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校自主权受限与保守理念导致发展不足

高校自主权受限与保守理念导致发展不足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保障、落实并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也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课题。目前,高校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受到较多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一些公共课的设置上。最后,高校不能完全自主选编教材和实施教学活动。根据《高教法》,新建本科院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活动,然而,这一权力在实施过程中事实上受到颇多限制。

在引导新建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型分流过程中,新建本科院校既是转型分流的对象和责任主体,也是转型分流的决策主体。在转型分流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过程中,新建本科院校与其他利益主体——校外的政府、社会、行业企业和校内的专业教师、学生都出现了不同内容、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价值取向冲突,导致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最关键的原因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办学自主权未完全落实,导致高校不能自主地选择发展道路

办学自主权是高校作为独立法人所应有的权利,也是高校作为一个学术性自治组织的最基本诉求。依法保障、落实并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也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课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我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也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同时拥有下表3-1的7项具体办学自主权:

表3-1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拥有的7项办学自主权一览表

从我国的现实看,尽管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法律上已经被确认,但由于自主权的来源不是自然形成,而是政府的逐步让渡[25],因此,扩大和落实办学自主权其实是高校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从目前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情况看,其总体趋势是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高校放权,但相对而言部属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得较好,而地方高校落实得较差[26]。在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中,本来,是否参与转型分流、何时参与转型分流、如何转型分流,这些都该由新建本科院校自主决定,但由于办学自主权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不仅导致新建本科院校不能自主决定转型分流决策,直接与政府在转型分流问题上产生价值取向冲突,而且影响新建本科院校的自主发展与和谐发展,这主要体现在:

(1)高校不能自主决定转型分流。而转型分流决策决定新建本科院校未来一个时期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事关重大。作为转型分流的决策主体之一,新建本科院校必须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转型分流,这就要求新建本科院校必须立足现实国情、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和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以及教育传统、国民观念等客观因素和学校相关利益主体的综合素质、个性特征、发展潜力等主观因素,结合学校做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扬民主精神,吸收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全面、系统、审慎的论证,分析转型分流的利弊得失,最终自主地做出转型分流决策。然而,尽管教育部在各种场合均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推进转型分流,但很多地方出于自身政治、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实行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推进方式,同时,一些地方地市级政府在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决策问题上,也采取或明或暗地施加一定的行政压力的方式,诱导或强迫新建本科院校按照地方政府的发展需要做出决策,导致一些新建本科院校不能根据学校自身的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决策是否参与转型分流试点,有些新建本科院校最终的转型分流决策甚至完全违背了学校自身的意愿,或者放弃当初学校花大力气制定且实施了较长一段时间的发展规划。

(2)高校不能自主招生和依法施教。虽然《高教法》明确赋予新建本科院校依法招生权和施教权,但实际上,新建本科院校不能完全自主地行使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首先,高校不能完全自主决定招生计划。目前,高校的招生方案不能自主制定,而必须首先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总招生规模确定各专业的招生比例,同时,招生方案必须经过地方高等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对外公布、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这种做法尽管有利于避免一些高校盲目扩大招生规模,但也导致一些社会需求较高、办学基础较好,确实有必要扩大招生规模的高校难以实现规模化发展和体现规模效应,从而影响了学校的办学效益和限制了学校的继续发展。其次,高校不能完全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目前,高校设置新学科、新专业必须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批,尤其是对一些目录外专业把关较严格,一般必须经过省级专业设置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才予以批准,而专业设置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各学科领域,因而大部分并不熟悉该申报专业领域的发展现状,很多时候只能凭直觉决定支持或否决这一新专业,导致一些新专业难以“合法化”,错失发展良机。再次,高校不能完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目前,高校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受到较多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一些公共课的设置上。例如,一位大学教授公开致信《人民日报》,反映高校开设的公共课与专业课所占课时即学分比例大致为4.5∶5.5,这一比例分配严重削弱了专业课的分量,但因公共课的开设是教育部规定的,各个高校无法调整[27]。这里的公共课主要包括“两课”、形势与政策课等课程,因为课时和学分均已固定且占公共课的较大比例,各高校只能在剩下的有限课时中艰难地调整课时和学分比例,从而影响专业课的课时和学分比例分配,这就自然降低了专业课的分量。最后,高校不能完全自主选编教材和实施教学活动。目前,教育部组织编写了很多所谓的“规划教材”,甚至有些课程(如“两课”)指定使用固定教材,对于各高校“规划教材”或指定教材的使用情况看,教育行政部门甚至在一些评估检查活动中会抽检执行情况,高校为了应付检查,不得不使用这些教材。同时,国家对少数课程的教学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如“两课”),教师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很少有自主决定的空间。

