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转变职能顶层设计与协调完善

政府转变职能顶层设计与协调完善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政府必须在两个方面切实转变职能,着力推动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

政府转变职能顶层设计与协调完善

作为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政策的主要制定者、推动者、管理者和高等教育资源的提供者,政府在协调转型分流价值取向冲突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应以推进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为契机,坚决杜绝以往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不同程度的“越位”、“缺位”或“错位”现象,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深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制定或完善各项制度,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努力实现高等教育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突破,为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扫清障碍,使政府与社会、企业、新建本科院校四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协调和平衡。同时,在推进转型分流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也要协调处理好双方的关系,始终坚守底线思维,有效管控改革风险,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让转型分流的制度红利全面、充分释放,从而保证实现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确保相关各方在原则和大局问题上不出现方向性失误。

1.中央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转型分流的制度环境

(1)健全法律制度,消除影响转型分流的隐性壁垒。

中央政府必须在两个方面切实转变职能,着力推动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

一方面,中央政府应推动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破除影响转型分流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制约因素,并逐步形成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监督有力的应用型教育法律体系,推动应用型教育有序、规范发展。虽然国家已于1996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这部法律过于抽象,也缺乏实施细则,而且对职业教育,尤其是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法律地位等诸多影响转型分流的关键法律问题未能予以明确,因此,中央政府应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应用型教育法律体系。

具体来说,第一,应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应用型本科教育与学术型本科教育的等值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并建立、健全配套的单项法和地方法,从而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总法,以应用型本科教育促进法、应用型本科教育保障法、应用型本科教育投入法、企业应用型本科教育培训法等若干单项法为主体,以大量的应用型本科教育行政规章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等为辅助的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层次完整、协调统一的应用型本科教育法律体系,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律基础。第二,中央政府应推动立法部门尽快制定并颁布实施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及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法律,以推动并引导新建本科院校与产业界、社会形成良好的协作关系,促进和规范高校与产业界的合作行为,调动新建本科院校和产业界合作参与技术转移的积极性。第三,中央政府还应推动建立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应用型教育实施监督系统,以保证应用型教育法律体系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应用型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应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确认并确保新建本科院校能够真正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并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应用型高校治理体系,推动实现应用型高校的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应当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具化和分化应用型高校应当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切实保障应用型高校的独立法人实体地位。第二,从法律上改变目前政府事实上集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三重角色于一身的局面,坚持管、办、评分离,构建合法、合理、清晰、可操作化的,相互平衡、相互制约的新型政府与高校关系,使应用型高校能够真正独立自主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第三,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细化相关条款,明确区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权限,以防止地方政府以统筹协调的名义截流中央政府下放给应用型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第四,中央政府也应推动立法部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应用型高校与社会、行业企业的关系,从法律上保证社会、行业企业与应用型高校的平等协作关系,引导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应用型教育运行机制。第五,中央政府也应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引导应用型高校建立、健全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社会、行业企业参与的科学、完善、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激发应用型高校的办学活力,并确保在政府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应用型高校能够将办学自主权使用好,不偏离正确的办学方向。

(2)加强政策设计,推动重点难点领域的综合改革。

中央政府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全面、系统总结近年来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失误教训,将这些有益的成功经验充分运用到转型分流的政策体系设计中,并在政策设计中充分吸取以往的失误教训,推动转型分流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尤其应着力推动影响转型分流的瓶颈等重点、难点领域的综合改革,着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型教育新经验,以期通过推动新建本科院校的应用型转型分流,实现高等教育领域深水区改革的新突破,充分释放制度红利,不断增强并彰显转型分流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来说,在做好应用型教育的全局性统筹规划的同时,中央政府应在这些重点、难点领域着力推动综合改革:着力推动应用型高校的科学设置和合理布局,以及在应用型高校的分类管理等方面探索实行新的管理模式;着力推动应用型中职、高职、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多渠道、多形式衔接融通,推动不同层次应用型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互联互通;着力推动应用型教育的考试制度改革,尝试开展并及时总结适合中国应用型教育的自主招生制度;着力推动制定公平合理、监管并举的应用型高校拨款制度;着力推动建立适应应用型高校办学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规范的学校内外部治理结构,引导应用型高校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市场手段等多重方式,着力引导应用型高校调整、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推动应用型教育更加对接社会需求、更加符合应用型高校的办学定位;联合教育、人事、财政等政府部门,着力推动应用型高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改革,引导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素质优良,能够较好适应应用型教育发展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最后,中央政府应重新推动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高校分类标准体系,并据此改革当前大一统的评估指标体系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分类科学、合理的应用型教育评估评价和督导制度,并充分发挥评估评价和督导制度的导向作用,引导应用型高校实现自主办学、特色办学。

