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转型分流的价值取向冲突机制及研究成果

转型分流的价值取向冲突机制及研究成果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中充满了价值取向冲突,从“质量公平”的核心指导思想出发,解决和化解这些价值冲突的最佳方式也是价值协调,具体而言,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价值取向冲突的协调机制主要有如下几种。

转型分流的价值取向冲突机制及研究成果

在一个价值取向多元、利益分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存在价值冲突或矛盾,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冲突和矛盾,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矛盾的能力。同样,和谐社会绝对不是一个没有价值冲突和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价值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29]。解决和化解价值冲突的最佳方式是价值协调也即利益协调,价值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机制。事实上,价值协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协调机制也多种多样:有的协调机制强调灵活性,有的则强调强制性;有的仅仅是双方之间的价值协调,有的则涉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协调。

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中充满了价值取向冲突,从“质量公平”的核心指导思想出发,解决和化解这些价值冲突的最佳方式也是价值协调,具体而言,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价值取向冲突的协调机制主要有如下几种。

1.平等合作机制

平等合作是个体或群体之间基于实现某种共同利益、达成某种共同目标而采取的一种联合行动。合作有同质合作与异质合作,前者是一种目标和任务均相同的共同合作,追求的是总量的增加,而后者指的是目标相同,但承担的任务不同的合作。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平等合作能够实现。需要合作各方的相互信任和目标基本一致、利益基本对等,并要求合作各方均具备合作得以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只有这些合作要件均具备,平等合作才能顺利进行,合作的目标才可能达成。

平等合作是协调价值冲突的重要机制之一,相较于竞争而言,平等合作并不排斥合作各方内部的公平竞争,而是将公平竞争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平等合作着眼于从整体上整合各方的力量,既实现了合作各方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又能够确保合作各方均能获得各自的利益和实现各方均认可的共同目标,从而实现合作各方价值冲突的化解和整体关系的协调[30]

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涉及政府、社会、行业企业、高校等众多利益相关者,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既由于价值取向不同而存在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程度的价值冲突,也存在平等合作的基础和条件。这是因为,政府、社会、行业企业和新建本科院校之间均存在一定的互信关系,也都拥有其他利益主体所不具备又迫切希望拥有的相对优势资源(政府拥有政策资源和教育经费等相对优势资源,社会拥有舆论资源或专业技术资源等相对优势资源,行业企业拥有市场资源和资金、物质资源等相对优势资源,高校拥有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等相对优势资源,等等),同时也都在转型分流中存在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因此,政府、社会、行业企业和新建本科院校通过某种双方或多方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平等合作,能够搭建一个协商的平台,提供一种相互交流的合作机制,使合作各方的交流能够拓展,资源能够实现共享或者互补,从而在转型分流中形成一个开放的、互动的利益整体,并能够将整体利益协调与单方的自我协调结合起来,通过双方或多方的交流、协商,使得多元化的价值取向能够形成一定的价值取向共识,多元化的利益博弈也能够在价值共识中变得有序和可控。

通过平等合作机制协调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中的价值取向冲突充分体现了“质量公平”思想的理论内核:平等合作机制协调价值冲突要求各利益主体既强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强调平等对待即尊重对方或群体的利益,这就必须克服狭隘的利己主义,想方设法争取对方对其价值取向和核心利益的认同和尊重,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灵活地调整自我利益或价值结构,实现自我价值、自我利益与他者价值、他者利益以及集体价值、集体利益的尊重和和谐共存。同时,平等合作的协调机制保证了转型分流目标的达成和充分满足各方发展的需要,因此,它起到了一种凝结政府、社会、行业企业、高校的独特作用,发挥着整合、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协调的积极作用,是协调转型分流价值冲突不可或缺的方式。

2.协商谈判机制

协商谈判是价值协调中最为常见的机制之一,这里的协商谈判既指广义上的正式谈判以及一切非正式的商量、协商、磋商等行为,也指狭义上的相互冲突的双方或多方通过沟通,基于对对方价值态度的理解和尊重,以利益妥协的方式寻求双方或多方共同认可的价值目标,从而化解价值冲突的行为。协商谈判的参与方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可以在双方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多方之间进行,不管怎样,协商谈判的目的都是谋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同时通过协商谈判全面了解对方的利益诉求,并在相互妥协中找到双方均能接受的共同利益和价值目标,因此,协商谈判本质上是一种在沟通中谋求实现自我利益的方式,自我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存在是协商谈判得以进行的前提。同时,协商谈判也是一种利益协调的过程,协商谈判过程中,参与各方无论是在亮明自身的利益诉求过程中,还是激烈交锋过程中,或者在利益妥协过程中和找到各方能够接受的共同价值目标过程中,无不充满着利益协调,这种协调既有自身利益和目标的调整,也有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利益权衡、取舍等价值协调行为。

