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1989年4月4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审理行政案件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2.受案范围
(1)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3.诉讼参加人
(1)原告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5.起诉和受理
(1)提起诉讼的两种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直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因特殊障碍影响的法定期限。
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提起诉讼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原告提起上诉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www.daowen.com)
6.审理和判决
(1)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情况。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5)原告申请撤诉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7.执行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历年真题
1.根据《行政诉讼法》,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2020-19]
A.原告所在地 B.被告所在地 C.不动产所在 D.不动产权人所在地
【答案】 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 )为依据。[2019-84]
A.政策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E.政府规范性文件
【答案】 BC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3.依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018-10]
A.进行裁决 B.进行判决 C.直接执行 D.强制执行
【答案】 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行政诉讼审理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2017-75]
A.合法性 B.合理性 C.适当性 D.统一性
【答案】 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5.在下列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2013-76]
A.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B.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
C.认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D.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 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6.《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不包括( )。[2010-79]
A.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B.物证
C.当事人陈述
D.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向证人收集的证据
【答案】 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电子数据;⑤证人证言;⑥当事人的陈述;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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