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要点指南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要点指南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建部于2018年7月10日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同时废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及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均按小康社会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m2的标准进行计算。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要点指南

住建部于2018年7月10日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同时废止。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分级控制规模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 000~100 000人(约17 000~32 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 000~25 000人(约5 000~8 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 000~12 000人(约1 500~4 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见表6-22。

表6-22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续表6-22

居住街坊: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 000~3 000人(约300~1 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4hm2),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居住区用地: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3.基本规定

(1)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4.用地与建筑

(1)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见表6-23~表6-25。

表6-23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6-24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表6-25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见表6-26)。

1)居住街坊(2~4hm2)规定中,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是80m,最高建筑层数是19~26层。

2)高度控制是对接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对居住区的开发强度提出限制要求,避免住宅建筑群比例失态的“高低配”现象的出现。

表6-26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①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②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③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低层与多层高密度最大容积率为1.8。

低层与多层高密度是指城市旧区改建等情况下,建筑高度受到严格控制,居住区可采用低层高密度或多层高密度的布局方式。

(4)人均住宅用地面积的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及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均按小康社会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m2的标准进行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达到舒适标准,但也不是越大越好,以适应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许多发达国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基本在30~40m2

(5)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6-27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①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②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③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6)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表6-28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7)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8)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6-2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表6-2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配套设施

(1)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2

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2

4)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2)配建停车场(库)。

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www.daowen.com)

6.道路

(1)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2;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150~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4)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原有的城市肌理

(2)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20m;

3)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3)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2)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30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30 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设计道路最小纵坡是为了满足路面排水的要求,附属道路不应小于0.3%。

(4)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m)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7.居住环境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庭院、街道、公园及小广场等公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宜通过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尺度适宜的庭院空间;应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空间;应构建动静分区合理、边界清晰连续的小游园、小广场;宜设置景观小品美化生活环境。

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居住区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历年真题

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19-66]

A.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

B.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C.旧区改造建设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D.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答案】 D

【解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4.0.9条: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2.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19-67]

A.围合居住街坊一般为城市道路

B.居住区应该采用“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

C.居住区内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500m

D.居住区内行人与机动车混行的路段,机动车车速不应超过10km/h

【答案】 C

【解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6.0.2条: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2;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150~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3.建筑气候区是住宅布局的考虑因素之一,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分为( )。[2019-68]

A.3类 B.5类 C.7类 D.9类

【答案】 C

【解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4.0.9条: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分为7类。

4.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居住区用地由( )组成。[2019-69]

A.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B.住宅用地、公园绿地、道路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

D.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园绿地

【答案】 C

【解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2.0.6条:居住区用地是指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5.某居住区的人口规模约为18 000人,住宅数量6 000套,则该区域在居住区分级规模上应该是( )。[2019-79]

A.居住街坊 B.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C.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D.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答案】 C

【解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2.0.3条: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 000~25 000人(5 000~8 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6.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居住区选址必须遵循的强制性条文有( )。[2019-100]

A.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B.应有利于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

C.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D.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E.应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答案】 ACD

【解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3.0.2条: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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