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时润
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漫长岁月里,凡从事司法检验工作的人,无不随身携带着一部线装书,检验尸伤遇有疑难,就打开来向它求教;审案定刑,上驳下复,也以它为指南,就是国家法律也不及它的权威。外国人看了很奇怪,研读之后,大为赞赏,便把它翻译成朝、日、法、英、荷、德等数种文版流传各国,至今还继续在研究它。这是一部什么奇书呢?原来就是《洗冤录》。
说到《洗冤录》,得先说一说我国的法医学及其历史。现代法医学是比医学、法学后起的一门科学,是应用自然科学知识,研究、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内容包括勘验观场、检验活体或尸体、证物和毒物,以鉴定创伤和死亡的原因,搜索犯罪的依据,为侦查、审判案件提供资料和证据。这门科学的定型化还是近两百年来的事,传来我国也不过数十年的历史。但在这以前的很长时间里,我国司法工作中实际上早就存在并应用着有自己独特风格的法医学了。远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西欧社会还处于蒙昧时期,我国就已应用检验的方法了。由于唐朝以前的法律没有传下来,现在只能从有关文献中见到只鳞片爪的记载。如《礼记·月令》篇就有“是月也……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的记载。汉人蔡邕解释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这里所称的瞻、察、视、审,就是后世的检验方法;伤、创、折、断,则指损伤的程度。《礼记》是汉人对有关周朝事情的记载,说明在距今三千年左右,我们的祖先对创伤的性质和轻重程度已能作比较周密的观察和鉴定了。近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记载着《贼死》、《经死》、《穴盗》等案例,其中对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的情况记述得相当详细,并对“自缢”与“他杀”能够准确地鉴别。朝后一点,《前汉书·薛宣传》也载有“疻痏”这一检验术语。应劭注释说:“以杖手殴击人,剥其皮肤,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律谓疻痏。”这也说明在西汉的时候就已有检验的方法与法律、法令并行,并且已经注意到皮肤组织的病理变化了。三国时代(公元3世纪)的吴普(传说是华佗的学生)、张举曾分别运用医学知识和动物实验鉴定的方法来帮助审理案件。到了唐朝,当时的法律、法令对检验的规章制度就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大约在距今1000多年以前,各地方衙门就设有专门担任检验工作的吏役,名叫仵作、行人。这种专业吏役虽一向被封建统治阶级视为“贱役”,但正是他们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我国后来的法医学著述打下了基础。公元936—942年,五代后晋时和凝、和父子合撰的《疑狱集》中,所记载的都是平反冤狱、揭露奸凶之类的事,可以说是我国最早涉及检验工作的一部书。以后有宋代赵同著《疑狱集》,王皞著《续疑狱集》,元绛著《谳狱集》、无名氏著《内恕录》、《慎刑说》、《未信篇》、《结案式》(都未传下来),郑克著《折狱龟鉴》,桂万荣著《棠阴比事》,这些都是当时的治狱之书,虽然记述了历史上许多审断疑难案件的故事和检验事项,但毕竟局限于个别检验项目上,还未具备法医学的规模。南宋时,浙西提刑郑兴裔鉴于当时检验制度松弛,承检官怕苦怕脏,敷衍塞责等弊病,始创了《检验格目》。江西提刑徐似道通过朝廷把湖南、广西当时刊用的《检验正背人形图》随同《检验格目》发给检验官司使用,以堵塞漏洞。后来我国沿用的检验断书中的尸图、尸格虽历经增改,但直到解放前伪司法部颁行的验断书和所附尸图还是和这种传统格式差不多,可见宋代在检验工作和著述方面都是大有建树的。
宋代虽然朝政闇弱,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极其尖锐复杂,但是宋太祖统一全国后,结束了五代纷争的混乱局面,采取了一些与民休养生息的措施,使社会经济不断复苏,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被誉为中古三大发明的活字版、火药、指南针,就是在我国宋代发明的。由于活字印刷术的发明,有利于医药书籍的广泛传播和民间医学水平的提高。医药学知识在司法检验及劳动人民同死伤疾病的斗争中的广泛应用,与日俱增地积累了丰富经验,官府对司法检验的要求和手续也日趋严格和完备,一部足以囊括既有成就,用以指导检验工作的法医专著已经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宋慈的《洗冤集录》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这是把我国古代法律学和医学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最早最系统的司法检验专书,也是世界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1186—1249年),字惠父,福建建阳童游里人,进士出身,曾四次担任南宋省一级的司法官——提刑。他在二十余年以司法工作为主的仕宦生活中,凡决狱理刑,始终“以民命为重”,采取“审之又审”的严肃态度,深入查访,听讼清明,决事刚果,雪冤禁暴,不畏权势,因此赢得了好名声。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他特别重视检验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他六十二岁任湖南提刑期间,即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广泛搜集历代有关司法检验的著作,认真吸收总结民间的实践经验,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加上自己多年实际工作的心得体会,综合整理,编纂成《洗冤集录》一书,刊行于湖南任所。此书一出,即不胫而走,后世司法检验官吏、幕僚莫不作为案头必备之书,检验尸伤、认定案情、论罪科刑均以它为指南,成为我国司法检验的权威著作,而广泛持久地流传了将近七百年。欧洲却到16世纪才开始有法医学的论著。宋慈的《洗冤集录》不仅比他们要早三百多年成书,而且内容也较丰富,在病理、解剖、药理、伤科、骨科、检验等方面已有比较突出的成就。(www.daowen.com)
