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予以修正。
1.《行政许可法》概述
(1)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适用范围。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被许可人享有的四项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行政许可不得随意转让。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于城乡规划有关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2)不设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设定行政许可权限。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实施
(1)行政许可实施条件。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行政许可委托实施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1)行政许可受理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2)行政许可申请方式。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3)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1)行政许可审查。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期限。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行政许可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事项。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事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听证法定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1)行政许可变更申请。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行政许可延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8.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
(1)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www.daowen.com)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9.法律责任
(1)对行政许可撤销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机关违法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对被许可人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6)被许可人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历年真题
1.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需要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2020-17]、[2019-15]
A.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B.非歧视
C.便民原则 D.平等
【答案】 D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关于听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2020-18]
A.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十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B.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D.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答案】 A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是( )。[2019-83]
A.许可权 B.陈述权
C.申辩权 D.处罚权
E.执行权
【答案】 BC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根据《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2018-84]、[2014-94]、[2012-96]
A.实施机关 B.收费标准
C.条件 D.程序
E.期限
【答案】 ACDE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5.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7-27]
A.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B.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对象
C.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D.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答案】 B
【解析】 同[2018-84]解析。
6.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行为中可以不设定规划行政许可的是( )。[2017-87]
A.老旧居住小区需要改造的 B.居住区建成后户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C.按照实际需求增加日供水量的 D.业主委员会能够自行协商决定的
E.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解决的
【答案】 BCDE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2014-7]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部门规章 D.规范性文件
【答案】 A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8.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中不包括( )。[2014-25]
A.陈述权 B.申辩权 C.变更权 D.救济权
【答案】 C
【解析】 同[2019-83]解析。
9.根据《行政许可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2014-99]
A.分级管理的原则 B.权责统一的原则
C.便民的原则 D.自由裁量的原则
E.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答案】 CE
【解析】 同[2020-17]解析。
10.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 )范围内实施。[2012-71]
A.职权 B.职业 C.权利 D.责任
【答案】 A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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