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发行边币与健全税收制度在抗战时期的绥德分区

发行边币与健全税收制度在抗战时期的绥德分区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禁止私带法币出境,并对出境法币实行准许证制度。2月18日,边区政府发布布告,边区银行发行一元、五元、十元的边币。同月22日又发布《废止法币实行边币的训令》,指出:第一,发行边钞是为了建立正规的边区金融制度,逐渐换回光华代价劵,使边钞成为唯一的边区通货本位。采用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两税合一的“农业统一累进税”征收币制。

发行边币与健全税收制度在抗战时期的绥德分区

根据国共两党达成的协议,边区以国民政府法币为通货。皖南事变后,在国民政府停止对八路军拨发军饷后,边区政府为巩固地方金融,保证法币不外流资敌,于1941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停止法币行使的布告》,明令宣布:从本布告之日起,边区境内停止法币行使。凡藏有法币的,须向边区银行总、分行或光华商店总、分店兑换边区票币行使。禁止私带法币出境,并对出境法币实行准许证制度。这一布告的发布,标志着边区取消了法币作为本位货币在边区的流通地位,这是对国民党政府停发八路军军饷和发动皖南事变在政治上的回应,也是边区政府在1938年6月发行光华代价劵后一次较大规模的金融和币制改革。同年2月15日,边区政府再次发出《通告》,指出禁用法币的目的:一是为了促进边区经济自给,限制外币入境,刺激边区生产。二是为了使边区人民免除法币狂跌的损失。三是为了防止法币外流使日、伪军得以套取外汇。四是在政治上对顽固派封锁边区予以有力地回击。2月18日,边区政府发布布告,边区银行发行一元、五元、十元的边币。同月22日又发布《废止法币实行边币的训令》,指出:第一,发行边钞是为了建立正规的边区金融制度,逐渐换回光华代价劵,使边钞成为唯一的边区通货本位。第二,边钞发行是有限制的,它以盐税、货物税做保证,一俟边区经济回复,边钞就将从法币影响之下解放出来,回到能兑换现金的地位。第三,发行边钞是使人民免受法币狂跌的损失。第四,因为法币停止流通以后,法币在边区的市场就腾出来了,而光华劵没有一元以上的,故须发行边钞,以资周转。第五,因为要发行公债,使人民能够认购公债,所以要发行边钞。《训令》确定了“边币成为唯一的边区通货本位”的政策,目的是要建立边区独立自主的金融体系,摆脱国民政府的金融控制,保护边区经济。

但是,在边区政府禁止法币流通、发行流通行使边币以后,法币并未在边区市场上消失,边币也没有独占边区市场。为了限制与管理法币,推行和巩固边币,边区政府在立法、宣传等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特别是在边区各地开展边、法币兑换业务,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942年12月1日,边区政府授权各地银行和贸易局组织货币交易所,先后在延安、绥德、庆阳、山西柳林等地相继设立了10多个交易所。绥德分区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关于发行边币、稳定金融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绥德、米脂警备区各县分别创办光华商店、地方实业银行分行、边币兑换所及支行等金融机构。在禁止法币、发行边币尖锐复杂的斗争中,中共绥德地委动员各县区乡干部,深入广大农村集市,宣传边区党的货币政策,大力推广流通边币,打击法币交易黑市。绥德分区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在财政、税务机关开设代理边、法币交换所。这些交换所有力地促进了边、法币兑换业务,稳定和发展了边币的流通,促进了分区的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了边币与法币的比价。1942年7月,全区平均3.25∶1元,至12月降到2.1∶1元,从而使边币信用大大提高。绥德分区曾经拒绝使用边币的地方,通过大力宣传和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人民群众逐渐消除疑虑,乐于接受边币,从而使边币在分区各县迅速流通,为平抑物价、稳定金融发挥了积极作用。

1938年,绥德分区开始实行“劝募”救国公粮,每年任务很小,没有固定指标。“劝募”的主要对象是家中藏粮居多的地主、富农。贫苦农民、抗日军人家属不予劝募。

国民党政府停发八路军军饷并对边区实行严重的经济封锁后,边区的外援几乎断绝。1941年,为保证边区抗战军政人员的供给,陕甘宁边区政府开始普遍征收救国公粮。采用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两税合一的“农业统一累进税”征收币制。即:凡有土地者,均负担土地财产税;凡经营农业者,均负担农业收益税,两种税用“分计合征、统一累进”的办法直接征收,保证群众合理负担。以每户人均收获细粮多寡为标准,分二八级累进。同时,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分别规定起征点和起征率,税率在5%—35%之间。土地财产税以“标准亩”为计征单位,年产小米60公斤为一标准亩。将耕地折成标准亩计算,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

农业统一累进税征收的计算方法是“地主的总税本等于地租加土地税。自耕农的总税本等于产量收益(包括副业)加土地税本减去生产费用。佃农的总税本等于产量收益(包括副业)减去地租支出再减去生产费用。(www.daowen.com)

1941年,绥德分区米脂县农业税的起征点为人均收益细粮3斗以下者免征,以上者按5%—30%的税率分别计征。当年米脂全县计征公粮5499.3石(989.9吨)。为了照顾贫农利益,1942年将起征点提高为人均收入细粮5斗,全县计征公粮4536.6石(816.6吨)。1946年为5450石(981吨)。

1940年1月26、2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相继公布《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收条例》和《营业税暂定税率》,5月30日,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月26日的《营业税收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凡购运边区所产食盐、毛皮、药材,征收相应的产地税;凡购运烟酒、迷信品入边区内消费者,征收消费税;凡购运非边区所产或不在边区销售的货物,经过边区境界时征收边境查验手续费。明令禁止入境的日伪产品或毒品,一经查获即行没收,不能以征税代替。同年7月13日,边区政府公布《货物产销税条例》。对有关货物税的条文做了修正,降低了税率。

1941年1月1日,边区政府又公布了《商业税条例》和《货物税条例》,同时废止了《货物产销税条例》。《商业税》规定:凡在边区境内开设商店、摊栈、客房、旅馆等,不论公营或私营,新开或旧开,不论年、季、月或临时贸易等,均应交纳商业税。货物税分为货物产地税、货物出境税和货物入境税3种。1943年,米脂全县征收商业税2360.7万元。

与此同时,绥德、子洲、吴堡、佳县、清涧等各县,也通过边币的发行兑换和税收制度的健全完善,使全区金融秩序稳步推进,并逐步走上规范化道路,对于恢复和发展边区工农业生产,保障边区军政人员的供给,促进边区经济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夺取抗战的全面胜利奠定了良好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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