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于2018年11月1日批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57—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同时废止。
1.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以及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等的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必须应保尽保,并应遵循下列原则: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
2.术语
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历史城区: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本标准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历史地段:能够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
文物保护单位: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历史建筑: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环境要素: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3.历史文化名城
(1)一般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城址环境及与之相互依存的山川形胜;
2)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
3)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地段;
4)需要保护的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等;
5)历史环境要素;
6)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坚持整体保护的理念,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2)保护界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未列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可参照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方法确定保护范围界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为历史建筑本身,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坚持从严保护的要求,应按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3)道路交通。
历史文化名城应通过完善综合交通体系,改善历史城区的交通条件。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应将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等安排在历史城区外围。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应选择合适的公共交通车型,提高公共交通线网的覆盖率;宜结合整体交通组织,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步行区,营造人性化的交通环境。
(4)市政工程。
历史城区内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与用地布局、道路交通组织等统筹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历史城区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充分借鉴和延续传统方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历史遗留设施的作用;
2)对现状已存在的大型市政设施,应进行统筹优化,提出调整措施;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场)、区域锅炉房、高压输气与输油管线和贮气与贮油设施等环境敏感型设施;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大中型垃圾转运站、高压配气调压站、通信枢纽局等设施;
3)历史城区内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直接为历史城区服务的新增市政设施站点宜布置在历史城区周边地带;
4)有条件的历史城区,应以市政集中供热为主: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历史城区宜采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热;
5)当市政设施及管线布置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宜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5)防灾和环境保护。
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
历史城区内不得设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历史城区内应重点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匹配的相关产业,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用地,不宜保留或设置一类工业用地。当历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时,应提出治理、调整、搬迁等要求。
4.历史文化街区
(1)一般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应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3)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m2;
4)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2)保护界线。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界线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物外观界面及相应建筑物的用地边界完整;
2)应保持现状用地边界完整;
3)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外观界面相应的建筑用地边界为界线;
2)应将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纳入,并应保持视觉景观的完整性;
3)应将影响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的区域纳入,宜兼顾行政区划管理的边界。
(3)道路交通。(www.daowen.com)
宜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更大的空间范围内统筹交通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地下轨道选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
(4)市政工程。
工程管线种类和敷设方式应根据需求及道路宽度、管线尺寸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工程管线应以地下敷设方式为主,各种工程管线不宜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排水管道宜选用强度高、接口可靠、便于在狭窄场地施工的管材;
3)当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宽度受到限制以及不符合管线安全防护要求时,不应新建高压、次高压燃气管线;
4)热力管线宜采用直埋敷设,建筑改造应预留出热力管线走廊;
5)电力、通信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因条件限制可采用架空或沿墙敷设方式,并应进行隐蔽化处理。
(5)防灾和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宜设置专职消防场站,并应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建立社区消防机制。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及消防给水管径要求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
在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通的消防通道。
5.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
保护规划应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提出管控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功能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历年真题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总建筑用地的( )以上。[2017-65]
A.25% B.35% C.50% D.60%
【答案】 D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第4.1.1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在历史城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置做了明确规定。下列规定中不正确的是( )。[2013-55]
A.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污水处理厂 B.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贮油设施
C.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水厂 D.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燃气设施
【答案】 C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第3.5.1条:历史城区内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与用地布局、道路交通组织等统筹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对现状已存在的大型市政设施,应进行统筹优化,提出调整措施;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场)、区域锅炉房、高压输气与输油管线和贮气与贮油设施等环境敏感型设施;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大中型垃圾转运站、高压配气调压站、通信枢纽局等设施;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所称的历史环境要素,是指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 )。[2012-65]
A.房屋、地面设施、长廊、亭台等建筑物
C.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答案】 C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第2.0.12条,历史环境要素: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4.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2012-90]
A.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B.有比较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
C.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D.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E.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m2
【答案】 ACDE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第4.1.1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应是历史存留的原物;(3)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m2;(4)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5.下列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的条件中,哪项是错误的?( )[2010-55]
A.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B.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C.历史文化街区面积不小于1hm2
D.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的50%以上
【答案】 D
【解析】 同[2012-90]解析。
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内( )新设大型停车场和广场,以及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2010-56]
A.不宜 B.不应 C.严禁 D.可以
【答案】 B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第4.4.1条:宜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更大的空间范围内统筹交通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遵循( )的原则。[2010-94]
A.保护历史真实载体 B.保护历史环境
C.合理利用,永续利用 D.不改变文物原状
E.抢救第一,传承发展
【答案】 AB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第1.0.3条:保护规划必须应保尽保,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4)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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