(3)发挥市场作用,吸引各方保障应用型教育质量。

中央政府在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等制度环境这支“看得见的手”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这支“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引导社会、行业企业等多种力量参与应用型教育,共同保障应用型教育质量,协力构建形成“政府—社会—企业—高校”多方协同、良性互动的应用型教育办学模式和质量保障模式。在推动完善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中央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出台合理的税收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以打消产业界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应用型教育,积极主动合作办学的思想顾虑,吸引产业界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应用型教育,可以与应用型高校合作兴办某一专业或二级学院,也可以合作组建应用型教育集团,还可以独立兴办民办性质的应用型高校。

同时,中央政府应综合使用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促进新建本科院校的科研成果应用转化,保证科研成果及时应用于行业企业或直接转化为市场急需的产品、服务等,或者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为应用型高校和行业企业牵线搭桥,推动应用型高校与行业企业共建基础创新研发机构或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孵化器、技术转让中心等,引导应用型高校积极服务社会,实现科研成果的应用转化并顺利转移给产业界,助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此外,中央政府应通过市场购买或者公开招投标等形式,促进应用型教育评估、拨款和信息咨询等多种类型、多种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权威性作用,赋予他们真正参与应用型教育管理和质量保障的权力,引导他们独立、公开、透明地履行应用型教育质量评估职能,积极充当政府和应用型高校之间的“缓冲器”,既保证应用型高校的办学较好地体现国家意志,又能维护应用型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和保障应用型高校的教育质量,真正实现应用型教育“管、办、评”的分离与联动。

2.地方政府:完善省级统筹与区域联动机制,促进产教融合与协同育人

各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地方政府,应立足转变职能,聚焦地方政府应该管理,且必须管理好的省级战略规划与统筹协调、教育经费投入、督导与评估、促进区域协同与联动等主要的几件大事,在推进转型分流政策中实施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力求全面实现转型分流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www.daowen.com)

(1)优化省级规划与统筹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转型分流。

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地方政府应在认真学习、领会三部委推出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转型分流政策的总体规划部署,充分发挥省级统筹权,构建或优化基于战略规划的地方应用型教育统筹机制。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着手做好省级“应用型高等教育学科发展规划”、“应用型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发展规划”、“应用型高等教育体系建设规划”等省级统筹机制的基础性工程的编制工作,并紧密结合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省级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有关安排,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行业产业人才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对推进应用型高等教育过程中需要重点破解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科学预测,并根据分析和预测结果提出未来一段时期优化地方应用型高等教育的规模、层次结构和空间布局的总体目标及其实施路径,在此基础上明确未来一段时间地方应用型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模和学科专业结构,力求实现未来一段时间区域内应用型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规模、层次、类型和学科专业结构等方面能够大致与国家、区域人才需求相匹配。在做好省级战略规划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应优化省级统筹机制,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转型分流的总体精神和省级政府的统筹责任,科学制订省级转型分流实施方案,并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充分尊重新建本科院校的转型分流意愿,按照试点一批、带动一片的总体要求,公开、公平地确定一批具备一定转型分流条件,且有较强转型分流意愿的新建本科院校参与转型分流试点,率先探索应用型本科办学模式。在推进试点院校贯彻落实转型分流工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应根据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和扩大试点高校在考试招生、教师聘任聘用、职称评审、办学经费自主支出等方面的自主决定权,并加快推进试点院校自主设置适应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的新专业等配套的改革举措;真正加大对试点院校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支持,尤其在扩大试点专业自主招生名额、增加“双师双能型”教师事业编制、加大对应用型教师的培养培训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试点院校与境内外同类院校合作办学。在真正落实并不断加大对试点院校或试点专业的倾斜性经费支持等方面,地方政府应切实贯彻落实统筹责任,履行管理、协调职能,积极、稳妥地按照本地区转型分流实施方案推进转型分流工作,全面实现地方转型分流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2)创新教育投入与监管机制,引导高校加强内涵建设。

在应用型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改革方面,地方政府应坚持充分放权,监管结合,具体来说,应从应用型教育成本核算改革、经费投入机制改革、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经费监管机制改革等四个相续的方面推进应用型教育经费投入改革。