(3)高校不能完全自主开展科研活动。根据《高教法》,新建本科院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活动,然而,这一权力在实施过程中事实上受到颇多限制。首先,高校不能自主设置研究机构。有时候,高校为了在某一领域内开展科研攻关,必须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组建科研机构,以达到资源集中使用的效果,但科研机构的设置必须经过民政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的审批,这些主管部门对科研机构的设置有很多条款限制,审批流程较繁琐,费时费力,很多时候这种低效率的行政审批流程影响高校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其次,高校对外科研交流与合作受到较多限制。目前,高校与境外高校开展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必须首先得到外事部门的审批,而外事部门有时出于贯彻国家反腐精神或政治形势的需要,对高校与境外高校开展科技文化交流活动的时间、规模乃至内容进行限制甚至否决,导致一些科研活动难以顺利开展,影响科研合作效果,甚至错失科研合作良机。

(4)高校不能完全自主管理人事。按照《高教法》的规定,高校享有自主设置机构权和人事管理权、学生管理权。但事实上,高校这三项权利的行使也受到较多限制。首先,高校不能完全自主地设置机构。目前,行政主导体制下的高校事实上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这一体制导致高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包括组织机构的领导职数、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后勤人员的配备比例等均需经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且政府为了办事的方便,往往倾向于要求高校的内设机构与政府部门保持一致,这就限制了高校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的需要,灵活调整和设置内部组织机构的权利行使。其次,高校不能完全自主管理人事。目前,新建本科院校在聘任教职员工过程中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决定新建本科院校的教职员工的编制数量,以及教职员工是否聘任的权力掌握在省级或市级人事主管部门,这导致很多新建本科院校很难聘任那些有着丰富实践工作经历但学历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业企业优秀专业人才。同时,专业教师队伍的职称评定和晋升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市人事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决定,而目前科研导向的职称评定规定导致很多教学水平较高而科研能力相对偏弱的专业教师,尤其是来自行业企业的“双师型”教师无法顺利晋升职称,很容易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导致一些专业教师愤而离职。此外,由于地方人事和财政部门对高校教师工资总额有上限规定,这种对待导致新建本科院校也不能完全自主根据个人工作绩效进行津贴和工资的合理分配,这样也会影响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5)高校不能自主决定办学经费使用。根据《高教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可以对政府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但事实上,高校行使这一项权利同样受到较多限制。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目前国家实行的“生均经费+专项补助”的政府拨款模式存在较多问题。对于新建本科院校而言,政府拨款中生均经费占比较少,而专项补助占比较多,由于专项补助来源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各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一般均要求专款专用,并会对专项补助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同时,由于新建本科院校向社会筹集资金的能力较弱,自营收入较少,导致生均经费即经常性经费只能主要用于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运行和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因此,这种拨款模式导致新建本科院校很难从中抽出办学经费来根据学校自身的内涵发展需要自主支配使用,从而限制了学校的内涵建设,也限制了学校的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

(6)教师不能完全自主决定发展方向。正如实证调查中所了解到的,新建本科院校在贯彻、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转型分流政策、完成学校的转型分流任务以及推进转型分流工作中,往往不尊重专业教师在转型分流中的自主发展诉求和个人意愿,简单、粗暴地按照“一刀切”的强制性方式要求专业教师向应用型转型分流,如强制性要求专业教师去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或者去相关单位或高校培训、学习等形式主义的做法,使得专业教师很难按照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实现自我发展,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或者学非所长地被动地去适应应用型教育。新建本科院校这种强迫式的、形式主义的做法实际上反映了深层次的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利弱化等问题——更大意义上来说,内部治理体系的失衡是新建本科院校办学自主权得不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体现在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问题上,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失衡、民主权利形式化问题。转型分流决策本来属于决定学校今后一段时期发展方向的重大事项,既必须通过学校党委会的决议,也必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还必须付诸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等民主机构讨论通过才可最终决定。但是,由于新建本科院校内部治理体系失衡,行政权力泛化,并过度干涉学术事务,从而导致学术权力日益式微,转型分流的决策甚至可以不经过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审议,而只需在党委会上讨论通过即为学校的最终决定。这种局面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新建本科院校学术的独立性和民主权利的行使,削弱了教授治学和民主治校的能力,最终影响新建本科院校办学自主权在内部的落实。