《洗冤集录》问世后,由于它给疑难案件的检验提供了方便和比较准确的方法,因而引起了司法人员的极大兴趣,研究、增补、考证和仿效《洗冤集录》的著作如雨后春笋。先后有赵逸斋订《平冤录》,元朝海盐县令王与作《无冤录》,清朝人吴鼒(音才)又把这三书合辑在一起,称为《宋元检验三录》。还有明朝万历年间王肯堂著《洗冤录笺释》,清初曾慎斋著《洗冤录汇编》,陈氏作《洗冤集说》,王明德著《洗冤录补》。清康熙年间,统治者鉴于《洗冤集录》对检验工作的巨大影响,就指定律例馆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汇集有关解释和论证《洗冤集录》的著作和其他司法检验书籍二十余种,加以编辑校正,汇订为《校正洗冤录》四卷,颁行于世,俗称馆本《洗冤录》。篇幅比宋慈原著大为增加,条理更为清晰,但主要内容并没有超出宋慈原著的范围。嘉庆年间王又槐搜集了一些实践过的验案,附在馆本《洗冤录》之后,名为《洗冤录集证》。其后,李观澜、瞿木夫、阮其新多次进行增删修订,并将汪歙的《洗冤录补遗》、国拙斋的《洗冤录备考》、姚德豫的《洗冤录解》和《检验杂说》、《检验杂说歌诀》、《宝鉴篇》、《石香秘录》等汇辑一起,称为《补注洗冤录集证》。至此,馆本《洗冤录》遂增衍为五卷,这是流传的最广最完整的本子。此外,以《洗冤录》为书名,后面缀着《详义》、《义证》、《辨正》、《续辑》、《集注》、《校正》、《附著》、《全纂》、《补注》等等增补阐释之作,名称和版本之多,不胜枚举。于此亦可见《洗冤集录》对后世司法检验工作影响之大了。
《洗冤集录》虽然成书于七百多年以前,但已经具备现代医学的轮廓和基本内容。从它论述的范围和内容来看,也具备了现代法医学的初步知识,达到一定的科学水平。书中有关各种尸伤的检验、鉴别部分,不仅总结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的还描述得惟妙惟肖,见解卓越。如辨认刀痕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是自杀还是他杀;辨认是自缢、勒死还是死后被伪装成自缢、勒死;对溺死尸体,辨认是生前入水,还是被打杀后投入水;对烧死尸体,辨认是被火烧死,还是死后火焚,都是从死者受伤时,其肌肉和血液,全身与局部,是否还有生理机能来判断的。这与法医学上辨认生前或死后伤所依据的“生活反应”原理是完全符合的。又如对尸斑、尸变、溺死、自缢、杀伤、自刑等特征的描述也都很详细,经过七百多年实践的证明,这些认识方法是非常正确的,与现代法医学理论也相吻合,有些至今仍在被运用。再如以看血荫来辨别骨质的生前死后伤方面,也总结了许多办法;并且还不自觉地运用现代科学上的光学原理,用明油雨伞罩骨,迎着阳光隔伞验看骨伤,这就是最原始的紫外线照射检查法。用糟、醋、葱、椒、盐、白梅等拥罨洗敷尸体,也与现代法医学上用酸来沉淀和保护伤口的道理一致,是符合科学原理的。至于滴骨辨亲法,虽不十分科学,但却开创了现代亲权鉴定血清检验法的先声。书中搜集急救自缢、溺水、中毒、中暑、杀伤、冻死等各种单方,仍有继续研究的价值。如救缢死方用的人工呼吸法,仍然是今日救治自缢、溺水、触电垂危者的主要方法。此外,作者还用了大量篇幅,强调司法检验官员必须认真负责,十分审慎,亲临现场,躬身视检,严格遵守检验制度,进行多方面的调查研究,绝不可敷衍塞责。这些也是今天司法检验工作者同样应该注意和遵循的。在当时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还不发达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个封建官吏的宋慈,能这样身体力行,并作出这样精辟的论述是十分可贵的。它不仅使我们看到祖国文化科学的发展源远流长,而且为我们研究祖国的医药学和法医学留下了极其宝贵的文化遗产。
当然,《洗冤集录》中所论述的各种尸伤检验方法多已为现代的法医检验方法所代替,况且,七百多年前写成的书,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也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如有些论点不切合实际,对某些现象的观察不够严密、缺乏科学根据等。这些自然不能以今天的科学水平来要求它了,但无可置疑,这本誉满中外的古典法医专著,仍有不少有重要价值的东西有待我们进一步去研究和发掘。如尸体体表和骨骸的观察仍然是在技术条件受限制的情况下简便易行的检验方法:骨荫研究、亲权鉴定法和抢救生命的救死方也是中外医学界、法医学界仍在继续研究的课题。八百年的历史长河中,炎黄子孙以诞生宋慈这样的卓越人物、《洗冤集录》这样的伟大著作感到自豪。我们应该正确地接受前人的经验,批判地汲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在学术繁荣、百花盛开的今天,努力加强现代法医技术的研究和制度建设,把先贤先哲首倡的事业发扬光大,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可是这本书的文字相当艰涩难懂,致使许多司法工作者、法医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对我国历史上这一部法医名著不便于阅读和研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把它译成白话文,并录原文,供对照参考。同时为帮助读者正确地接受前人的经验,批判地汲取前人的研究成果,还逐章作了概括性的评介;某些难懂的名词术语,还加了注解。
在选择刊本的时候,为了不失原书的内容和面貌,我们采用了法律出版社1985年重印的元刊本原著进行译注。法律出版社则是根据清嘉庆十二年(1807年)孙星衍依元刊本校刊、顾广圻复校本标点重印的,这是现在所能见到的最早原著版本。其中个别错字、标点符号,我们对照各种刊本作了校正,异体字、古体字也都改成了规范汉字。
《建阳文史资料》第6辑,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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