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区的土地状况
绥德分区各县,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进行过一次土地改革,极少部分地区分配过土地,废除了封建剥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是,在绥德、米脂、佳县、子洲等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土地改革,大部分土地仍然集中在少数地主、富农手中。这样的土地关系,致使广大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不得不以高得惊人的地租去租种地主的土地,形成长期的封建租佃关系。
以子洲县为例,该县土地占有极不平衡,地主、富农拥有大部分土地,贫苦农民土地占有量非常少。据1942年2月,西川双湖峪九乡的调查统计,全乡3.7%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35.2%;27%的中农和富裕中农占有土地31.6%;63.8%的贫、雇农占有土地22.9%。地主平均每户占有土地125垧(一垧等于3亩),富农每户占有土地58垧,贫农每户占有土地只有5垧,而雇农每户占有土地仅有1垧。
南川老君殿区四乡祁家山、佛堂崖、温家梁、兰家山等28个村共261户,其中地主4户,占有土地1400垧,占全部土地的20.8%,富农5户,占有土地725垧,占全部土地的11.6%,中农36户,占有土地2196垧,占全部土地的35.2%,贫农136户,占有土地2025垧,占全部土地的32.4%,佃农80户,没有土地。9户地主、富农占有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弱,36户中农占有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强,贫农、佃农216户,只占有不到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生活极其贫困。贫雇农要维持生活,就不得不向地主租种土地或打长工为生。
双湖峪九乡土地分别占有情况(1942年2月)
*摘自《绥德、米脂土地问题研究》第36页
在封建租佃关系主导下,全分区的土地租佃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四种形式。即租种和伙种两大类。其中租种类又分为定租、活租两种形式。伙种类分为伙种和安庄稼两种形式。这两类租佃形式的区别为:租种类的形式是出租人只付出土地,其他一切生产工具皆由承租人置办;伙种类的形式是出租人除付出土地之外,同时还要借给承租人生产工具的一部分或全部。因而,在租种类租佃形式下出租人所获得的是纯粹的地租,在伙种类租佃形式下出租人所获得的不是纯粹的地租,而是地租与所投入的生产工具的利息之总和,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地租关系。
定租,又叫死租,是绥德分区各地最普遍的一种地租形式。其租额是根据土地数量多少来计算地租的,租额议定后不管收成好坏,佃户都要按定额向出租人交租,地租大部分以实物(粮食)交纳。绥德分区定租的租额在各县各地区之间相差悬殊,在平川和地少人多的区域租额较高,在绥德、米脂川道地区,一般占年产量的20%—35%,高者可达40%以上;在佳县、吴堡等僻远地广人稀的土地贫瘠山区,租额较低,一般占年产量的10%—15%,低者为5%,最高和最低租额相差七八倍之多。
活租,也叫分租,有的地方又叫“指地分粮”。它的计租方法与定租相反,是由租佃双方按收获量议定比例按成分配。这种地租的绝对量跟随年成丰歉与产量的多少而变化的。这种形式在绥德、米脂等地也占相当大的比重,其租额为40%—50%。
伙种,是出租人除土地外,还供给承租人各种生产工具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庄稼收获后由租佃双方按成分配的一种租佃形式。伙种在绥德分区普遍存在,它主要流行于中农与贫农之中,是一部分土地有余而劳动力不足的中农和贫农,同另一部分土地不足而劳动力有余的中农和贫农之间的合作,一方出地,一方出力,农具由双方或出力方提供,其他生产资料由双方投资,经营所得,双方平分,具有小自耕农合作性质的一种租佃关系。
安庄稼,也叫安伙子,是类似伙种的一种租佃形式。出租人除了要给承租人提供土地、耕畜、农具、籽种、肥料之外,还要给承租人及其家属提供食粮、住房等。收获时节,租佃双方按议定的比例分配产品,然后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归还所借的粮食、籽种、饲料等。安庄稼的租佃形式在绥德分区也比较盛行,其租金一般为租地产量的40%—50%。安庄稼是土地租佃、耕畜农具和粮食借贷三者混合的一种剥削关系,是接近于富农经营方式的一种租佃形式。
上述几种租佃形式,从土地关系上没有多大区别,只是租额多少有所不同。因此,只有弄清各种租佃关系,才能更好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既减轻了农民负担,又团结了地主富农,更有利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
