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管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制定。本规定共三十五条,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22日修订。
1.适用范围
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2.方针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3.主管部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4.专项规划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5.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6.对抗震设防区市政公用设施的论证
第十四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7.抗震鉴定
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二)第(1)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8.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www.daowen.com)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9.本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的内涵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历年真题
1.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下列不属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项目是( )。[2019-62]
A.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
B.超过5 000m2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C.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黏土层的隧道
D.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答案】 B
【解析】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2018-62]
A.市政公用设施抗灾防震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C.对抗震设防区超过5 000m2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D.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该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原则
【答案】 C
【解析】 同[2019-62]解析。
3.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 )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2014-57]
A.地震动参数 B.抗震设防区划 C.地震震数 D.地震预测
【答案】 A
【解析】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4.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对抗震设防区的一些市政公用设施,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下列不属于进行论证的设施是( )。[2013-58]
A.结构复杂的桥梁 B.处于软黏土层的隧道
C.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 D.防灾公园绿地
【答案】 D
【解析】 同[2019-62]解析。
5.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对抗震设防区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2013-94]
A.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B.结构复杂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和隧道
C.5 000m2的地下停车场
D.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E.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答案】 ADE
【解析】 同[2019-62]解析。
【注释】
[1]在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这一部分内容目前没有进行调整。
[2]现为自然资源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