协商谈判过程中,参与各方并不需要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因此是一种相对操作简便而又经济的价值协调方式,相对其他价值协调方式而言,协商谈判具有多方面的优点:对于个体而言,通过协商谈判可以全面地了解对方的价值诉求,从而能够增进理解,化解矛盾或避免不必要的价值冲突,最终找到一致的价值目标,达成合作关系;对群体而言,通过协商谈判可以争取对方或多方的合作,获取对方或多方的优势资源,从而实现资源互补,这就能够降低参与方的运营成本,提高参与方的运作效益,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对社会而言,通过协商谈判能够有效化解价值矛盾或价值冲突,增进社会的沟通和相互理解,从而避免了高强度的对抗或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也可以采用协商谈判机制协调化解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价值取向冲突。由于利益主体均在转型分流中持有各自利益诉求,同时,冲突各方也存在共同的利益,因此,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商谈判是完全可能的,这种协商谈判可以是高校与政府之间,或者高校与社会组织,或与行业企业之间的行为,也可以是政府、高校、行业企业等多方之间的行为。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基于其特殊职能和资源优势,政府完全可以在其中发挥桥梁作用,引导各方通过调整自身的价值定位而达到价值共识的目的;新建本科院校也应该积极主动与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加强协调沟通,并通过谈判方式寻求双方的合作机会,拓展自身的办学资源和办学空间;行业企业也可以主动与新建本科院校或政府协商谈判,寻求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项目,实现互利双赢。因此,在协调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价值取向冲突过程中,有关各方应该较多地采用协商谈判机制协调双方或多方的价值诉求,通过协商谈判和利益妥协,实现政校企合作办学,产学研用一体化。

3.立法规范机制

立法规范机制也是价值协调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这里的立法规范既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程序制定或完善法律以强制性规范一定的行为,也指某一组织或某些组织以制度、规范的形式来约束和管理群体行为的方式。因此,这里的立法规范方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普遍性的意义。立法规范具有多重功能,其中一个功能即提供正向激励,诱导人们相互合作。价值取向冲突的产生是由于个人理性或集体理性产生不一致时所导致的后果,而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个体或组织的行为,就可以改变个体或组织的价值诉求或利益结构,使个体或组织的价值诉求或利益结构朝着法律期待的方向发展,意即个体效率和社会效率保持一致,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31]。立法规范还可以通过改变个体或组织的偏好,使得个体或组织不选择不利于合作的行为,而主动选择有利于合作的行为。因此,立法规范既可以通过法律的执行来保护弱势个体或组织的利益,也可以避免强势个体或组织为达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滥用权力,从而损害他者利益的行为,既可以通过威慑或惩罚引导个体或组织改变利益倾向,也可以引导个体或组织主动选择通过合作来规避不良后果,因此,立法规范本质上是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调整和维护个体或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个体或组织之间的利益合作和关系协调。(www.daowen.com)

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存在很多由于法律规范欠缺而带来的合作障碍问题,例如,新建本科院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政府权力边界限定问题,行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保障问题,政府、社会组织、行业企业和高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界定问题,等等,现行的法律或制度、规范等均未能很好地明确和限定,这是导致利益主体之间产生价值取向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协调转型分流过程中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冲突,就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府、社会、行业企业、高校等在转型分流中的角色、权利和义务,协调和保障各利益主体在转型分流中的基本利益和核心利益,并促成有关各方积极参与新建本科院校的应用型转型分流,促进政校企深度合作和产学研用一体化,以达到通过立法规范引导各利益主体的合作行为和关系协调,并在合作中实现各利益主体互利双赢、协同发展的目的。

4.行政协调机制

行政协调也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用的一种价值协调机制,它是指在行政运作过程中依照一定的规章制度,通过讨论、协商、调整的方式推行国家政务,体现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32]。行政协调是依法、依规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它的目的主要是统筹协调各方力量,贯彻执行行政组织的方针、政策,追求行政组织的整体和谐。与强调强制执行的指挥协调相比,行政协调还有协商、讨论的成分,更为偏重协调,以统筹协调各方的利益和目标,形成利益共同,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以为实现共同利益和目标协同努力。行政协调可以分为对内协调和对外协调,对内协调主要是优化、整合组织内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使之发挥整体效率,从而达到整体的平衡和协调;对外协调则包括横向协调和纵向协调,主要是协调、统筹组织外部的各种利益关系,使之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率和效益,达到整体和谐的状态和预期的组织目标。

行政协调既是一种价值协调手段,也是一个利益调整和关系优化的过程,要使行政协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协调部门必须根据预定目标和相关部门或组织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关系,运用系统思维精心设计协调方案、统筹把握全局,并对组织内外相关部门或组织的权责利关系以及协调的目标、原则和方法进行统一规范。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景,对组织内外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以及权力配置等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优化,并在行政协调过程中,随时根据环境的变化,对组织目标和原则、方法等进行灵活、及时的调整,以使行政协调按照既定目标发展,以保证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也满足相关各方的核心利益。

