理服务,是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行为主体。显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都是以工程建设项目作为行为载体及活动对象的。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和有关文件,工程建设监理的对象则主要为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主要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工程建设监理的对象主要是承建单位,即与勘察设计、施工建造、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形成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但他们之间无任何合同,而是在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下来。一项工程的实施,是由各自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三方共同完成的,正确处理三方的关系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三个建设活动实体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建设工程监理与各方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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