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设部于2007年4月13日批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13—2007,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0.1、3.0.2(1)、3.0.4、3.0.6、4.1.4、4.2.2、4.2.3、5.2.6(1、2、3)、6.2.1、6.2.2、7.1.2、8.2.6、8.2.7、8.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2.方针和基本防御目标
(1)贯彻方针。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2)基本防御目标。
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3.基本规定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抗震要求: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不同区域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不同区域的抗震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编制模式。
(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1)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
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3)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
(4)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规划工作区;
2)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二类规划工作区;
3)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
4)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
(5)对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申请列入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地区、城市重点保护建筑等,宜根据需要做专门研究或编制专门的抗震保护规划。
(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在下述情形下应进行修编:
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
2)城市抗震防御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
3)由于城市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抗震防灾规划已不能适应时;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
4.城市用地
(1)一般规定。
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抗震适宜性评价。
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
(2)评价与规划要求。
城市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的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表6-19进行分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表6-19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要求
续表6-19
注:①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抗震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②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5.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包括:应针对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震安全和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合理有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应提出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对不适宜基础设施用地,应提出抗震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根据城市避震疏散等抗震防灾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改造的抗震防灾对策与措施。
6.城区建筑
对城市群体建筑可根据抗震评价要求,结合工作区建筑调查统计资料进行分类,并考虑结构形式、建设年代、设防情况、建筑现状等采用分类建筑抽样调查与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的方法进行抗震性能评价。
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
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对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气泄漏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必要时可进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根据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生灾害源点。(www.daowen.com)
8.避震疏散
(1)一般规定。
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应按照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分别进行安排。根据需要,甲、乙类模式城市应安排中心避震疏散场所。
(2)评价与规划要求。
城市的出入口数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中小城市不少于4个,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少于8个。与应城市出入口相连接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应保障建筑一旦倒塌后不阻塞交通。
在进行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充分利用城市的绿地和广场作为避震疏散场所;明确设置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的规划建设要求,改善避震疏散条件。
避震疏散场所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的范围内。
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避震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 000m。避震疏散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
1)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m2,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m2;
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2。
避震疏散场地的规模,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1hm2,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hm2。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步行大约10min之内可以到达;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宜为2~3km,步行大约1h之内可以到达。
避震疏散场地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应有多个不同方向的进出口。人防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进出口,防灾据点至少应有一个进口与一个出口。其他固定避震疏散场所至少应有两个进口与两个出口。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m。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
历年真题
1.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下列不属于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报告内容的是( )。[2014-56]
A.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 B.城市地震破坏及不同地形影响估计
C.抗震适宜性评价 D.抗震设防区划
【答案】 D
【解析】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第4.1.1条: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抗震适宜性评价。
2.某市经过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后结论如下:“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存在尚未明确的潜在地震破坏威胁的地段;场地存在不稳定因素;用地抗震防灾类型Ⅲ类或Ⅳ类”,根据上述结论判断该场地适宜性类别属于( )。[2013-59]
A.适宜 B.较适宜 C.有条件适宜 D.不适宜
【答案】 D
【解析】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第4.2.3条:“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的用地”为不适宜,不应作为工程建设用地;“存在尚未明确的潜在地震破坏威胁的危险地段”为有条件适宜;“场地存在不稳定因素;用地抗震防灾类型Ⅲ类或Ⅳ类”为较适宜。该场地适宜性类别属于不适宜。
3.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对( )宜根据需要做专门的研究或编制专门的抗震保护规划。[2013-95]
A.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 B.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C.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区 D.城市中心区
E.城市重点保护建筑
【答案】 ABCE
【解析】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第3.0.11条:对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区、城市重点保护建筑等,宜根据需要做专门的研究或编制专门的抗震保护规划。
4.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的基本防御目标包括( )。[2012-94]
A.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 B.无重大人员伤亡
C.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D.重要工矿企业能够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E.生命线系统不遭受严重破坏
【答案】 ABCE
【解析】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第1.0.5条: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适用于( )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2011-35]
A.地震震级为6级及以上 B.地震震级为7级及以上
C.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 D.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
【答案】 C
【解析】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6.某城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应该按照( )模式编制抗震防灾规划。[2011-36]
A.A级 B.甲类 C.B级 D.乙类
【答案】 B
【解析】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3.0.4条:城市抗震防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1)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3)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
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在( )应进行修编。[2011-93]
A.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 B.城市抗震防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时
C.城市功能发生较大变化时 D.城市近期规划重新编制时
E.城市抗震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
【答案】 ABCE
【解析】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第3.0.12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在下述情形下应进行修编:(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2)城市抗震防御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3)由于城市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抗震防灾规划已不能适应时;(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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