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建部于2016年6月20日批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49—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城市停车位供给应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辅助。2)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15%。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总规模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核算,人均城市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0.5~1.0m2。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住建部于2016年6月20日批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49—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涵盖的停车规划。

2.术语

停车场: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一般由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

停车位: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部位。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需的空间组成。

路内停车位: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或(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基本车位:满足车辆拥有者在无出行时车辆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

出行车位:满足车辆使用者在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标准车:以车型外廓尺寸总长度为5.0m,总宽度为2.0m,总高度为2.2m的小型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标准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基本规定

城市停车规划应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采取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原则,划分城市停车分区,提出差别化的分区停车规划策略。

差别化的分区机动车停车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中心区的人均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水平不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高的地区的人均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水平不应高于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低的地区。

停车场按照规划管理方式分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服务对象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城市停车位供给应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辅助。

4.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1)停车需求预测。

停车需求预测应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机动车发展水平为依据,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用地规划、交通出行特征、交通服务水平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预测城市停车(位)需求总量及空间分布。

机动车停车需求预测应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预测两部分。基本车位需求预测应结合城市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机动车保有量等,可采用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相关因素法等方法确定;出行车位需求预测应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城市交通出行特征,可采取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预测等方法确定。

非机动车停车需求预测方法可采取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用地类别法等。

(2)停车位供给。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人口规模大于或等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之间;

2)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5倍之间。

城市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应小于非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是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主体,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

2)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15%。(www.daowen.com)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总规模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核算,人均城市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0.5~1.0m2

5.停车场规划

(1)停车场规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重视停车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停车场设置的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等建筑面积应按照不高于1m2机动车停车位的标准设置,且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城市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的5%。

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30m2,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m2,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15~25m2

非机动车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宜采用1.5~1.8m2

(2)停车场规划要求。

停车场应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停车位总数的10%。

城市公共停车场宜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医院、体育场馆、旅游风景区及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m。同时,应考虑车辆噪声、尾气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应结合城市中心区以外的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布设,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供给规模应综合考虑接驳站点客流特征和周边交通条件确定,其中与轨道交通结合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的供给总量不宜小于轨道交通线网全日客流量的1‰,且不宜大于3‰。

非机动车停车场布局应考虑停车需求、出行距离因素,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其服务半径宜小于100m,不应大于200m,并应满足使用方便、停放安全的要求。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附近,且地面停车位规模不应小于总规模的50%。

路内停车位宜设置在道路负荷度小于0.7的城市次干路及支路上,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具备救灾和应急疏散功能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在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条件下,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周边道路可在夜间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

路内停车位不得影响非机动车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在临近急救站、公共汽车站、交叉路口的路段上设置路内停车位应符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

6.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遵循差别化停车供给原则,城市中心区的停车配建指标不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在相同区域内公交服务水平高的地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降低;居住、医院等民生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适度提高。

多种性质混合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可小于各单种性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总和,不应低于各种性质建筑物需配建停车位总规模的80%。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人的城市的普通商品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1车位/户,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户;医院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1.2车位/100m2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100m2建筑面积;办公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0.65车位/100m2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100m2建筑面积;其他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结合城市特点确定。

历年真题

根据《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2019-43]

A.基本车位是指满足车辆拥有者在无出行时车辆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

B.出行车位是指满足车辆使用者在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C.城市中心区的人均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水平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

D.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高地区的人均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水平不应高于水平较低的地区

【答案】 C

【解析】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第3.0.1条:差别化的分区机动车停车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中心区的人均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水平不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高的地区的人均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水平不应高于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低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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