减租减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1937年8月的洛川会议上,中共中央把实行减租减息作为中共在抗战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由于当时种种主客观原因,减租减息的政策贯彻落实不够彻底,群众也没有完全发动起来,很多地方存在着明减暗不减的现象。直至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三个附件,指出:“一方面要规定地主应该普遍的减租减息,不得抗不实行。另一方面,又要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不得抗不交纳。一方面要规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属地主,地主依法有对自己土地出卖、出典、抵押及做其他处置之权。另一方面,又要规定地主做这些处置时,必须照顾农民的生活”、“一切尚未实行减租的地区,其租额以减低原租额25%(二五减息)为原则,即照抗战前租额减25%,不论公地、私地、佃租地、伙种地,也不论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适用之”。关于债务与减息规定:“减息是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为适应债务人的要求,并为团结债权人一致抗日起见,而实行的一个必要政策,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
减租减息是关系到地主和农民之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直接利害关系的运动,因此不可避免地充满了斗争。米脂县民丰区三乡一些地主感到减租不可避免,便想方设法对抗或者将外村的远地出卖,换买本村的近地,或者把地租改成伙种、活租、安庄稼,用改变租佃形式的方法,达到“明减暗不减”的目的。同时还威胁佃户,如果透露实情,便要撤佃、换佃(就是来年抽地,不给对方继续耕种)。佃户们顾虑以后种不上地,在表面上公开承认按公示四六分租,实际上与地主对半(二五)分租,有的佃户还将已分回家的粮食,又偷偷退还给地主,以致减租减息工作走了过场。(www.daowen.com)
绥德分区的减租减息工作历时10年之久,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1937年至1939年,为宣传阶段。这一时期,分区各县都提出减租减息的口号,进行宣传动员,但均没有具体实施。
第二阶段从1940年开始至1942年,为初步贯彻落实阶段。这一时期,分区各县分别召开了参议会,提出和通过了减租减息条例和决议,减租减息由宣传动员阶段进入立法阶段。但由于大部分地主对减租不满,个别县、区领导也存在着思想负担,害怕减租减息影响“三三制”政权建设,对地主只讲团结,不讲斗争,减租减息只能依靠政府发布命令,用行政命令包办代替,没有深入发动群众开展斗争。全分区仅有米脂县印斗区、子洲县双湖峪区、绥德县沙滩坪区等少数区、乡开展了减租减息工作,但大多数县区尚未进行。同时普遍出现了明减暗不减、地主收回佃户土地和提高租额等问题。
1943年至1944年,为全面贯彻执行阶段。各级党委、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的指示,克服迁就地主、放松减租减息的思想,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开展减租减息工作。各级干部深入农村向广大佃农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减租以后使广大农民有地可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发动佃农大胆向地主索要多交的地租,组织发动群众清算从1939年至1942年以来,未执行减租而多交了租额的账目,确定应退的租额,由地主将多收的部分如数退还佃户。由租佃双方进行换约,实行保佃。这样既使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又保障了佃农的合法权利。米脂县民丰区在3年时间,佃农多交地租226.87石(1石约合300斤),减租后,地主退出超收地租146石。清涧县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尚未实行土地分配的石嘴驿等3个区,减租减息192.54石。
米脂县同时成立了减租减息检查委员会,通过检查,发现一些地主违反政府法令,未按法定额减租。何岔区第一乡豆家沟、吕家沟两个村的3户地主名下有伙子三十多户,均未按照法定交租,仍然照旧对交。经干部再三向租户解释并保证减租后有地耕种,才将多交的8石多粮食要回。减租减息检查委员会对违反政府法令的地主按情节轻重给以罚租处分。
在减租减息幅度上,分区各县根据中央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贯彻减租减息政策时,各地的减租幅度有所不同。绥德分区规定如遇丰年减少25%,平年减少40%,歉收年则减少55%。米脂县二五减租改为四六减租,后来又改为二八减租,调动了佃农对减租减息的积极性,同时也得到多数地主的拥护。许多开明绅士、地主在减租减息运动中,积极响应人民政府的号召,积极主动向佃农减租、退租。米脂县杨家沟地主马醒民、马光九和桃镇的李凤雄(李鼎铭之弟)等,积极拥护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带头减租、退租。边区参议员李健候(小说《永昌起义》作者),在减租清查中,查出其名下伙子尚未兑现减租减息。经调查,原来他的300垧土地的租佃业务手续一直委托亲属负责管理,李健候本人并不知情。对此,他并没有推卸责任,而是立即退回多收的租额,并向伙子们保证,减租后决不会改变租佃关系。
1943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土地登记试行办法》。同年10月,中共中央总结了一年来的减租减息工作,通过了毛泽东起草的《开展根据地的减租、大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的指示》,绥德分区的减租斗争形成高潮。各县区党政组织广泛发动群众,分别成立农会、租户会、减租会和减租保地会等群众组织,进一步推动减租减息运动的深入开展。10月至12月,绥德县6个区、米脂县3个区、子洲县5个区、清涧县3个半区和佳县个别村庄,除按条例减租外,勾欠31732.82石,退租1842.7石,并在抽约、换约的同时,进行土地回赎,农民以廉价把典给地主的土地抽回,无不扬眉吐气,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在绥德县义合、田庄、辛店等区的减租会上,农民按照减租条例和补充办法,追回了多交的地租,揭发和制止了地主因减租而假典、转租等行为,减租减息运动沿着健康的轨道顺利运行。
