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点及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点及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指南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历年真题1.根据《环境保护法》,以下需要国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点及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指南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于2014年4月24日作了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基本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监督管理

(1)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2)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跨行政区域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3.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4.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www.daowen.com)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历年真题

1.根据《环境保护法》,以下需要国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是( )。[2019-25]

A.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B.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C.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D.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答案】 A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2018-13]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C.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D.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答案】 D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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