(7)学生不能完全自主实现教育分流。学生是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的主要对象和受益者之一,也是转型分流的参与主体之一。本来,新建本科院校应该根据学校总体转型分流目标和具体转型分流任务,结合学生自身的兴趣爱好、知识基础及其他条件,有计划、分层次、按比例地将学生分别流向不同的学科、专业、课程、班组、课堂以及不同的年级。但是,由于新建本科院校内部治理体系失衡,尤其是学生权利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无视,导致新建本科院校在推进转型分流工作过程中,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受限,尤其是自主选择分流渠道的权利非常有限。首先,学生不能完全自主选择专业。目前的专业分流主要是在高考录取时确定的外分流形式,这种专业选择更多代表的是家长的意愿而非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其次,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的权利有限。目前,新建本科院校的选修课比例一般较小,且在有限的选修课程中,学生也只能选修课程而不能选择教师,导致可选择的余地变得更小。最后,学生不能自主选择学习方式。由于目前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学模式相对统一,培养策略缺乏灵活性和选择性,学生只能按照学校统一的计划和安排,按部就班地进行学习,而不能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选择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和授课教师,也不能自主选择考核时间、考核方式和毕业时间,因而缺乏自我计划、自我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综上,由于外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新建本科院校与政府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以及新建本科院校内部治理体系失衡,导致新建本科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得不到有效落实,种种条条框框限制了新建本科院校的自主发展以及专业教师和学生的自主发展,从而造成新建本科院校与相关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冲突,影响转型分流任务的推进和转型分流目标的达成。

2.办学理念保守落后,导致办学模式趋同与发展动力严重不足

办学理念是大学人对大学的基本性质、价值追求、办学模式、发展路径等问题的理性思考,是大学人管理大学的基本主张和办学指导思想[28]。大学理念既具有一般性的共同特点,也具有特殊性,每一所高校的管理者都应在一般性的大学理念基础上,树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办学理念,并使之成为全校师生的共同理想与共同追求。就新建本科院校而言,基于其普遍不长的本科办学历史、相对薄弱的办学基础和外部竞争激烈的高等教育市场,只有凝练科学的办学理念,找准适合自己的办学定位,凸显自己的办学特色,才能实现生存与发展。然而,正如实证调查中发现的结果,新建本科院校表面上均确立了应用型的办学定位,但实际定位趋同综合性大学,且普遍存在发展目标定位“虚高”、办学类型定位“错位”、办学层次定位不断“攀升”、专业设置定位雷同,专业结构“全而杂”等现象;在人才培养上,新建本科院校表面上普遍确立了应用技术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但事实上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明显,人才培养模式模仿学术型大学痕迹较重,而应用型特征突出不够;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问题上,新建本科院校也普遍存在科研定位不合理,服务面向定位过高,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欠佳等问题;同时,尽管新建本科院校普遍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资源管理,但普遍存在“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乏力,办学资源紧张,且资源管理能力更为欠缺等突出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且最关键的,是新建本科院校办学理念保守、落后导致办学模式趋同与发展动力严重不足——正如实证调查中所了解到的,一方面,尽管大部分新建本科院校管理者具有很强的责任感和危机意识,但是教育发展观滞后于时代,且对应用型教育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其办学理念及其发展目标和办学模式更多地向综合性大学看齐;另一方面,相当多的管理者和专任教师难以摆脱专科办学时期的传统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模式,或者习惯模仿综合性大学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模式,因此他们会刻意回避应用型教育转型分流的教育观念变革与教学模式创新,仍然习惯于沿用过时的教育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来指导教育教学和培养学生,进而抵制转型分流政策,导致学校的转型分流工作推进困难。具体体现在:

