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奖励正确维护城乡规划法规

奖励正确维护城乡规划法规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畴。

奖励正确维护城乡规划法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正。

1.适用范围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机关复议造成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赔偿条件。(www.daowen.com)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刑事赔偿

(1)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5)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历年真题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作出赔偿处理决定。[2014-66]

A.一个月以内 B.两个月以内 C.三个月以内 D.四个月以内

【答案】 B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下列哪项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畴( )。[2012-78]

A.民事赔偿 B.经济赔偿 C.行政赔偿 D.劳动赔偿

【答案】 C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畴。

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 )取得国家赔偿。[2011-73]

A.国家赔偿法 B.行政处罚法 C.行政诉讼法 D.行政复议法

【答案】 A

【解析】 同[2012-78]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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