在应用型教育成本核算改革方面,应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根据不同类型院校、不同专业的办学实际,建立科学的生均培养成本核算机制,并以此决定对新建本科院校的教育经费财政拨款总额。同时,地方政府也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基础、经费来源等多重因素,制定合理的应用型教育培养成本分担办法,以保证既促进应用型高等教育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又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在应用型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改革方面,应调整以往以专项经费为主,经常性经费为辅的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地方政府对新建本科院校经常性经费拨款的比例,使经常性经费与专项经费的比例大致保持在5∶5,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将此比例调整为6∶4或者7∶3,从而保证新建本科院校能够根据自身办学实际和内涵发展需要自主支配办学经费。

在应用型教育经费预算管理改革方面,地方政府应率先在试点院校推行综合预算管理改革,逐步扩大新建本科院校的经费支配权限,尤其鼓励具备改革条件的试点院校在本校二级学院或教学体系内实行相对独立的综合预算管理,引导新建本科院校将管理中心逐步下移,并在不断探索中总结综合预算管理改革经验,逐步扩大改革试点。

在应用型教育经费监管机制改革方面,地方政府应尝试建立教育经费审计制度,由地方政府派出专业审计人员,每年对区域内所有公办新建本科院校进行一次全面的教育经费审计检查,最后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全面公开,同时,合理使用审计结果,将新建本科院校的教育经费使用状况、管理状况以及监督评估机制的完善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教育经费拨款的重要依据,以引导新建本科院校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保证每一分钱都使用合理,尤其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向内涵建设重点倾斜。

在改革应用型教育经费投入与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对于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新建本科院校,省级地方政府应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如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且市级地方政府能够给予区域内新建本科院校持续、充足的教育经费支持,则可维持当前的管理模式不变,同时,省级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大对这类新建本科院校的经费支持力度;如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市级地方政府并无意愿和财力支持区域内新建本科院校的办学,省级政府则应从保证质量公平的政策视角出发,担负起统筹本区域高等教育的责任,适时调整为“以省为主”的管理模式,以保证这类新建本科院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健全多元化督导评估机制,引导高校发展特色。

地方政府应在对应用型高校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应用型教育督导与评估机制,并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结果的导向性作用,保证新建本科院校加强应用型教育的内涵建设,从而完成转型分流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省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应用型高校实际,从综合性应用型高校、多科性应用型高校和行业特色性应用型高校,以及应用研究型高校、应用技术型高校两个分类维度,将区域内的应用型高校分为交叉的六种类型,并根据这六种类型制定相应的教育经费投入标准与评价机制,新建本科院校应根据这一分类标准合理定位,发展自身特色。在对应用型高校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省级地方政府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高校,对省域内的新建本科院校实施多元化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在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评价主体作用,把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作为应用型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并重点对新建本科院校的应用型教育整体办学水平、应用型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投入产出绩效等方面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估。健全多元化应用型教育督导与评估机制,地方政府应首先注意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督导评估机制:要对现行的教育督导机制进行改革,增强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扩大教育督导机构的权限,并保证其切实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教育行政执法职能。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代表、行业企业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共同参与的应用型教育督导机制,并积极探索实行第三方教育评估机制。在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应用型教育督导与评估机制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结果的导向性作用,实现应用型教育督导和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评价和监督。

(4)构建区域联动与协同机制,助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区域内新建本科院校与产业界、科技资源的统筹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推动区域内新建本科院校与其他类型高校、产业界、科技界等建立合作关系或战略联盟关系,从而构建区域联动与协同创新、合作育人机制。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地方政府应积极牵线搭桥,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等多种途径,促使新建本科院校更好地与当地创新要素资源紧密对接,与区域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产业聚集区紧密对接,与区域内的中小型企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知识应用、技术创新需求对接。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牵头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或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或载体,实现区域内教育设施、科研设备、产业设备、体育设施、卫生医疗设施等基础设施、设备的共建共享,实现区域内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以及新建本科院校与区域经济社会联动发展的多赢格局。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通过市场手段、行政协调等方式,鼓励行业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与新建本科院校共同举办应用型本科教育,或者合作组建二级学院或教育集团,推动新建本科院校与行业企业多方面、多层次、多类型合作,形成区域内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全面合作的良好发展局面。地方政府还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积极、主动地为区域内新建本科院校牵线搭桥,争取行业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经费、项目和办学资源在新建本科院校内聚集和发酵,助推新建本科院校顺利向应用型转型分流,实现特色发展、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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