(1)惯性思维发展观指导下的办学模式趋同。新建本科院校大多由地方性的师范专科学校或教育学院、行业性高等专科学校或民办的专科院校、专科独立学院等单独或合并升格而成,本科办学的历史较短,因而一时很难摆脱专科办学的惯性思维。这一办学背景导致新建本科院校在激烈的教育市场竞争中不得不依靠惯性思维指导下的模仿型和赶超型发展观来选择和确定办学模式,从而形成了与综合性大学办学模式趋同的现象。

就模仿型的发展观而言: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正处于整体转型的关键时期,高等教育大众化正向纵深发展,这一社会背景既为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赢得难得的发展机遇,也使得他们面临诸多严峻的挑战和多变的环境。高等教育背景的这种深刻变化决定新建本科院校只有解放思想,果断转型,大胆创新,全面、深刻分析与掌控所面临的形式和环境,把握难得的发展机遇,直面学校内外部的挑战,才能在竞争激烈的教育市场中站稳脚跟。然而,由于一些新建本科院校自身办学基础薄弱,思想僵化保守,从学校领导到普通教职员工都很难摆脱旧有的办学思维,他们对学校自身在教育市场化和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的未来发展趋势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应对,因而虽有强烈的转型分流意愿,且历经艰难的探索,但因为自身能力与条件受限,这种探索更多的是一种“自发自为的探索阶段”,一时很难找到破解学校发展难题的突破口。此时,找到一种可以模仿而又稳妥可靠、简便易行的办学定位以指导办学实践,无疑是万般无奈下的万全之策。在这些新建本科院校看来,那些办学历史悠久的综合性大学拥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模仿这些大学的办学模式,并以此来指导学校的办学实践,不失为一种提高办学成功几率、最大限度地避免办学失误的保守之举。可见,外界环境的不确定性诱导了新建本科院校选择与综合性大学趋同的办学模式,这种趋同选择是一种理性算计下的行为选择。

就赶超型的发展观而言,随着高等教育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深入发展,非中央直属高校,尤其是经由各种途径升格而成的新建本科院校不再由政府全额拨款,这一背景倒逼其办学资源必须在市场条件下实现来源多样化。而由于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向社会筹集资源的能力有限,刚刚挤进本科院校队伍系列的新建本科院校不得不与其他传统的综合性大学同台竞争,争夺地方政府提供的有限的教育资源,这样,赶超综合性大学以赢得同等的竞争机会,就成为新建本科院校的当然选择。然而,综合性大学大多有深厚的办学积淀,因此,短时间内实现赶超的目标显然不太现实,于是,选择与综合性大学趋同的办学模式,通过规模扩张等外延目标的跨越式发展以实现内涵的快速提升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新建本科院校扩建或新建校区,年年递增招生数量,新设置社会上所谓的“热门”专业或办学成本投入低而产出效益较高的专业。然而,赶超性发展观下的新建本科院校往往会忽略自身的要素禀赋结构——办学物质条件、师资结构、科研积淀、办学特色等[29],这样,盲目赶超外延目标,出现办学模式趋同、办学规模无序扩张、专业设置低水平重复、人才培养模式雷同的现象就不可避免了。

(2)制度惰性导致的高校内部发展动力不足。新建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型分流的过程可以看作是一次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有一个自我完善、新陈代谢的发展过程,同时,制度又具有相对稳定性,这就决定制度变迁不会与社会效益的优化同步进行,制度变迁中存在制度惰性。所谓制度惰性是指初始的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收益达到一定临界点时,尽管被人们意识到其缺陷,但人们还是会选择沿用初始制度,制度变迁不会立即发生,并且显得滞后,表现出很强的延续性和顽固性[30]。在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中,制度惰性体现为尽管高校内部的管理者和专业教师都知道学校面临的发展困境,都明白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惰性思想作怪,管理者和专业教师往往倾向于沿用原有的办学模式或教育教学模式,故而采取各种手段抵制新的改革即向应用型转型分流,从而导致转型分流任务很难落实。人们在转型分流过程中会产生制度惰性的原因主要是:首先,获取转型分流政策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难以调动人们改革的积极性。向应用型转型分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高校内外部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人们对政策有较为明晰的认识,这就需要获取与政策相关的详细信息。只有当人们对政策有充分的认识并认为对自己有利,且具备可行性的时候,人们才会真正接受这一政策方案。然而,由于转型分流政策出台相对仓促,高校内外部对转型分流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人们对政策认识迟缓,导致了制度惰性。其次,对转型分流前的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教学模式的路径依赖导致制度惰性。对于新建本科院校的管理者而言,向综合性大学模仿和赶超的惯性思维导致他们形成了趋同综合性大学办学模式的路径依赖。专业教师则形成了要么沿袭专科办学时期形成的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教学模式,要么模仿综合性大学的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教学模式的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制度就倾向于保守,人们就会抵制变迁,反对制度带来的新变化,也就是说,不论是管理者,还是专业教师,都倾向于沿用旧的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教学模式,而抵制应用型的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教学模式。最后,转型分流中的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导致制度惰性。对新建本科院校而言,向应用型转型分流需要对学校系统内部的构成要素以及要素间的关系进行分化和调整,这必然会涉及利益的博弈,影响到一部分管理者和专业教师的利益,转型分流中的利益受损者必然会通过各种方式,采取各种手段抵制转型分流政策的推进,从而导致制度惰性。

