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积案清理200多桩,为冤假错案正名

积案清理200多桩,为冤假错案正名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他注意解决民间长期存在的问题,首先解决多年未决的积案,订出切实可行的法则和规约,每一案件都限期清理。他不到一年,便清理了200多桩冤案和错案,从而为许多无辜受害的人洗雪,对犯罪的人也作了不同程度的处理。从宋氏《洗冤集录》中所指出各种检验方法而断定冤案、假案,是值得参考的。明确肇事者的法律责任。为血液中毒现象。的记载,对溺死者尸检是有意义。

积案清理200多桩,为冤假错案正名

1239年(宋嘉熙三年),宋慈首任广东“提点刑狱”官。他到任后,体察民情,审理案件,认真负责,每一案件都进行调查研究。他注意解决民间长期存在的问题,首先解决多年未决的积案,订出切实可行的法则和规约,每一案件都限期清理。他不到一年,便清理了200多桩冤案和错案,从而为许多无辜受害的人洗雪,对犯罪的人也作了不同程度的处理。这样,宋慈的声望大著,得到广大群众的赞誉。

从宋氏《洗冤集录》中所指出各种检验方法而断定冤案、假案,是值得参考的。

如“辨伤真伪”所举:

1.“生前殴打而死者,伤痕有紫赤血晕。若死后有将青竹篾火烧烙成伤痕,诈称打死者,其痕焦黑色,浅平不硬。有将榉树皮罨成痕者,其痕肉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按亦不坚硬,又有用火罐拔成假伤,形似拳手,但周围一圈焦赤,内肉黄色,虽浮高亦不坚硬。”

按:“若死后以榉皮遏者,便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按之并不坚硬。盖死后血脉不行,故榉不能施其效也。”(见《洗冤录义证》的《详义》)

2.殴斗受伤,虽未致命,但事后死亡而诉官求断者,该书有“诸保辜者”的规定:“手足限十日,他场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及汤火伤三十日,折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明确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按:现代医学的治疗,可提前治愈,而且不应死亡和折损肢体的,都有获得治愈的机会,至于是否因斗殴受伤致死,也可由科学诊断和尸体解剖说明之。

3.区别伤斑和尸斑:“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内臂上、两腿后、两曲肘、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他故致身死。”

按:发现血液循环停止而凝成“尸斑”;观察“尸僵”的程度,以分析、研究死亡的时间和致死原因。

4.“凡伤以阴(病壳)晕为主,阴(病壳)之为形,要皆自近而远,由深渐浅,自浓及淡,而将尽之处又皆如云霞,如雨脚,如晴云之若有若无,可望而不可即,鲜、润、淡,要皆自然之气所致,故其色活,此为检伤纲领,如红自红、紫自紫、呆板积于一处,阴脚全无则伪造也。”

按:《洗冤录》续辑尸骨假伤无余晕,系用靛花、胡莲子涂擦而成。(见《洗冤录义证》的《详义》)

5.“检验时将新白布或绵纸投放所用酒醋内,试看若有弊,则纸布变色,不变即无弊。”

按《洗冤录义证》所说:“仵作人等受嘱,多以茜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以甘草水解之则见。”

6.被杀案件,发现死者手握刀柄不紧,伤口又是进刀时轻,出刀时重。他就依靠老百姓和下属的协助,反复调查,结果弄清是谋杀案情,因凶手贿赂仵作,勘成自杀的冤案。故《自刑》条有“生前以刀自割身死,则两手紧握”及“起手重,收手轻”等记载。

如“检骨”所举:(www.daowen.com)

1.“年久尸骨所有伤痕为风雨剥蚀,或因蒸检多次,久而霉暗,伤隐骨中,亦惟置之日中,将黄油伞罩定,则骨上伤痕朗然。”

按:“开检年久尸骨,须先看内有无铜簪、铜钮扣之类。盖铜器青绿着骨,年久洗刮不去,绝似重伤,不可误认。”又说:“用黄油伞罩验骨伤,此检骨第一妙法。近来更有以受伤之骨置铜镜旁,仍用黄油伞罩定,只视镜中骨影,其受伤痕损,愈觉显然。”(见《洗冤录义证》的《详义》)

2.“煮骨不得见锡,见锡则骨内黯”。

按:“煮骨若用新铁锅及麻黄煮,久其骨变成黄黯,或青黑色,如服毒一般。”(见《洗冤录义证》的《详义》)

如“滴血”所举:

1.“父母骸骨在他处,子女欲相认,令以身上刺出血滴骨上,亲生者则血入骨,非则否。(同有合血之法,两人各刺血滴一水内,如系子母父子夫妻,其血即合一,否则不相属。)骨经盐水洗过,虽实为父子滴血亦不能入,此作奸之法,不可不预防。”

2,“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其共为一,否则不凝也。但生血见盐醋则不凝者,故有以盐醋先擦器皿,作奸蒙混。凡验滴血时,先将所用之器当面洗净,或于店铺持取新器,则其奸自破。”

按:“①骨经日久,须将刷白,用炭火微烘,再刺血滴上,其沁入,有红晕方有。②滴血误在破损骨缝中,即非亲人,亦易渗入,不可不慎。③活人滴血,将两人手指并为一处用横刺,两人之血齐入水中,按其能合与否,便知真伪。”(见《洗冤录义证》的《详义》)

如“中毒”所举:

该书《中毒篇》记载:“凡可以致人于死,不单独是砒、鸩这一类剧毒的东西,即使人参、附子,服了太多,也可以引起出血,皮肤裂开而死。”又对于服毒症状的描写:“由于服毒而死,口和眼常开,面呈紫黯色或青色,现紫黑色。手足指(趾)甲青黯色,口、眼、耳、鼻都会出血……”为血液中毒现象。还有属于胃肠型中毒的,如“未死以前,先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色,直肠突出肛门之外”。至于检验服毒的方法,如“用银钗,经过皂角水揩洗,探入死人的口腔,以纸密封,稍久取出,即呈现青黑色(或硫化银),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变。如没有中毒,颜色呈鲜白的”。

如“溺水”所举:

鉴别溺水或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该书有“生前落水,则鼻急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的记载,对溺死者尸检是有意义。

以上所举,可见宋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够总结出具有科学价值法医检验的专集是了不起的。如检验血缘关系的滴血法,这是直系亲属的鉴定,比之欧美各国为早。还有验骨法、检骨法等,都是值得研究。从这些内容的论述中,处处显示出他对于审案是十分重视客观的根据及其准确性,特别注意真伪的鉴别。并且有许多问题的论述,是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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