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过程中,政府和高校均可通过行政协调机制协调转型分流中的价值取向冲突:政府应根据国家的转型分流政策,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统筹协调内外关系和资源,确保转型分流总体目标的实现。在行政协调过程中,中央政府、省级地方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应协调好各自利益目标和共同目标,并整合各级政府力量,使之发挥整体效率,实现政府内部的平衡和协调,同时,各级政府应统筹协调、调整优化好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高校之间的横向利益关系和环境,保证各利益主体朝着共同认可的转型分流目标协调努力,从而保证国家转型分流政策的贯彻、执行。新建本科院校在转型分流过程中也应运用行政协调方式协调学校内部管理者与教师、学生,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民主权力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运用行政手段协调学校内部的利益关系过程中,新建本科院校既要注意发扬民主精神,充分听取管理人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建议,尊重并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也强调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调整、优化学校内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和权力配置关系,以确保转型分流任务的完成和转型分流目标的实现。

5.利益诱导机制

所谓利益诱导,是指一种通过利益输送来换取个体或组织对某一政策或活动的支持的价值协调手段。“按照人的本性,每个人总是以最大的热情追求自己的私利;凡是他认为对维护与增进自己的利益所必需的法律,他都看作最公正的;凡是他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加强自己地位的情况下,他才会去支持别人的利益。”[33]事实上,这不仅仅是人的本性,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的本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每一个利益主体或礼仪组织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因此,利益交换必须是相关利益主体或组织之间的一种自愿行为,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或组织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禁止个体或组织的某些行为,或通过政策输送某些利益以间接诱导个体或组织从事有些活动,而不能从微观上直接强制要求个体或组织支持某一政策或从事某一活动。换言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都倾向于在既有约束条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只要选择支持这项政策或活动在成本既定条件下能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福利,或者在收益既定时能使其成本最小,利益主体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支持这项政策或活动。可见,利益诱导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价值协调行为,其是否发挥作用取决于利益主体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对政策或行为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因此,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改变这种对比关系,从而改变利益主体对政策或行为的思想倾向和价值选择,使之偏向于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或活动预期发展的方向。

利益诱导机制的价值协调主要包括提供物质、精神奖励或带有奖励性的优惠政策和提供技术、信息两种方式。奖励是个体或组织通过基于利益主体一定的物质、精神鼓励或带有奖励性的优惠政策,引导利益主体从事有助于双方或多方共同支持和实现某项政策或活动的目标的行为。提供信息、技术的利益诱导方式可以给利益主体以有益的提示,利益主体利用这些信息和技术可以节省自行收集所需的时间和精力,从而节约自己的运营成本,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增加选择机会,规避一些潜在的风险。

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过程中,政府和高校也可以运用利益诱导机制协调与社会组织、行业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价值取向冲突。例如,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经费支持以及带有奖励性质的配套政策诱导新建本科院校积极参与转型分流,也可以通过提供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诱导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积极参与合作办学。新建本科院校可以通过提供多样性、特色化的发展机会等方式诱导教师、学生积极支持转型分流政策,也可以通过提供信息、技术扶持等方式诱导政府机构、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支持转型分流,积极参与合作办学,实现政校企用一体化等。

6.舆论引导机制

舆论就是社会公众对某一事物或行为的评价和意见,美国学者罗斯这样定义舆论:“社会评价是公众对某个行为善恶与否,卑鄙还是高尚的判断;社会情绪是公众的崇敬与憎恶、尊重或嘲笑的情感,这种情感通过如何看待某个行为表现出来;社会行为由一些规范构成,它不仅仅是单纯的公众意见和情绪的表达,而且也是社会用以影响人们的东西。任何或所有这类意志都归属于一个词,即舆论。”[34]由此可见,社会舆论可以起到一种其他价值协调方式所不具备的独特的调节、组织和引导社会公众或组织的思想、行为和目标选择的作用,它对个体或组织的思想、行为实践和价值目标选择有着重要的、潜移默化的或者直接的影响。舆论具有渗透性强、可预防性和作用范围广等特点和快捷、经济、灵活等优点,它的这些特点和优点使得其在价值协调过程中发挥着其他协调方式所无法取代的独特作用。然而,舆论协调方式也有其显而易见的缺点:感性色彩较浓即含有较多个人的主观判断,暂时性即舆论很难维持较长时间,不精确性即缺乏可靠的证据,等等,这些缺点直接影响了舆论在价值协调中的重要性和可靠性[35]。因此,只有对社会舆论进行正确的选择和引导,使之朝着期望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全面、合理地发挥舆论在调节、组织和引导社会公众或组织的思想、行为和价值目标选择中的作用。

在新建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型分流过程中,政府、高校等应合理、充分利用舆论引导机制协调价值取向冲突。政府应全面、准确地分析和把握社会舆论,通过报纸、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和舆论手段,引导社会公众(包括新建本科院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等)从国内高等教育形式和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入手,全面、准确地了解、理解并接受应用型教育,进而改变传统的教育价值观念和价值目标选择,并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支持和投身到应用型教育活动中,共同致力于举办高质量的应用型教育。新建本科院校应把握舆情,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的舆论宣传,让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及其家长全面、准确地理解应用型教育,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引导他们坚定从事应用型教育的信心,形成转型分流的合力,共同实现转型分流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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