尽管制度惰性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可避免,但它会给制度变迁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就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分流中的制度惰性而言,新建本科院校内部的管理者和专业教师因为制度惰性而对转型分流政策产生误解,或者缺乏积极性甚至对其丧失信心,从而导致学校转型分流的动力严重不足,甚至通过各种方式、采取多种手段抵制、阻碍,或者迟滞、延缓转型分流任务的推进和目标的达成。

综上,在转型分流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新建本科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未能完全落实,其转型分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新建本科院校办学理念保守、落后,其在惯性思维发展观的指导下办学模式趋同综合性大学,而制度惰性又导致其转型分流的动力严重不足,内外因素共同导致新建本科院校直接与政府在转型分流问题上产生价值取向冲突,进而影响新建本科院校的自主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注释】

[1]张应强,等.地方高校发展与高等教育政策调整[J].高等教育研究,2008(9):7-15.

[2]张炜.资源配置公平视角下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模式[J].江苏高教,2008(5):36-39.

[3]王耀忠,等.基于生均经费预算制度下的地方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机制改进对策[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6-39.

[4]张应强,等.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J].现代大学教育,2014(6):1-8.(www.daowen.com)

[5]练玉春.校企合作,看上去很美?[N].光明日报,2015-11-15(15).

[6]练玉春.校企合作,看上去很美?[N].光明日报,2015-11-15(15).

[7]王玉丰.中国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50.

[8]董泽芳,陶能祥,等.高等教育分流的理论与实践[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8-19.

[9]彭建平.公共服务: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J].决策咨询通讯,2009(4):84-87.

[10]袁峰.价值认同与当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6):135-142.

[11]欧阳日辉,等.基于利益关系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J].经济经纬,2008(5):11-14.

[12]周国雄.论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地方政府利益[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90-94.

[13]曹丽.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分析[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2):11-13.

[14]占志刚.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探析[J].探索,2003(6):40-43.

[15]吴永生.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基于制定程序的视角[J].理论探讨,2006(5):139-142.

[16]练玉春.校企合作,看上去很美?[N].光明日报,2015-11-10(15).

[17]详见: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课题组.欧洲应用科技大学国别研究报告[R].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2013;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研究中心.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实践与政策研究报告[R].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研究中心,2013.

[18]有关数据参见上述两个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研究论文,如夏明忠.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动因、障碍和对策[J].高等农业教育,2014(11):6-10.

[19]黄达人.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思考[N].中国青年报,2015-12-14(11).

[20]张增建.技能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人才资源开发,2010(2):88-89.

[21]王玉丰.中国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134-135.

[22]彭四平.校企合作:企业的社会责任[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0(1):10-12.

[23]许强,等.如何让企业成为校企合作的“追求者”[J].继续教育研究,2013(11):54-57.

[24]陈胜,等.校企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与责权配置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7):61-66.

[25]胡娟.厘清权利性质是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关键[J].中国高教研究,2009(6):38-41.

[26]何慧星,等.现代大学治理下高校落实办学自主权的问题、难点与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4(12):15-19.

[27]胡娟.厘清权利性质是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关键[J].中国高教研究,2009(6):38-41.

[28]朱玉东.关于新建本科院校办学理念的思考[J].教育科学,2009(3):48-51.

[29]林云,张河森.地方高校趋同现象及化解路径[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5(4):115-118.

[30]郭佩文.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制度惰性的原因探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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