在减租减息的同时,绥德分区各级政府注重坚持了按时保质保量交租交息。绥德县义合、米脂印斗等区乡两级政府,带领佃户驮着地租上门给地主交租交息。在减租减息运动中,特别注重防止过“左”行为,保证地主也能正常生活,得到多数地主的理解。
1945年至1946年,为查减阶段。通过查减务必彻底做到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务必使佃权得到切实保证。
减租减息,改善了农民的经济生活。绥德县郝家桥村农民刘永山,全家4口人,自有山地5垧,租种地主土地23垧,1943年共收粮食12.9石,如不减租,他至少需要交租4.99石,占租地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减租后他只交租额3.44石,除去全家人的口粮和消费,成为尚有1.46石的余粮户。通过减租减息,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抗日和生产积极性。1943年,在保卫河防动员时,佳县等地的群众自觉行动起来协助政府调查户口,贮藏公粮。绥德县郝家桥村农民郝进理在减租保佃后说:“去年咱种5垧地,既减了租,又保住了地,种庄稼也有信心了。”减租减息既照顾地主利益,又减轻佃农负担,调动了广大民众团结抗日的积极性。各级党政组织坚持政策原则,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多数地主认识到,减租后虽然地租少了,但收租有了保障。他们主动要求按政府法令减租减息,有的地主当众烧毁了多年的陈账,一些逃离多年的地主纷纷返回家乡,积极配合参加减租减息运动。有的开明绅士还被选进各级参议会,参与政府的工作,为支援抗战做出了积极贡献。
减租减息促使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减租减息后农民的收入增加了,而地价也随着地租的下降而下跌,多数农民也有条件抽回或赎回部分典地、押地,从而使买地的农民增多,卖地的地主也增加。绥德县杨家塔13户地主,在减租后卖出土地629垧,米脂县印斗区三乡41户农民中,原来租地种的有38户,自己只有土地40垧,减租后两年时间买入土地180垧,人均增地4.5倍。农民的土地逐步增加,而地主的土地逐步减少,土地所有权由集中走向分散,减租减息削弱了地主富农经济,促使其改变经营方式,并向资本主义转化。一些地主认为投资其他经营比土地经营的收益较好,便逐步转向工商业和合作业的投资。绥德、米脂等县的一部分地主大量典卖土地,转向“富农经营方式”,有的投资工商业和合作事业。米脂银城市(米脂县城)6户地主拥有土地200多垧,1942年至1943年,典卖出土地156垧。6户地主中两户投资工业,3户投资商业,1户投资合作事业。1943年后,绥德分区将全部土地的50%—80%卖给农民,将资金转向其他经营。减租减息使全分区农村土地关系发生变化的同时,阶级结构也随即发生了两头缩小、中间壮大的变化。多数雇农、贫农上升为中农,出现了中农化的趋势,地主和贫雇农的土地拥有量差距大大缩小。
减租减息使大多数租佃户获得利益,地主也收到应得的地租地息,群众生活得到提高,促进了社会安定,群众负担大大减轻。子洲苗家坪区四乡景家沟村,在旧政权时代,平均每人负担小米2.7斗,1943年平均每人负担0.3斗。地主王斌文过去每年负担小米1石5斗,1943年只负担小米4斗。
1941年至1946年6月,子洲双湖峪区全区出卖土地者173户,其中地主53户,富农11户,中农、贫农、雇农109户,共计出卖土地802.01垧,其中地主出卖547.3垧,占68.4%;富农出卖68.5垧,占8.3%;中农、贫雇农出卖186.21垧,占23.1%。吴家沟村富农张文华,1940年前全家10口人,窑8孔,驴2头,羊25只,川地25垧(折合山地75垧),山地67.5垧,合计土地142.5垧,每人平均14.25垧。此后共出卖山地35.75垧,余地106.75垧,人口增加为15人,平均每人占有土地7.1垧。张文华出卖的土地,大部分由中农、贫雇农买走。苗家坪区艾家圪崂,全村42户,229人,富农1户5人,旧中农8户44人,新中农9户63人。1940年前,贫农所有土地175垧,每人平均0.96垧,实行减租的6年中,买入土地31垧(其中买入地主、富农的18垧,典入土地93垧,其中典入地主、富农的20.5垧),以典地折半自地计算,贫农增地77.5垧,合计252垧,增加43.3%,每人平均1.4垧,增加0.44垧,中农原有土地230垧,增加7垧。
在党的领导下,减租减息逐渐掀起高潮,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以米脂民丰区为例,全区有租户786家,定租地7103垧半;安庄稼3户,安种土地75垧;伙种户55家,伙种地813垧;活租户112户,租地1374垧。3年时间,农民多交地租226石8斗7升。开展减租减息后,全区地主退粮146石零3升,大大减轻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剥削压榨。
通过减租减息的贯彻实施,广大农民明确认识到只有共产党才是人民的大救星,自觉地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地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在参政议政、参军参战和大生产运动中,处处表现了主人翁精神,为抗战的全面胜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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