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于2016年8月23日批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2.术语
水域控制线:水域的边界界限。
滨水绿化控制线:水域控制线外滨水绿化区域的界限。
滨水建筑控制线:滨水绿化控制线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境景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的控制区域。
3.基本规定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河流、湖库和湿地及其他水体四大类。河流包括江、河、沟、渠等;湖库包括湖泊和水库;湿地主要指有明确区域命名的自然和人工的狭义湿地;其他水体是指除河流、湖库、湿地之外的城市洼陷地域。
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生态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道、雨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
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
4.水系保护
(1)一般要求。
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
(2)水域保护。
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2)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3)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4)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
5)现状坑塘、低洼地、自然汇水通道等水敏感区域宜纳入水域控制范围。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积不得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积。
(3)水质保护。
水质保护应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生态修复,实施分类型、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的系统治理。
(4)水生态保护。
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水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
应统筹考虑流域、河流水体功能、水环境容量、水深条件、排水口布局、竖向等因素,在滨水绿化控制区内设置湿塘、湿地、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调蓄设施等低影响开发设施。
(5)滨水空间控制。
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生态保护范围的陆域应纳入滨水绿化控制区范围;
2)有堤防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为堤顶背水一侧堤脚或其防护林带边线;
3)无堤防的江河、湖泊,其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空间;
4)沟渠的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的距离宜大于4m;
5)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现有滨水空间格局因地制宜进行控制;
滨水建筑控制线应根据水体功能、水域面积、滨水区地形条件及功能等因素确定。滨水建筑控制线与滨水绿化控制线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应明确滨水建筑控制区在滨水景观和低影响开发方面的控制要求。
5.水系利用
(1)一般要求。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禁止填湖造地,避免盲目截弯取直和河道过度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2)水体利用。
确定水体的利用功能应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
2)兼有多种利用功能的水体应确定其主要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www.daowen.com)
3)应具有延续性,改变或取消水体的现状功能应经过充分的论证;
4)水体利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并不得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安全;
5)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
6)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保证必要的景观功能,并尽可能安排游憩功能;
7)应充分利用水体对雨水的调蓄能力,强化水体对超标雨水径流的调蓄和排放功能。
(3)岸线利用。
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
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保障安全或取水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4)滨水区规划布局。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以生态功能为主的滨水区,应预留与其他生态用地之间的生态联通廊道,生态联通廊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0m。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环境保护,滨水工业用地应结合生产性岸线集中布局。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体岸线共享。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宜布置为公共绿地、设置游憩道路;滨水建筑控制范围内鼓励布局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活动、会展博览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保持一定的空间开敞度。因地制宜控制垂直通往岸线的交通、绿化或视线通廊,通廊的宽度宜大于20m。建筑物的布局宜保持通透、开敞的空间景观特征。
(5)水系修复与治理。
水系改造应尊重自然、尊重历史,保持现有水系结构的完整性。水系改造不得减少现状水域面积总量和跨排水系统调剂水域面积指标。
水系连通应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确需开展人工连通时,应把握河湖水系的自然规律,统筹考虑连通的需求和可行性,充分考虑连通的生物安全性和环境影响,避免盲目进行人工连通。
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系的综合利用价值,符合区域地形地貌、水系分布特征及水系综合利用要求。
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环境质量,增强水系各水体之间的联系,不宜减少水体涨落带的宽度。
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减灾能力,江河、沟渠的断面和湖泊的形态应保证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的需要,预留超标径流的蓄滞空间。
6.涉水工程规划协调
(1)一般要求。
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应对城市水系统(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排水防涝、防洪等)、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等进行综合协调,同时还应协调景观、游憩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内容。
(2)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
城市排水防涝与防洪工程应相互协调,避免河道顶托形成排水不畅。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结合再生水利用系统进行合理布局,促进城市水系的健康循环。径流污染控制工程宜结合滨水的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并采用人工湿地等易于塑造滨水景观的处理设施。
城市道路在满足交通的前提下应有利于水系空间的连续和水生态系统的完整,避免对水系的破坏,确需穿越水体的道路应采用桥、隧道等方式。滨水道路宜结合滨水空间布局进行统筹安排。
(3)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
取水设施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及城市雨水排水口、污水排水口、航运作业区和锚地的影响区域。
污水排水口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污水排水口应满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的要求。
航道及港口工程设施布局必须满足防洪安全要求。
历年真题
1.根据《城市水系规划规范》,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2019-40]
A.水系改造应保持现有水系结构的完整性 B.水系改造不得减少现状水域面积
C.水系改造可以减少水体涨落带的宽度 D.水系改造应符合水系综合利用要求
【答案】 C
【解析】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第5.5.6条:水系改造应有利于提高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环境质量,增强水系各水体之间的联系,不宜减少水体涨落带的宽度。
2.根据《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城市水系保护内容应包括( )。[2019-72]
A.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滨水空间控制、水生态保护
B.水质保护、水域保护、滨水空间控制、水环境保护
C.水域保护、滨水空间控制、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
D.水质保护、滨水空间控制、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
【答案】 A
【解析】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第4.1.1条: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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